王学泰:城市居民该不该有立锥之地(南方都市报 2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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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该不该有立锥之地

 

日期:[2009年5月2日]  版次:[AA24]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2  条

  ■知道分子之王学泰专栏

 

  自住房产业化以来,房价一直牵动着城市居民的神经。近半年来,由于金融危机,经济萎缩,实业下滑,房价停止了暴涨,并随着行销不畅,楼价有跳水的趋势。此时,民众是乐观其成,持房价泡沫论的经济学家也喜形于色。突然有专门研究房地产的学者出来说,从高层领导到老百姓都认为房地产有泡沫,这是错误的,“房地产泡沫论除了使有的学者出名外没有其他好处”。为什么呢?专家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导致需求的增加。比如“过去很多大龄青年和父母住在一起,现在大龄青年都搬到外面住了”“现在离婚率比以前高了很多,理论上离婚就需要两套房子住人。我们还发现同居的人现在大量增加,同居也是需要房子的”,甚至包括“一人多家”等等。专家讲的是对的,人们对住房的需求比以往提高了很多,关键是这种需求改变是不是导致房价虚高的唯一原因。

 

  今年两会上有人指出,房价之高,关键是地价高,而土地又是政府垄断,房地产业利润的一半以上都被政府拿走了。有的房地产商人甚至说,如果再把与房地产有关上下游产业、建筑业等产生的税费都计算进去的话,政府从整个房价中拿走了70%或者更多。这些说法虽然尚未见政府的回应,但政府在房地产业中获利的巨大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这说明房价之高不单纯是市场供求关系造成的,如果政府稍稍克己,房价还是有大幅度下降空间的。上述房地产专家常常把房价的虚高责任推给城市中的青年人、穷人,说他们刚结婚或一成年就与父母分开居住购买自己的住房、说穷人本该租房住却偏偏要买房,使得政府不得不用土地高价控制房市。

 

  这里需要一辩的是成家的青年人、离婚者和部分低收入者该不该有自己独立住房。《土地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上述的三类人如果住在农村是没有问题的,绝大部分都会有自己的住房。即使极其贫困的地方,儿子结婚父母不给盖新房是不能想象的。再穷的农人也要自己盖房子住。租房子住、住在公共房子里(如阿Q住土谷祠)是被人视为二流子的。为什么城市居民一结婚就买房会被看作奢侈消费呢?甚至认为如果让低收入者买了房子就是政府对全体民众不负责任呢(如说“让穷人买得起房子,其实是美国政府在推卸责任”)?

 

  其实,住宅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对此《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项有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以及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可见“住房权”是生存权的一部分,是隶属于人权之内的。农民有宅基地,正是实现“住房权”的基础。这也符合华夏民族的传统,《孟子·滕文公上》就有“愿受一廛而为氓”的话,所谓“一廛”是指一家所居住的房地,有多大?记载有异,以说“一亩半”者为多,不单滕国,西周确实存在授田制度。《周礼·地官司徒》讲到授田时,也说“夫一廛,田百亩”。当时地广人稀,人们住得比较宽绰。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制度?除了古代中国是农业社会外,与宗法制度中注重养生送死、重视居有室葬有地有关(后来儒家就继承这种思想)。试想一个人从生到死,在大地上没有一块属于他个人的地方,是不是会有“天地不仁”之感。现在的“宅基地”就是“一廛”的遗意,是对传统的继承。

 

  如何使城市居民也有“一廛”,也像农民有“宅基地”一样?从房地产专家们的言论来看,他们是把城市居民排斥在“授一廛”之外的,这是长期城乡二元化对人们根深蒂固的影响。当然,实现城市的“居有其地”操作上也存在着困难。城市居民不能像农村那样每人在城市中划一块“宅基地”,供其盖房居住。但法律上可以确定,城市的土地是属于每一个居民的,每个居民享有一定的面积(当然不同的城市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如果他要购房、其面积在他的“宅地”面积之内,就要免除其“土地费”,其他费用则随行就市。从而让青年人、成家者、低收入的人在自己居住的城市之中都有他的一席之地,实现每个人“居者有其屋”的愿望。

 

  有人会说,你这不是跟政府建廉居屋或经济适用房一样吗?我说不一样,其出发点不一样,适用对象也不一样。所谓“廉居屋”“经济适用房”都有政府或社会照顾穷人之意,因此购买者还要提供证明表明自己是属于“低收入者”一群,而且对于房屋的面积、建筑地址做出许多限制。而“居有其地”是每个居民的权利,不是社会、更非政府的恩赐。不论穷富都享有一定的面积。唯一的条件就是你是这个城市的居民。如果搬家到别的城市,交出在本市“居住地”,再到别的城市申请。

 

  当然,这只是一个粗糙的设想,要实现它,还应有许多操作细则。但每个人、凡是生活在地球上的人都应拥有一小块属于他自己的土地,所谓“居有其地”,这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前提,是应该被全社会认识的。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文学所研究员)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5/02/content_7787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