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公正社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19:59
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公正社会 吴忠民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的寿命可以得到延长,而且其延长的效果可能会让每个前一代惊诧不已,让每个后一代憧憬不已,但是,我们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却是无法改变的“定数”。我们每个人都生存在社会环境之中。社会是我们共同创造的,是我们共同拥有的。我们通过社会而生活在人类的家园之中。而为了社会成员和谐地生存和更好的发展,为了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我们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准则,这个共同的准则就是公正(公正与正义同义,英文写法均为justice)。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公正理应为我们每一个人所珍惜。公正的精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她)所应得。公正对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首要的价值意义,而且,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公正的作用越来越加凸显出来,同时公正也越来越被赋予了更多更新的涵义和内容。那么,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公正社会呢?1.我们需要一个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3页)以人为本位的发展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相对于人类物质层面上的事物如科学技术以及经济方面的内容而言,人类应当具有主体的意义,而不能沦为其附属物的地位;另一层涵义是指在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层面上,应当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本着眼点。显然,以人为本位理念的后一层涵义同公正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之下,以人为本位的发展应当具体表现为人人共享、普遍受益。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义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得以地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以不断的提高。相反,如果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社会群体少数社会成员一方,那么就说明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是为少数社会群体少数人所享用。而这样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无发展的增长”。既然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是为了绝大多数的人,那么,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就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正如恩格斯在其名著《共产主义原理》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应当“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能得到全面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2.我们需要一个人人具有尊严的社会在人尚未脱离动物界的时候,是谈不上尊严的问题。一旦人脱离了动物界而具有了人的自我意识之后,人便具有了人的种属尊严(“类尊严”)即“人的尊严”。人的尊严程度、人的尊严感是随着社会的逐渐进化而逐渐强化的。人的种属尊严存在于每个人那里,是通过每一个具体的社会群体、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体现出来的。在现代社会和正在走向现代社会的国家,这种尊严更是应当为每个人所具有、应当为整个社会所重视。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具有同样的尊严、同样的基本权利。所以,当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存在缺陷的时候,这时,如果某个社会群体(一般来说是弱势群体)、某些人甚至某个人的尊严受到践踏,比如基本生活状态的极度贫困导致了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人身依附关系造成了个体人独立性的匮乏等等,那么,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这不单单是某个社会群体、某些人、某个人的尊严受到了践踏的问题,而是我们整个人类的尊严受到了践踏。对于一些群体、一些人、一个人尊严的践踏,就必定意味对于人类尊严的践踏,就意味着把人降到了“非人”的地步。如果这种践踏是跟社会制度的重大缺陷直接相联的话,那么,这就说明:本来,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受践踏者,只是出于某些偶然性的原因才避免了这种践踏。只要我们稍微理性一些的话,便不会把这种偶然的“幸运”看作是一件极为正常、十分必然的事情,而会引起一种普遍的警惕。可见,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是现代意义上公正的基本功能。3.我们需要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由人的种属尊严必定会引出人人平等的观念。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理念,恩格斯是这样解释的,“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页)艾德勒也认为,“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是真实的只限于能够实际证实人与人平等这个方面。也就是说,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种的特性,尤其是他们都具有属于人种一切成员的特殊性质。”(艾德勒:《六大观念》三联书店1991版,第170—172页)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理念密切相关,难以分割。人们往往是把“自由、平等、博爱”这三个词联为一个固定用语。没有平等的自由,就像没有自由的平等一样,是不能想象的。如果说两者还有差别的话,那就是,平等侧重于对个体人基本种属的肯定和保护,而自由则是侧重对个体人所具有的个体差异的尊重和保护。“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10页)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自由问题极为看重。1894年,也就是在恩格斯逝世的前一年,恩格斯在答复意大利社会党人朱·卡内帕时说,“我打算从马克思的著作中给您寻找一行您所要求的题词。马克思是当代唯一能够和伟大的佛罗伦萨人相提并论的社会主义者。但是,除了从《共产党宣言》(意大利刊物《社会评论》第35页)中摘出下列一段话外,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89页)    显然,平等和自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最为基本的理念依据,也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若无此,则无法区分传统意义上的公正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正两者之间的差别。4.我们需要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而言,机会是一种资源。而所谓的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由于从理论上讲这一原则是在社会财富等资源形成之前就应当具有的,因而不妨可将之视为公正的“事前”原则。大致的说,机会平等具有这样两层具体的涵义:第一,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这就是说,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这是机会平等原则的最为基本的要求。第二,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起点的平等固然很重要,但如果仅仅限于此,则是远远不够的。机会的实现过程对于最终能否实现机会平等的原则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这至少要做到,“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1页)只有起点和过程均是公正的,才有可能保证结果也是公正的。从机会对于不同层面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不同意义的角度着眼,可以把机会平等分为“共享的机会平等”(共享机会)和“有差别的机会平等”(差别机会)这样两种类型。所谓共享的机会平等,是指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的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而所谓有差别的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应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在现代社会,这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对于现代社会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它以个体人为基本出发点,主张确立一种自致性的努力方向以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正环境,而力图消除先赋性等影响个人发展的不正常因素。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更高的发展期望,同时还提供了发展的基本规则,从而激发了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了社会进步的质量。5.我们需要一个按贡献进行分配的社会对于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进行分配,最直接地体现了公正原则的兑现程度。由于从理论上讲这一问题是发生在社会财富等资源形成之后,因而可将之称为公正的事后原则。    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以及与此有所关联的事情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所差别的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平等的理念(尤其是平等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更体现了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认了个体人对于社会各自不同的具体贡献。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是把个体人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这是同现代社会完全相适应的一种分配原则,也符合市场经济的现实规则。在是否将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作为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方面,是没有多少歧义的。问题在于对按贡献分配这一分配原则重要程度的不同看法。罗尔斯的有关看法带有明显的福利社会主义的色彩。他在谈论分配时的重心明显地放在“最少受惠者”的一边,而对在分配过程中居于优势的社会成员有着一种本能的防范。例如,其“差别原则”主张,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社会利益的分配做到使最少受惠者得到最大利益。这种看法得到了不少人的称道。应如何看待罗尔斯的这种见解?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罗尔斯的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他是在现代化程度较高、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背景下提出这一见解的,因而这种看法并不见得适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类似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怎样才能够把社会财富等资源的“蛋糕”做大,否则,其他一切将无从谈起。在发展程度、市场化程度都比较低的条件下,如果不加分析地照搬罗尔斯的观点,那么很有可能会产生一种“削高平低”的社会效果,保护甚至是强化平均主义的已有痼疾,从而削弱了社会的活力。当然,我们也不应当走向另一个极端,将分配的中心放在“最大受益者”的一边。6.我们需要一个具有完善调剂功能的社会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家庭“遗传”优劣势的不同以及个人能力的不同等诸种因素的存在,致使初次分配之后社会成员在财富的占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贫富差距过大等不公现象,并进而导致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具体处境极不相同。而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即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则,必定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效应,如:降低社会的整合程度、阻碍工业化以及民主化进程的顺利推进、阻碍现代文化的正常成长等等。因此社会有必要也有责任进行初次分配之后的社会调剂。作为公正重要内容之一的社会调剂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有所提高。“作为社会生活原则,社会责任要求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在维持和推进共同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一旦发生冲突,必须让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满足这一要求,每个成员对社会负有责任。”(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至于社会调剂的方式,是包括多方面的具体内容的,如:实现充分就业,建立完善的税收机制,实现大众化的教育,为社会成员提供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等等。显然,只要是社会调剂是有效的,那么,贫富差距完全有可能被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比如,对于现时十分富裕的个人或是家族来说,往往是富不过几代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在世的时候,需要交纳累进税;去世时,其后人又必须交纳遗产税。而且,遗产税的数量不是个小数目。以美国征收遗产税的数目为例:财产为10-15万美元的,征收30%的遗产税;财产为100-125美元的,征收41%的遗产税;财产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征收55%的遗产税。这样看来,不论一个人在世拥有多少财产,经过交纳累进税和遗产税,几代人之后,最终这些财产的大部分终究是归社会所有。7.我们需要一个发达的公正社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于公正有着不同的理解,而且,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公正的含义也在逐渐地丰富并与人的“本性”越来越接近。我们所追求的是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公正。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极为简单的但却容易被人们忽略的一个常识性的道理: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是实现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必需的方式和途径。发达的物质基础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社会的支撑构架。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公正社会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7页)1992年,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南方谈话中,也十分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显然,邓小平是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视为实现公正的根本前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也就是在社会经济资源匮乏的条件下,不可能出现一个真正的公正社会。在社会经济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如果要刻意地制造一个公正社会的话,那只能会制造出一个貌似“平等”的平均主义社会。就本质而言,平均主义也是一种剥削,是贡献较小者、能力较弱者对于贡献较大者、能力较强者的一种剥夺。平均主义的机会绝对均等之观念的错误在于,“他们的目标在于实现一种机械式的平等,而这种平等无疑会剥夺那些只能由某些人享有而不能提供给所有的人的利益;……必须指出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讲,确保机会平等与使机会同能力相适应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欲求,已被那些平均主义者搞得混淆不清了。”(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9、170页)平均主义所强调的是一种每个人最终结果的均等、最终状况的相似,而不是机会的平等;它所强调的是以社会整体为本位,漠视个人的价值,甚至借口社会整体的利益而牺牲个人正常而合理的利益。平均主义这种不公的社会现象对于社会必定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在这方面,中国曾经有过惨重的教训。因此,中国若想建成一个公正的社会并避免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就必须极为重视公正社会得以确立的前提性条件问题——大力发展生产力。舍此,事关公正的一切问题将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