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人格的公文是如何“出笼”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09:39
作者:张西流

    民政局在国家机关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还说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上月底,重庆市二中院认为奉节县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4月8日<< 重庆晚报>>)

    奉节县民政局因在公文中多处使用了侮辱人格的词句,被受害人告上了法庭,虽然诉讼过程颇费周折,但是,最终仍以民告政府部门胜诉而尘埃落定;奉节县民政局也因这一名誉侵权行为,交了2万元的“学费”。笔者认为,公文本身没有错,公文只是表达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意志的一种工具,其任何感情色彩都是人为的,因此,错的是公文的炮制者。那么,这份带着强烈的感情色彩、“生动形象”地侮辱他人的公文,是怎样“出笼”的?

    首先,民政局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为公文的“出笼”打下了伏笔。因公受伤致残的退伍军人卢先生,要求奉节县民政局评残。之后,卢先生的伤情被评为三等甲级。卢先生认为评残低了,要求民政部门提升为一等。在这种情况下,民政局应尽快对其要求进行复议,并重新确定评残等级。如确实不符合“提升为一等”的条件,应向其讲明政策,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使其乐意接受最终的评残结果。然而,对于卢先生多年的申请和奔走,民政局产生了厌烦情绪,在工作上难免存在推诿、拖沓甚至是粗暴的行为,这样无疑加重了卢先生的积怨,从而滋生出对立情绪,为了发泄不满,在民政局有过激的言行也是在所难免。

    同时,民政局工作人员漠视民生的工作态度,也为公文的“出笼”打下了腹稿。卢先生既是退伍军人,又是因公负伤的残疾人,本应是民政局的重点优抚对象,应视其为亲人,在工作、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爱。别说他找上门来办事要热情接待、用心服务,特事特办地为其解决问题;就是他不找上门来,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也要主动上门,问寒问暖,排忧解难。然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不但工作不积极主动,反而对其多次来访异常反感,认为其在“耍赖”,“所到之处鸡犬不宁”、“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于是,炮制出的“处理意见”,对其人格进行了极大的侮辱。

    奉节县民政局炮制出侮辱人格的公文,暴露出该局淡漠群众,歧视弱势群体,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民政部门“执政为民、情系民生”的服务宗旨。建议对其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并承担为名誉侵权行为缴纳的2万元“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