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发帖却命运迥异,吴保全会像王帅般"幸运"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7:27:20
编者按:因在网上发帖,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2007年和2008年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和王帅一样,吴保全被抓的理由是在网上发帖“诽谤”,惹祸的根由也是对征地行为有所质疑。不同的是,王帅获得了国家赔偿,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灵宝市的公安局局长还不辞辛劳,专程赴上海登门道歉。而内蒙古的吴保全,如果申诉无果,他将在监狱里继续一年的时光。

    关注内蒙古"吴保全案"就是保卫我们的言论底线

  一周前,我曾发帖《比“王帅案”更大的“言论案”》,希望有力者能介入调查内蒙古“吴保全案”。吴保全因在网上发帖揭露内蒙古鄂尔多斯政府征地问题,以“诽谤罪”被判服刑2年。今日,南都记者左志英(她是当年成都市民质疑彭州石化项目的深度报道第一人)的相关报道刊出,完成了“吴保全案”的独家也是第一家深度报道。

  相比“王帅案”,“吴保全案”在扼杀公民表达权上走得更远。譬如发明了“诽谤政府罪”,而作为政务活动主体的政府根本就没有名誉权,道理很简单,政府根本就不是人,怎么会有名誉权?又如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重审加刑。再如,令吴保全获罪的帖子累计点击不过1900多,跟帖仅20多条,更诡异的是,吴保全是在发帖半年后始因此贴被鄂尔多斯警方跨省逮捕。

  左志英对我说,吴保全身高不及中人,但血性溢出,是条罕见的汉子。他即使在看守所里,还继续为犯人维权,深得人心,也令看守所干部相当恼火。而鄂尔多斯当地的乡亲,更视吴保全为顶天立地,为生民代言之蒙冤豪杰。司马迁在《游侠列传》中说,当时的大侠郭解,“状貌不及中人,言语不足采”,然而“天下无贤与不肖,知与不知,皆慕其声,言侠者皆引以为名”。吴保全也是当代之郭解么?

  在我看来,吴保全比之郭解,犹富现代意义。郭解之侠气是江湖气,是圈内私义,而吴保全之侠气是处士横议,是天下公器。吴保全的作为,恰好可以证明,在乡土中国,公共空间或在沦陷,公共精神却决未泯灭。

  “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割喉覆乾坤”。文字狱的阴影,必须于赤县神州彻底消失。

  此文不但是为了吴保全这条血性汉子不再冤系黑狱,更是为我们所有3亿网民争取言论空间,争取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所说的“表达权”与“评论权”,从而保卫我们所有3 亿网民的言论底线。(搜狐博客 阿丁) 潘洪其:天上掉下个诽谤政府罪

  作者:潘洪其

  与河南灵宝的王帅一样网上发帖曝光政府违规征地,内蒙古男子吴保全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并以“诽谤他人及政府”的罪名被判刑1年(4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公民因批评政府或政府官员而被治以“诽谤罪”,王帅和吴保全并非仅有的两个例子。《刑法》规定,诽谤罪属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在上述案件中,地方政法机关都随意将公民的批评定性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目的就是为了以公诉代替自诉,以便用“诽谤”罪名对胆敢批评政府或政府官员的公民施以严惩。

  在重庆“彭水诗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山西“稷山文案”直至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案”等案件中,地方政法机关为了给公民套上“诽谤罪”,尚需给公民扣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帽子,将原本须由被“诽谤”的政府官员提起自诉的案件,改为由政法机关直接介入。虽然这样做实际上毫无道理(政府不能随意认定公民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毕竟多少还考虑到了要适合法律条件,以“严格”套用法律上规定的罪名(“诽谤他人”)。而在“吴保全诽谤案”中,在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的干预下,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地方法院竟然在判决书中称吴保全“诽谤他人及政府”,这无异于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之外创造了一个新的罪名——诽谤政府罪。法院擅自虚构“诽谤政府罪”,实在是法律的耻辱,是司法机关的耻辱,令法治为之蒙羞!

  必须强调,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官员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即便他们自认为受到公民“诽谤”而提起自诉,法律也不应无条件地支持他们的主张,因为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事实准确、态度中肯,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彻底取消。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名誉和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不会仅仅因为公民的批评而严重受损,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政府更不能针对公民提起名誉侵权及诽谤侵权诉讼。

  孟子说,“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如果一个政府官员动不动就控告公民“诽谤”,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将“诽谤罪”发展成为打压公民批评的法宝,如果一个地方法院公然创造出了“诽谤政府”的罪名,这只能说明,他们其实并没有受到什么诽谤,而不过是滥用权力“自我诽谤”、“自取其谤”罢了。 (扬子晚报)


 

  周俊生:还有多少王帅正在因言获罪

  作者:周俊生

  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固然可以依靠自己的火力解王帅于倒悬,但它没有能力帮助所有的王帅走出冤狱。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让公权力对舆论批评保持足够的敬畏,让公民能够不受威胁地自由发言,哪怕是真的说了什么错话,也不会招致飞来横祸。

  河南灵宝市青年王帅因为在网上发帖批评自己家乡的政府,引起当地警方跨省追捕,并承受了8天的刑拘之灾。随着舆论监督的介入,王帅的冤案很快澄清,河南省副省长向公众致歉,灵宝市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受到处理,王帅本人也获得了国家赔偿。

  在王帅事件顺应民意收案的同时,另一起同样性质的事件被曝光。4月19日《南方都市报》披露,同样因为网上发帖批评政府违法征地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吴保全事件的曝光,马上浇灭了我们在王帅事件结案后感受到的一丝希望之光。在王帅事件中,众多评论批评灵宝当地政府操弄法律“滥杀无辜”的粗暴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是灵宝当地独有,而是一种近乎于泛滥的“国情”,这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开出了很多“恶之花”,灵宝案只不过是这片“花丛”里的一小株罢了。从“彭水诗案”起,一件又一件的类似事件刺激着我们的神经。有人对灵宝市官方在发生这么多事件后仍没有学得聪明一些,而重复别的官员所犯的错误感到不可思议,这未免是“以百姓之心度官员之腹”,其实他们正是从这些事件中学到了别样的经验,知道了可以动用这种手段给批评他们的人一个结实的教训。还有专家一本正经地给灵宝官员上法律常识课,说政府并非“诽谤罪”的适格对象,这些专家未免有点书生气,因为官员的目的,只是随便找一个罪名给王帅一点教训罢了,这个罪名不适用,完全可以换一个的,近几年来,因言论犯忌而被关进大牢的大有人在,但他们的罪名并非全是“诽谤罪”。

  正是在这样一种现实环境中。所以才出现了王帅事件,而在王帅事件之前,则已经有了不为人知的吴保全事件。王帅因一个帖子而获罪是不幸的,但王帅得到了舆论持续不断的关照,倒逼有关部门不得不公开认错,王帅因此又是幸运的。现在,又一个王帅走到了我们的面前。但是,如果有更多的王帅被从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监所披露出来,他们还能获得这样的幸运吗?只对“人咬狗”感兴趣而对“狗咬人”不感兴趣的新闻媒体还会对他们产生报道的冲动吗?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固然可以依靠自己的火力解王帅于倒悬,但它没有能力帮助所有的王帅走出冤狱。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让公权力对舆论批评保持足够的敬畏,让公民能够不受威胁地自由发言,哪怕是真的说了什么错话,也不会招致飞来横祸。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明确,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让诸多媒体的评论员们兴奋不已。把新闻记者的评论权纳入国家行动的保护范畴,这确实是一大进步,但是,批评权不应仅仅是新闻记者们的特权,而是所有公民都应有的权利。王帅、吴保全以及许多不知名的对政府的批评者,他们的批评权同样应该得到保护。保护普通公民的评论权,或者直接点说,保护普通公民对政府的批评权,是保障新闻记者评论权的前提条件。但是,我们却看到了王帅事件的发生,看到了王帅之前还有一个没有得到舆论及时救援而入狱的吴保全。我们更要问的是,还有多少“因言获罪”的“王帅”正在狱中承受着他们不应该有的苦难?因此,我们强烈希望公安部像目前正在进行的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一样,也认真地查一下,到底还有多少类似王帅这样的人,仅仅因为发表了批评言论而被收审、被判刑。只有法律为公民搭建了可以自由言说的空间,类似王帅这样的闹剧才可能彻底绝迹。(燕赵都市报)


 

  吴保全会像王帅一样幸运吗

  作者:姚中秋

  灵宝事件的解决,作为一个个案,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如何在政府内部设置一种能够自动运转的机制,也即,不借助于外部的压力,通过各个政府部门相互制衡来保障民众免于无端侵害。

  公众关注的灵宝“王帅发帖诽谤案”终于有了一个结局:它被定性为错案,几位相关办案人员被停职,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向上级作检查,并专程赴上海向王帅道歉。看起来是一个颇为圆满的结局,但是,就在此时,同样因为网上发帖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4月19日《南方都市报》)

  事实上,至少自重庆彭水诗案以来,类似“诽谤案”并不鲜见。这些案件的情节大同小异,解决机制也大致相同:事件首先在网络上披露,吸引传统媒体关注、报道。地方政府先是为自己辩护,坚持办案。但网络与媒体的报道、批评形成强大的全国性舆论压力。于是,省、市等上级政府会出面表态,顺应舆论要求。下级这才行动起来,纠正不当做法,处理一些人员,尤其是具体执行者。但通常不会波及地方政府负责人,即便遭到纪律惩罚,比如停职,通常也会很快就复出。

  先不管复出的问题,对于这样的处理,人们会提出疑问:这是否击中了要害?这些所谓的诽谤者的诽谤对象,是地方政府或其负责人,那么,公安、检察机关花费巨大精力抓捕所谓诽谤者,究竟是自己做主,还是地方政府负责人提出要求?如果是前者,那惩罚这些部门的相关人员即可。但如果是后者,只处理当事公安机关人员,既对被侵害的公民不公,也对那些被处理的相关部门人员不公。

  要辨析责任,就需要认真、独立而公开的调查。灵宝案似乎省略了调查的程序。有的事件中虽然上级政府也进行了调查,但这种调查通常是不公开的,也完全由上级部门封闭调查,因而其结果之公正性、其对责任认定的准确性,也难免遭到公众、舆论的怀疑。据此调查结果作出的处理结果,自然也难以服众。可以说,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政府现在没有形成一种令人信服的处理程序。

  目前此类事件中获得圆满结局者,全部以全国性舆论的巨大压力为核心,因而,这种貌似圆满的结局其实都带有偶然性。原因在于,在目前的地方政府体系内部,缺乏有效的机制来制衡地方政府负责人滥用权力的冲动。这也正是此类事件再三发生的制度根源。

  因此,解决“王帅”“吴保全”们的问题,不可能都像灵宝这样依靠一个凑合但不那么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由此事件,政府、舆论、学者与民众恐怕需要深入一步思考,如何在政府内部设置一种能够自动运转的机制,也即,不借助于外部的压力,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衡,来保障民众免于地方政府的无端侵害。

  这样的制度具体应当是什么,需要审慎设计,但方向是可以大体确定的:一方面,公检法等司法机构应在法律范畴内保证其独立性,不能惟地方行政官员意志是从,而地方行政官员也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工作指导,不能干扰司法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公检法系统内,各家司法机构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其法律的独立性,相互之间进行制约。(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