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嫖宿”幼男有罪吗(南方都市报 2009-4-2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14:51

“嫖宿”幼男有罪吗

日期:[2009年4月20日]  版次:[AA23]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11  条

  ■春秋小议之鄢烈山专栏

 

  记得小时候在家乡看过一出皮影戏叫《四美图》,讲四个女人占山为王,掳来一个赶考的书生共享。这定是有性幻想的穷措大编的。这个书生不知做了“药渣”没有,但故事表明女人一旦处于强势也会强暴男人。近日有则俄罗斯新闻说,32岁的劫匪维克多闯入一家发廊打劫,不料被28岁的女发型师、练过“空手道”的欧尔加制服;欧尔加竟将维克多铐在地下室的暖气片上,逼他吃“伟哥”,做了48小时“性奴”;获释后的维克多向警方报案称遭到“性侵犯”,日前,两人分别以“强奸”和“抢劫”罪名被起诉。这真是自古女人也疯狂,况今还有“伟哥”可帮忙!

 

  可是,在我国现行《刑法》里,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对象只是“妇女”,包括“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说,我国刑法根本不承认男人可能被强奸。这很不与时俱进,应当尽早修改,以便与生活现实与国际“接轨”。

 

  我们知道女人比男人生理成熟年龄要早。中国古代,女子是15岁成年,称“及笄”,男子20岁才行成人礼,称“弱冠”。未提倡计划生育和晚婚之前,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0女18岁。总之,女孩子性生理和心理成熟更早这是一定的。想那林黛玉爱得死去活来之初,也就十二三岁;而《牡丹亭》的女主角杜丽娘思春游园,怨怪爹妈误了她的青春年华,叹息“这锦屏人忒看得韶光贱”之时,也就16岁。

 

  如今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社会开放使性信息又几乎无所不在,所以,十三四岁的女孩生理发育如成人的不少,性欲望强过林妹妹和杜小姐的大有人在。因此,我觉得刑法设“嫖宿幼女罪”是有必要的:虽然与未满14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应当一律以“强奸”罪从重议处,但确有一些罪犯不仅未有施加暴力逼幼女就范,而且他去嫖宿时甚至根本分不清女方是幼女还是少女,还以为女方年过14了。我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论,至于习水案到底是“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幼女”,还有待警方侦查和法院判定,反正“嫖宿幼女”也是要以强奸论处的,只是量刑应当从轻一点。现在对习水案,不少论者不是盯着案件细节展开分析,也不去追问是什么势力在包庇罪犯直到贵州省领导批示才能查处下去,却义愤填膺在那里声讨刑法中设立这个罪名,并称这是“民意”,我看真是不得要领。

 

  不过,我说上面这些,都是为了提出一个问题:“嫖宿幼女”大家一致认为罪在不赦,那么“嫖宿幼男”算不算罪,可不可以“宽容”呢?如本文开头所说,这个问题提出的前提是:女人也可能强奸男人,强奸罪的设立也应当保护男人:“未成年人”的标准线男女都一样,而事实上,男孩比女孩不论生理还是心理的成熟都要晚,也就是说,幼男的自由意志和身心健康理应受到比幼女更严格的法律保护,即“幼男”的年龄线甚至应当比14岁还高一两岁。但是,传统的贞操观作祟,人们对幼女受性侵害义愤填膺,对幼男受性侵害却认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不甚关心。

 

  眼前就有广州市花都区的这个案例:现年14岁、身高1.73米的初二男生“小刚”,被父母发现与30多岁离异的英语老师“小美”来往甚为密切。小刚经常夜不归宿,前段时间,向父亲坦承上次出走20天,还有以前出走时,都是在小美老师家住的。该女老师住所楼下的一保安称,他经常看见两人“要么搂着腰,要么牵着手”。小刚每次离家出走身上都没有一分钱,后来承认他的新衣服和鞋子是女老师给他买的。家长打印了儿子近期与女老师的手机通话记录单,长达近5米。去年12月的一天,父亲发现儿子凌晨收到短信“你到家了吗?我很想你,睡不着觉!你爱我吗,我很爱你”,儿子说是英语老师小美发的……本月12日小刚再次离家出走,小美也几天没上班,家长再次找到学校,要求小美老师见面沟通,随后家长和学校领导发生冲突,10多名警察到场维持秩序。目前,家长、学校、教育局都在找小美和小刚……

 

  当事老师发辞职短信称“和小刚之间真的没有什么,只是朋友”,这且不管,她有此言在情理之中,反正我是不信的。现在是,家长既已报警,警方也已介入,此案应该分三步处理:第一步,警方应公告女老师到案接受调查两人有否发生性关系;既然小刚早已留宿她家,那时小刚若是未满14岁而发生了性关系,算不算“强奸”幼男呢?现在媒体的报道,一直没有人追问小刚的出生年月日,没有人追问他去年留宿女教师家时有否年满14岁———这自然是因为刑法根本没有规定强奸男人为犯罪。

 

  假若强奸或嫖宿男人也有罪,而小刚那时已年满14岁,那么,第二步,我们可以追究女教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有“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我认为诱奸也是性侵害。问题正如李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这实际上是法律的空白。如果是男教师与未成年女生发生了这种关系,大家就很难接受了”;而不论法律还是一般人的观念,都不认为女人诱奸甚至强奸男孩是罪,所以一些教育官员和专家在呼吁我们对小美老师抱“宽容”心态。———对男人和男孩这种性权利保护的缺失,我以为很不公平!

 

  第三,即便他们像李军先生说的是并不违法的师生恋,那至少是违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不是她提出辞职而应当开除其教师资格。这根本不是心理专家就此说的什么“师生情感交往要注意度”的技术性问题。

 

  更广泛地说,即使小刚年满18,是大学生,师生之间,就像机关上级对属员、公司高管对办公室职员等,地位有上下强弱之分的一切人际关系,对性骚扰都该有严厉的防范和惩处。

 

  (作者系知名杂文家)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4/20/content_7654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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