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國、敔、丘、邑、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8:33:02

述、國、敔、丘、邑、里

字词释读及相关问题 

(一)地域组织:述、國、敔、丘、邑、里 

1、述 

在上揭第一类第一种简中有“述”字,凡20见。从完整的辞例看,“述”皆缀于人名之后称“某某之述”。可见“述”应是一个名词,它为这些人所领属。从下文可知它包含了一定的地域范围。我们认为“述”可读为“遂”。在出土古文字材料和先秦文献中 “术”、“述”常读为“遂”,例不备举。 

“遂”在《周礼》等先秦文献中,有广、狭之义。广义的“遂”指邦国之野。如《周礼·地官·遂人》:“遂人掌邦之野。”《注》:“郊外曰野。”《书·费誓》:“鲁人三郊三遂。”《蔡传》:“国外曰郊,郊外曰遂。”狭义的“遂”指有编制的地域区划。《周礼·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此遂范围很大。《管子·度地》:“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 “术”即“遂”。这个遂范围不大。 

简文中的“遂”是什么性质,不太明确。但简文中的人名和地名等因素提供了一些线索。让我们先看看缀于“述”前的人名。 

这些人名称谓可分为以下几种: 

(1)私名,占大多数。如:奠(鄭)見、黃宜日、玄憙(喜)、许智、邥余 、邥豎、屈九、薳己、 羌、陽無龍、 良等。 

(2)私名前冠以地名。如:肥陵陳豧。 

(3)私名前冠以职官名。如:司馬 、司城均、喬尹申、甸尹宋等。 

(4)私名前冠以地名和职官名。如:閒陽大 果、下 司城己。 

从上述人名称谓看,这些人应该都是官吏或贵族。其前或缀有地名,表明他们是一些地方官吏,如“閒陽大 果”、“下 司城己”等。那些只记私名者,或者是其省略,或者是贵族。 “述”后记录了一些祭祷用性的地名,多为两处。由此可知“述”的范围应该不会太大。我们觉得简文中的“述(遂)”与文献中狭义的“遂”不合,而象是广义的“遂”。《周礼·地官·序宫》:“遂人,中大夫二人。”《注》:“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乡也。六遂之地,自远郊以达於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可见“遂”地包括有王公子弟、卿大夫等各级贵族的采邑。因这些采邑地处广义的遂地,或许当时均可统称为“遂”。从简文看,这些官吏多为地方官吏,贵族的地位也不会太高,所以采地可能也只有两三地。从其用性的数量和种类看,这些地名可能为“邑”类(详下)。其中一枚简文中称“新邑龍 ”(甲三:315)亦可证之。 

2、國(域) 

“國”在祭祷文书中凡4见(辞例见前),皆言“其國”。“其”应有特指。“国”可读为“域”,例不备举。包山楚简有“ ”字,整理者读为“域”。陈伟先生认为这些“域”属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它与银雀山汉简《田法》中“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的“或”最为接近。它与其它地域名称的关系为:县( )—域—敔—邑(3)。 

新蔡楚简中的“國(域)”应该与包山楚简中的“ ”相似。简文称“其國(域)”, 其前应有域名,其后之地名应为域中之地。如“橎與其國(域)”(甲三:318),“橎與”为域名。“其”同“之”(4);“其國(域) 三社”(甲三:285),“ ”应为域内地名。     

3、敔 

 “敔”在简文中共见8例(辞例见前),均为残辞,其义不易判断。但从“其國(域)之敔”、“其敔之…”这些较完整的辞例看,“敔”是个名词。它领属于“域”,其下也应有所辖。由此推测“敔”或许与包山楚简中的“敔”相当。两者皆辖于“域”,应是同一层次的组织。“敔”音同“蒦”,“蒦”古音为匣母铎部;“吾”为疑母鱼部,为阴阳对转,或可相通(例待举。)。若此,简文“梘敔 尹”中“梘”为敔名,“ 尹”为敔中之官。 

3、丘 

 “丘”字,在这类简文中出现较多,共19见。有三种称法: 

(1)称“某丘”。有:蔞丘(零:317) 、 丘(甲三:263)、 丘(乙四:94;甲三:346-2、384 )、荋丘(甲三:418)、 丘、(甲三:390)、茅丘(甲三:378) 、桑丘(甲三:357;甲三:325-1)、上桑丘(甲三:400)、某丘(甲三:367 ;甲三:403) 、“荆丘”(甲三:403)、羅丘(乙二:14)、 丘(甲三:408)、等。其中“桑丘”、“某丘”、“ 丘”等重复出现。 

(2)单称“丘”。 如:“……以牛,丘以……(零:383)” 

(3)称“某之丘”。如:“……□於……(零:374)”。 

在这类简文中出现这么多“某丘”,是值得注意的。有趣的是 “丘”前所缀的地名用字多从木从草。这些前缀地名有的还单独出现。如简文有“某丘” (甲三:367 ;甲三:403),又有“某”(乙三:58;甲三:333)。 

由此可以看出,“丘”应是一个有着统一内含的独立称谓,而不是普通的地名用字。丘在文献中有以下几个主要义项: 

一是指丘陵。《尔雅·释丘》、《释名·释丘》中山丘、沙丘、陵丘等多种。 

二是一种地域区划名。《周礼·地官司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管子·山国轨》:“无求於民,此去丘邑之籍也。”《庄子·则阳》:“少知问於大公调曰:‘何谓丘里之言?’” “丘”与“邑”“里”同为地域区划。 

三指废墟,义近“墟”。文献亦称“丘墟”,即故居、旧址。 

四指陵墓。《释名·释丧制》:“丘象丘形也,陵亦然也。”《礼记·礼器》:“棺椁之厚,丘封之大。” 

这类简文中的“丘”字,确切含义不太清楚。但从简文反映的情况看,“某丘” 当非指陵墓,丘墟”之义简文用“虚”。“某丘”有时与其它地名混在一起,象是地名,“丘”可能也是地名用字。文献中地名为“某丘”者亦多见。但是,简文中有的“某丘”之“某”还可单称,所以“某丘”之“丘”是否为地域区划尚难确定。 

单称之“丘”似有持指。是指某处丘陵还是行政区划之名,不好判断。文献记载,古人祭山川丘陵。如:《仪礼·觐礼》:“礼山川丘陵於西门外,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 《礼记·祭法》:“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邑中亦有“丘”,《释名·释丘》:“宗丘,邑中所宗也。”但从辞例看,“…以牛,丘以…”看,又类似于“大邑以牛;中邑以 ”,若两者同类,“丘”也可能是丘里之丘。 

4、邑 

新蔡简中的“邑”很少,仅见于两枚简。 

……大邑以牛;中邑以 ;少(小)[邑] …… 

甲三:275 

黃宜日之述,既(从刀)於新邑龍 …… 甲三:315 

“邑”在包山楚简中多见,前后所见凡49处(5)。它和“里”差不多,但也有不同。据陈伟先生研究:“里、邑既然大致处于同一层级,并且可以共存于那些层级较高的单位之中,两者的性质必定有所不同。邑为乡野之中的地域组织,已如前述。对比之下,里很可能是城邑中的地域组织。简书中关于邑的记载往往与田地相涉,谈到里的时候却没有这方面的联系,概即出于这一缘故。”(6)。 

在新蔡简中,邑、里的关系不太明了。但简文称“大邑”、“中邑”、“小邑”和“新邑”,似与“里”有别。给人的印象是“邑”的层次似乎高于“里”。 

在先秦文献中,邑的概念比较宽泛,有“国邑”、“都邑”、“城邑”、“县邑”、“乡邑”、“里邑”等。有千室之邑、百室之邑、十室之邑。其层次不同,大可指国,小者同里。《说文》:“邑,国也。从口,先王之制尊卑有大小。”从甲骨文、金文等古文字材料看,其构形本义当与城有关。所以先秦文献中,讲到邑的建立谓“城邑”、 “筑邑”、“立邑”等。如:《大戴礼记·千乘》:“及量地度居,邑有城郭,立朝市。地以度邑,以度民,以观安危。”《礼记·祭法》:“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设庙祧坛墠而祭之。”《礼记·王制》:“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邑中常有市。银雀山汉墓竹简中有“市必居邑之中”。所以给人的感觉是,邑大可指都城、县城,小可指乡镇。里,从其本义看与邑不同。《说文》:“里,居也。从田,从土。”所以凡民居之地都可称为里,它是最基层的地域组织。从这点看,邑的层次似高于里。《广雅·释地》:“八家为邻,三邻为朋,三朋为里,五里为邑,十邑为都。”秦汉以后邑往往指县,所以文献中依次称“邑里”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而书入禾增积者名事邑里”。 

但是,许多作为基层组织的邑并不大。其范围与里差不多。《周礼·地官·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注:“邑,犹里也。” 《尔雅·释言》:“里,邑也。” 

总的来看,邑的概念较为宽泛。尽管多数邑和里一样都是基层单位,但有些邑层次可能高于里。给人的感觉是,当时很多基层的邑,类似于现在农村的集镇,而里则相当于一般的村。里有田,邑所辖区域也应有田,且田的范围可能比里中之田要大。 

5、里 

“里”在这类简文中出现较多,凡26处。其称法有三种: 

(1)某里人。如:安里人、梠里人、中楊里人、大榗里人。 

(2)某里之人。如: 室之里人 

(3)某里。如: 里、馭里 

(4)某某之里。如:繮子之里 

前三种称法“里”前所缀可确定为地名,文献中亦多如此称。后一种称法中的某某,因多为残辞,是人名还是地名不好确定。文献中这种称法,多为某人之里。但简文中似乎还是地名。其中一枚简文“□ 之里一 ; 里一昔(从豕)”,前称“□ 之里”,后称“ 里”,两者应为同类。这里的“之”用同“其”,包山楚简中的“里”前缀多为地名,有一例称“夜基之里”(168号简),与此相似。 

包山楚简中的里名,据陈伟先生统计,共计22处。和新蔡简不同,绝大多数作某地某里,如“下蔡山阳里”。只有一两例迳写作某里。这应该是因为文书记录地域范围的不同。包山简文书录入地域范围大,地名多,为免于混淆,在邑、里这些小地名之前冠以其所属的大地名。新蔡简迳写某里,似乎反映出文书记录的地域范围不会太大。 

在先秦文献中,里是地域系统中最基层的单位,新蔡楚简和包山楚简中的“里”也正是如此。但文献对其所属范围有不同说法,有二十五家、五十家、七十二家、八十家、百家等说法。不知简文中的“里”究竟包含多少家。 

 ()祭祷对象 

1、社 

社,在新蔡简中凡52例。在可确定的祭祷文书简中47例。从辞例较完整者看,有以下几种称法: 

(1)称“其社”, 14例。 

(2)缀于地名和数字后,称某地几社,15例。如:“浮四社”(甲三:317)、“苛三社”(甲三:329)、“固二社”(甲三:353)、“ 一社”(甲三:308)。 

(3)缀于地名之后,称某社。1例:“ 辰社”(甲三:343-1)。 

(4)缀于地名和“之”后,称某之社。1例:“ 之社”(乙四:76) 

《说文》“社,地主也。从示、土。春秋传曰共工之子句龙为社神,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各植其所宜之木。 古文社。” 

古代,自王至庶民,皆得封土立社以祈福报社,所以社有不同等级。《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候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候自为立社曰候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注:“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 可见“置社”即“里社”。《礼记·郊特牲疏》:“周之政法,百家以上得立社。其秦、汉以来,虽非大夫,民二十五家以上则得立社,故云今之里社。”陈立《白虎通疏证》:“凡民间所私立之社,皆称里社,不必泥二十五家之社始称里社也。”可见里社的设置越来越不严格,地域范围越来起小。 

简文中几种称法的“社”,大部分应该就是文献中的 “里社”。 

称“其社”者,其辞例均称某里人祷于其社,“社”为里社无疑。缀于地名和数字后,称某地几社者,也应指里社或邑社。如:“浮四社”,即浮地的四个邑里之社。“浮”是较大的地域名,下文涉及地名应指邑里之名,虽然这些地名未缀邑里,可能在当时意思是名确的。因为当时一个邑或里只有一社。所以文献中“社”可代称里。周制二十五家为一里,也可称为一社。《说文》云:“周礼二十五家为社。”《左氏昭·二十五》:“齐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管子·小称》:“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衙矣。”《注》:“古者群居,二十五家则共置社、谓以社数书于策。” 《左氏·哀公十五年》:“齐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商子》:“汤武之战,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这些“社”均指里。 

“ 辰社”和“ 之社”从其辞例看也应是邑里之社。 

 古代社祭,文献记载甚多。如《礼记·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示本也。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注云:“国中之神莫贵於社。” 此文“总论社神之义,兼明所祭之礼。”反映出,社祭之事,上自国君下至里人皆要尽力而为。 

2、禝(稷) 

在新蔡简中,与“社”相比,“禝(稷)”较少见,仅6例。字作“禝”。《集韵》:“禝通作稷。”其中三例可确定是祭祷文书类,皆缀于地名和数字之后,单称“禝”。如:郳一禝(稷)一牛(乙四:90),格式与“社”相似。另三例或称“社稷”(零:163零:338),或称“楚稷”(甲三:271)从简文内容、书体看,可能为卜筮祭祷简。 

 “稷”为五谷之神。《周礼春官·大宗伯》:“祭社稷五祀五岳” 。《注》:“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周礼·地官·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坛。”《注》:“社稷,土谷之神。”《礼记·祭法》:“历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农,能殖百谷 。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风俗通义》:“稷五谷之长,五谷众多,不可编祭,故立稷而祭之。” 简文记录祠“稷”用牛,与文献记载相合。 

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所述,简文对“社”的祭祷较为普遍,而对“稷”的祭祷却很少。简文“郳一禝(稷)一牛三社”(乙四:90)等,若读为“郳一禝(稷)一牛,三社…”便可理解为“郳”地每一处“稷”用一牛。这样“郳”地或许不只一处“稷”。若读为“郳一禝(稷),一牛;三社…”便可理解为“郳”地仅有一“稷”,牲用牛。从对社的记录格式看,似应读为后者。若此,简文所记某地有一稷,但社不只一处。这似乎说明,在里类最基层的地域内只有社,级别较高地域内才有稷。 

(三)用  

这类简文中,祭祷用牲有牛、豕两类。豕又分为 、昔(从豕)、冢、古(从豕) 、 五种。这五种豕中,“古(从豕)”所指明确,即“豭”,《说文》:“牡豕也”。其它四种指什么豕,学者们意见尚不一致。如:“ ”,或读作“研”,指大豕。或读为“豢”字;“昔(从豕)”或认为指用豕肉制成的干肉,或认为是一种豕;“冢”,或释为“豕开”,指三岁豕;或认为即“豕从”指小猪。尽管认识尚有不同,但可以肯定是有区别的。这些祭牲多见于包山楚简。据陈伟先生研究,这几种牺牲的规格有高低之分,牛高于豕,豕类中的规格依次是 、昔(从豕)、冢(7)。 

这批祭祷文书中用性的情况也基本如此。从数量上看,牛较少,11例。从较完整的辞例看,1例用于“大邑”,2例用于社,3例用于“稷”。由简文“大邑以牛;中邑以 (甲三:275)”可知其规格高于“ ”。五种豕,“冢”最多,有85例。“ ” 次之,有58例。 、昔(从豕)差不多,分别为21例和26例。“ ”最少,仅11例。从用法和场所看,祭祷“禝(稷)”用牲皆为牛,社则多用“豕”。极少数用牛牲的社或为“大邑”之社。第一类简前面祭社时用“ ”、 “昔(从豕)”、“冢”,从简文不好看出其间的差别。后面在一些地方衅社时皆用“古(从豕)”。而后面祷社时则皆用“冢”。第二类第一种简中,里人祷其社多用“ ”。极个别用 和昔(从豕)。第二、三种用“ ”和“昔(从豕)”,极个别用“冢”。

(四)祭名和祭法 

这批简文中的祭名和祭法有“ (刏)”、“害(割)”、“禱”三种。 

1、  既(从刀,刉) 

见于第一类简,凡65例。皆称“既(从刀)…古(从豕)” 

“既(从刀)”字,從刀,既声,是一种祭法,应读为“刉”。“刉”又作“刏”。《字汇》:“刉,同刏。”“乞”、“气”、“既”古音相通,例不备举。 

刏,即以刀刺割牺牲,流血而衅。《说文》:“刏,划伤也。从刀,气声,读若。一曰断也”《段注》:“锥刀画曰划。许云划者谓不主於杀之,得其血涂祭而已。”《周礼·秋官·士师》:“凡刉珥,则奉犬牲。”郑玄注:“珥读为衈。刉衈,衅礼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衈。”《山海经·中山经》:“刉一牝羊,献血。” 

古代祭社有血祭。《周礼·春官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管子·小问》:“桓公践位,令衅社塞祷。”尹注云:“杀生以血浇落於社曰衅社。”。而衅礼用豭。《山海经·中山经》: “其祠毛用一雄鸡,一牝豚刏。”《韩非子·内储说》:“衅之以鸡豭。”《礼记·杂记》:“成则衅之以豭豚”。 

简文“既(从刀)…古(从豕)”,即文献中的刏豭。其衅社之礼,与文献记载非常吻合。 

2、害(割) 

简文仅2例: 

……□虛,盡割以九古(从豕),禱以九……   甲三:282 

……之里害(割)以古(从豕)……   甲三:228 

一作“割” ,一作“害”,“害”读为“割”。割古(从豕)与上文刏豭意同。刏亦有割义。刏,《说文》:“一曰断也。”文献中与“刏”、“割”同义的还有“刲”。“刲”也训为“刺”或“割”。《说文》:“刲,刺也。从刀,圭声。易曰士刲羊”。《集韵》:“刲,割也。”《广雅·释诂》:“刲,屠也。”《仪礼·少牢馈食礼》:“司马刲羊,司士击豕”《注》:“刲、击皆谓杀之。”可见“刏”、“割”、“刲”皆谓剌割牺性血祭。 

3、禱 

“祷”在简文中出现很多,在几类简文中皆有祷,凡72例。 

《说文》:“祷,告事求福也。”文献中祷有祈祷、赛祷等,出土简文中更有多种。这类简文中单言“祷”,从古代庶民社祭的目的看,多为“祈祷”或“赛祷”丰收。祷社用牲,据第二类第一种简文记录,里人祷于其社多用“ ”,极少数“昔(从豕)”和“ ”。其它简文祷社皆用“冢”。 

 从上述祭名祭法中可以看出,简文中的社祭之礼或为两种:一种是先衅后祷,衅、祷用牲不同。一种仅言祷,仅用一性。礼仪繁简不同,用牲多少有别,似乎反映了不同地域范围的社祭规模。 

(五)人名和地名 

1、人名 

这批简中,有一些人名。见于第一类简中的第一种简。如上所述,这些人名多数仅为私名,少数人名前冠以地名或职官名。从其称谓看,这些人应该是一些地方官吏或贵族。“某人之述”,可读为“某人之遂”,可能指某人的采邑。其后记录了这些人在某些地方祭祷社的情况。这些地方可能多为“邑”类,其中一枚简文中称“新邑龍 ”(甲三:315)似可证之。这些“邑”可能还有大、中、小之别。大邑不多,其牲用牛,文中仅见两例。每枚简记录的地名也不多,说明这些人采地的范围也不会很大,这正与其身份相符。值得一提的是这批人名中有一个叫“奠(鄭)余 ”的人,共两见(甲三:391)。简很残,仅存简首“奠(鄭)余 ”3个字。但从简的形制、简文书体及记录格式看,应为此类祭祷文书。同名之人亦见于卜筮祭祷简,称“句 公奠(鄭)余 (乙一:14)”。若两者为一人,可知其身份为楚县公,与“閒陽大 果(甲三:348)”同类。 

2、地域之名 

这批祭祷文书涉及不少地名。有些特点值得注意。 

(1)地名后缀多相同。如前引称“某丘”者17例。此外,后缀为“父”者如:“堵父”(乙四:92)、“ ( )父”(甲三:350)、“郜父”(甲三:337)、“溫父”(甲三:322)、“鳴父”(甲三:263);后缀为“ ”者如:“栗 ”(甲三:355)、“ ”(甲三:403)、“解 ”(甲三:404)、“濁 ”(零:382)等。在数量不算太多的地名中出现不少后缀相同者,反映出当时的地名构成有一些共性。 

(2)相邻地名不少。如“獻”(甲三:354) 、“上獻”(甲三:343)、“下獻”(甲三:326-1);“上 ”(甲三:409)、“下 ”(甲三:413);“上 ”(甲三:411、415)、 “下 ”(甲三:410); “喪丘”(甲三:357、甲三:325-1)、“上丧丘”(甲三:400); “姑癅”(零:340)、“下姑留”(甲三:314)“南兆(从阝)”(甲三:393)、“北兆(从阝)”(零:346)等。这似乎反映出这些地名各自的区域不会很大,层次不高。 

(1)         地名的层次应有不同。 

由上述可知,简文涉及有述、国、敔 、邑、里等地域概念,这些地名的层次可能也相应有所不同。第二类简文中冠于“里”前的地名,可确定为里名。第一类简文中的地名,总体来看,简首书写的那些地名层次应较高。因为在这些地名中,有些有两个、三个或者四个社。文献记载每一个邑、里之类的基层组织仅有一社,所以这些地名的层次应高于邑和里,或即简文中“国(域)”、“敔”之类。而“既(从刀)於某地”中的地名,应统属于前面的地名。在这些地域衅社、祷社所用牲数多与地名数相同,说明这些地名大部分可能为邑名,有一枚简称“新邑”似可证。其社祭的礼仪和用性似高于里。因书录格式简单,加之文辞多残,各个地名的层次已不好确定。 

除上述一些具体的地名外,还有一些特别的名称也值得注意,如:“江”、“虚”等。 

新蔡楚简中“江”共出3次,其中2例见于卜筮祭祷简,即指长江。祭祷文书类1见,其辞曰:“……既(从刀)於江一古(从豕),禱一冢。  ……”(甲三:180) 

先秦文献中的“江”一为国名,即江、黄之江,为楚所灭。此外“江”单称时多指长江,如《春秋左氏传·哀公》:“江、汉、雎、章,楚之望也。”《春秋左氏传·定公》 :“楚子涉睢济江”。罕见用为地名者。因此,我们觉得这条简文中的 “江”似乎不是普通的地名。可能也指长江。对长江的祭祷文献中多见。当然,与其它辞例比较,它也有可能是地名。 

 “虛”,在这批简中出现7次,多为残辞。称谓完整者有:“ 思虛”(甲三:353)、“王虛”(甲三:250)、 “舊虛”(甲三:350)、“其舊虛”(零:304)。这些地方似乎不是一般的地名,尤其是其中的“舊虛”,有的前面加“其”称“其舊虛”,更有特指。我们认为这些“虛”应读为“墟”,即旧址。虛,读为墟,文献多见。又称“丘墟”,如《汉书贾谊列传》:“凡十三岁,社稷为虚”。师古曰:“虚,读曰墟,谓丘墟。”简文中的“ 思虛”应指“ 思”之旧址。“王虛”一词,不太好理解,先秦文献中“王”为地名者罕见。它是普通的地名,还是指与 “王”有关的旧址,似难确定。“舊虛”、“其舊虛”,应特指某旧址。此外,还有一枚简文值得注意,简文曰:“……□虛,盡割以九古(从豕),禱以九……”(甲三:282)。“虚”前一字不清楚,但其用牲数量之多,表明其不同寻常的地位。 

(六)时间 

这类简内容格式简单,每简各自独立,不显时间。但有一枚简似乎比较特殊。简文为:“中春竽我之里一冢。……”(甲三:179) 

这批简文的内容主要是社祭的文档,简文中的“中春”让我们联想到它是否是施行社祷的时间。文献记载,古代社祭在春、秋二仲月及腊。《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 《吕氏春秋·仲春纪》云:“是月也,…择元日,命人社。”。《礼记·郊特牲》:“季春出火”《注》云:“言祭社,则此是仲春之礼也。”这种以时祭社的制度一直延续了下来。不是社祭的时间一般是不能祭社的。据《韩非子·外储说》记载:秦襄王有病,里人为之祠祷社,因非社祭之时,里正被责让。由此可见,新蔡简里人祷社的时间也应是在社日进行的。当然,“中春”在简文中仅一见,是否可读为文献中的“仲春”尚难断定。 

(七)与简文性质有关的几个字 

1、賓 

賓字仅1见。辞曰:“賓之命:命里人禱…”(甲三:262)。我们认为简文中的“賓”可读为“班”。此义文献中又多用“颁”。 

文献中“宾”、“颁”、“班”多相通之例。“颁”古音为邦母文部,“宾”古音为邦母真部,声母相同,韵部相近,可通假。如《说文》:“颁,大头也。从页,分声。一曰鬓也。诗曰:‘有颁其首。’”“璸”通“玢”。《史记·司马相如列传》:“璸扁文鳞”,《文选·上林赋》“璸”作“玢”。“分”通“匪”《周礼·地官·廪人》:“以待国之匪颁。”郑注:“匪读为分”;“剕”通“膑”、“髌”《书·吕刑》:“剕辟疑赦。”《史记·周本纪》作“膑辟疑赦”,《书·吕刑》:“剕罚之属五百”《汉书·刑法志》剕作髌。“颁”与“班”通。《说文》:“班,分瑞王。”段注:“读如文质份份之份,《周礼》以颁为班,古颁、班同部。”《小尔雅广诂》:“颁,布也。”《周礼春官大史》:“颁告朔于邦国。”郑玄注引郑司农云:“颁读为班。班,布也。” 

简文谓颁布命令,令里人祷于其社。第二类第一种简,记录若干地方的“里人祷于其社”,可能是对这一命令的具体执行情况。据文献记载,古人祀社稷等祭祀活动,常常是官方组织进行的。 

2、算 

“算”字仅1见,简文曰:“二畀,未智其攸里之算”。望山楚简二号墓一号简有“筭”字,简文曰:“…车与器之筭”,李家浩先生考释曰:“古代称帐目一类文书曰算,居延汉简中有‘薄算’、‘四时薄算’、‘功算’等文书名称可证。望山二号墓所出竹简都是记随葬器物的名称和数量的,是遣册的性质。此简当是遣册首简。车与器之算意即随葬的车和器物的帐目。”(8)新蔡简文中的“算”字,训为“数”,《说文》:“算,数也。从竹具,读若筭。” “算”训为“数”,文献亦多见。但具体为何种东西之数,因简文己残,我们难以确断。 

3、畀 

“畀”字凡3见。其辞称:“不見畀”(甲三:318、甲三:319)“二畀”(甲三:352)。《说文》:“畀,相付与之约在阁上也。从丌,白声。”《段注》:“约当作物,古者物相与必有籍,籍即阁也。”文献中的“畀”多训为“予”,例不赘举。新蔡简的“畀”字缀于数词或动词之后,应是个名词。从辞例看,它一定和下文的“算”有关,所以我们推测“畀”可能指一些地域内有关社祭的“簿”、“籍”一类的东西。文献中的“畀”字亦有作名词者,如《礼记·祭统》:“夫祭有畀。…畀之为言与也。能以其余畀其下者也。”与简文之意似不相合。 

4、未內 

仅1见(乙四:137、甲三:360)。与其它辞例比较,可知其应在简文之未,应有其特定的意义。《说文》:“内,入也。”又:“入,内也。”出土古文字材料中的“内”有一些可读为“入”或“纳”。我们认为此简的“内”也应读为“纳”或“入”,即进。文献中“未入”、“未纳”指该进献的物品没有进献。如《汉书·帝纪·文帝》:“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汉书·帝纪昭帝》:“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包山楚简中有“邦人内其溺典”(7号简)、“大邑亥内氏等”(14号简)等,“内”即进献,“典”、“等”均指文书(9)。新蔡简文中记录的“未入”之物,我们怀疑可能就是指祷社的文书。如上所述,从这类简的形制及书体风格以及其它线索看,这批文书也应是先由各地纳其祭祷薄算,而后由专人书录,登记造册的。 

5、砫 

“砫”,见望山楚简、郭店楚简和上海博物馆藏楚简等战国文字材料,对该字的认识尚不尽统一。就笔者所见有以下释读意见: 

(1)望山二号墓2、6、23号楚簡中的“砫”,《望山楚簡》释“厚”(10) 

(2)上海简《缁衣》22简有“砫”字,从石从主,但字形简略。简文“子曰:轻绝贪贱而砫绝富贵”,整理者释作“厚”。今本作“重”。李零、刘乐贤先生认为是“冢”字,读为“重”(11)。 

(3)郭店简中从“石”从“主”的“砫”字凡5例(老甲5、甾44,成18、39,尊29),整理者均隶释为“厚”;崔仁义先生隶为“石主(上下)”,释为 “宔”(12);刘信芳先生隶为从石从干,读为“重”(13);张光裕先生隶为石毛(上下),读为“厚”(14);廖名春先生隶为从石从丰,释为“厚”(15)。陈伟先生、李零先生释为“重”(16)。 

我们认为从字形看,这个字从石从主,隶为“砫”是妥当的,读为“重”或者“厚”要看具体辞例。新蔡简中的“砫”字8见,从残存简文看,应是第一类简的残简。值得注意的是“砫”皆在简文之未。此字单独书写在简文之后,大都与其它字距离较远,从其记录格式看,似乎不是简文正文。这批简大部分无此字,在260余枚中仅见8例,也说明其为个别情况。由此推测,这里的“砫”字可能有其特定的意思。我们认为是否可读为“重复”的“重”。《集韵》:“重,也。”;《仪礼·少牢馈食礼》:“盖二以重。”《注》:“重,累之。”《礼记·檀弓》:“壹似重有忧者。”《疏》:“重叠有忧丧”;《诗·小雅·无将大车》:“祗自重兮。”《笺》:“重犹累也。”从包山楚简所反映的文书制度看,当时的文书登计或统计,地方先纳其典,而后在收集汇著之。从简文其它线索看,这批文书也应是先由各地纳其祭祷薄算,而后由专人书录,登记造册的。这与此类简形制及书体风格反映的情况一致。可能是当时的录入者发现登记内容有重复,故在简文之未较远的位置书此“重”字,以示重复。这类简文中确有一些地名等内容相同者,但因其为残简,尚不能确定哪些是重复的内容。 

6、新 

“新”在这类简文中3见。其中1例称“新邑”(甲三:315)。另外2例:“新□”(甲三:375)、“新”(甲三:338),较为特别。此字与简文其上之字距离较远,与其它简文比较,其位置可能也在文末。这与上述“重”字相似,可能也有独立的意义。惜简文已残,无法确知其义,是否标明为新登内容,不易判断。 

  

一、               

以上我们对新蔡楚简中的祭祷文书进行了初步的分类整理,并对其形制和书体、内容及书录格式、关键字词释读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通过整理和分析,我们认为这类简是当时的祭祷文书。与其它类简相比,这类简窄而短。每简记录一个相对完整的内容,书录格式相似。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应该是当时的一些地方官吏或贵族,在其域内祀祷社稷的记录。从简文反映的情况看,这些地域的范围和层次可能不同,有些地名范围较大,领属有几个社,有的可能较小,仅有一社。这些不同层次的地域以人统之,称为“述”,以地名统之时,或许就是简文中的、“国”、“敔”。其域内地名,可能为邑类。这些邑还有大、中、小之别,第三类简文所记的“大邑”、“中邑”、“小邑”或指此类。第二类为一些里人祷社的记录。两类简文记录了不同的地域内祭祷社稷的情况,其社祭礼仪、用性等方面有些不同,反映出其不同的规模。第三类简文涉及官方颁布的有关邑、里祭祷社稷的命令和用性标准,以及对祭祷施行情况的统计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当时楚人对社稷的祀祷是有组织的,有标准的,各地祀祷情况是要登计造册的。这与文献记载的情况相符。 

确定了这类简为祭祷文书,尚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如这批文书是哪个层次的文书?换句话说,这些文书是当时地方文书还是楚的中央文书?这要依赖于对简文中的人名和地名进行考证,对其层次进行细致的分析。从简文记录的人名和地名及其层次看,这批文书可能层次不同,第一类简文代表的文书层次应高于第二类,第三类又统领前两类。但总体而言,与包山楚简中的法律文书等类相比,这批文书量不算大,涉及的地域范围尚不算广,若视其为楚中央祭祷文书,此可能仅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但它肯定不是墓主平夜君城的封地文书。 

虽然这批文书不是墓主平夜君城的封地文书。但它们葬于平夜君城墓中,表明两者有密切的关系。参照包山楚简,平夜君城应这批文书的管理者。这对研究他生前的任职情况提供了可靠的线索。 

 这批文书虽然不算太多 ,保存得也不好,但这类文书以往尚未见出土,其形制、内容、记录格式等提供的信息对研究楚国简牍、文书、祭祷礼仪、地域范围及其组织等相关问题提供了新的珍贵资料。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这批文书毕竟数量不多,且多为断简残辞,又限于我们的认识水平,上述浅见多为推测之辞,类于盲人摸象。不当之处,多请学者正之。 

  

(编者按:本文于2003年12月28日收到。因技术原因未能及时刊出。) 

  

注释: 

1、因这类简皆己残断,有些可能还可缀合,故统计数暂不确定。 

2、为便于学者研究,文中尽量多的列出了文例。 

3、陈伟:《包山楚简初探》,96-9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年8月 

4、陈伟:《包山楚简初探》,130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年8月 

5、6、陈伟:《包山楚简初探》68-76、85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 

7、陈伟:《包山楚简初探》,176—17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 

8、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望山楚简》114页,中华书局,1995年6月。 

9、陈伟:《包山楚简初探》,62、124、130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 

10、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望山楚简》116注12页,中华书局,1995年6月) 

11、李零:《上博楚简校读记(之二):《缁衣》》,《上海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415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刘乐贤:《读上海简剳记》,《上海馆藏战国楚竹书研究》,386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 

12、仁义:《荆门郭店楚简<老子>研究》,63页,科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13、刘信芳:《荆门郭店竹简老子解诂》,6页 

14、张光裕主编:《郭店楚简研究》第一卷《文字编》,494页。 

15、廖名春:《郭店楚简老子校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49页。 

16、陈伟:《读郭店竹书<老子>札记(四则)》,《江汉论坛》1999年10期;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1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

  

  

附记: 

新蔡葛陵楚简的整理是在很仓促的情况下进行的。尽管经过近两年的整理,呈现在大家面前的仍然是缺少考释、杂乱无序的材料。我们原计划在出版报告的同时能出版竹简单行本。但是,由于笔者主要精力要用在日常的考古发掘工作上,没有完整的时间。又限于水平和搜寻资料的困难,所以虽然对这批竹简的分类排序、简文考释以及字表的编排等工作都己基本完成,但仍没能赶上报告的出版。 

《新蔡葛陵楚墓》的出版,已引起学界的关注。近日笔者在简帛网上看到了一些学者的文章,有些看法让我们很受启发,感谢专家们的指正。这将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做好《葛陵楚简》的编写工作。 

这里呈现在专家面前的《新蔡葛陵楚简中的祭祷文书》一文,是笔者在计划明年出版的《葛陵楚简》一个章节的初稿的基础上改写而成的。为便于学者研究,对这类简文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尽量多的列出了释文。由于这类简文以往未见出土,其中一些问题我们还不明白。这里我们把一些极不成熟意见提出来,目的是向学者们请教,敬请专家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