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安:中国消费者组织的正路(南方都市报 2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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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组织的正路

日期:[2009年4月2日]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2  条

  ■媒体思想之王志安专栏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为企业收钱消灾的新闻,将这个已经渐被人遗忘的民间组织再次推入公众的视野。已经有分析指出,消委会出此下策,在于其运作经费的筹措困境。但语焉不详,本文再作进一步分析。

 

  消委会(消协)作为民间团体,早期经费一直是靠自筹,但这并不容易。作为消费者的维权组织,由于消费者太过分散,事实上不可能从他们身上筹措经费,而消协在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公众形象,在市场中自然地形成了“租”。也就是说,一旦获得消协的推荐,对于企业来说,就可能在市场上较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由此,各地消协竞相推出“消费者满意”等品牌,并从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就成为非常自然的选择。但这样就将消协的公信力捆绑在企业的经营行为上。欧典地板事件后,政府承担了各级消协的大部分开支,但不足部分仍由消协筹措。这一体制弊端并没有根除。只是大多数消协已经并不敢明目张胆地直接和企业合作,由此衍生出另外一种合作方式。

 

  大约从1999年开始,各地消协纷纷自建315网站,在消协无法和企业直接合作的情况下,网站就成了两者之间的中介。方法首先是将315网站进行企业化改造,由企业来投资,消协不出钱但进行利益分成。而网站利用消协的名义发展企业会员,只要企业缴纳费用,就可以获得推荐的资格,更多的服务则包括帮助企业消除消费者投诉的信息等不法勾当。由此,消协一方面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有限保护,以此来获得对企业的威慑,另一方面则通过网站利用这种威慑进行敛财。从我们对全国各地消协的随机访问来看,这一模式早已成为行业的公开秘密。只不过湖北消委会做得比较极端,又恰好遇到一个不服管教的企业。

 

  目前,中国的法律并不禁止企业给消协捐款,只不过规定这种捐款必须是自愿的,但正是这条规定,衍生出上述种种令人尴尬的现象。因此,必须通过修法禁止各级消协接受任何企业的捐款,这是消协复归本位的制度前提。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消协这个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诉求的民间组织,不能恰当地解决自身的运行经费,其和企业的合谋就不可避免。必须给消协找到一条正当的筹措运行经费的途径,才可能让其“改邪归正”。

 

  从世界范围来看,消费者组织的经费筹措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政府全额拨款,二是靠消费者组织自筹,两种模式都有成功的经验。香港的消费者组织的经费全部来自于特区政府,但其身份却不属于政府部门,其成员由该组织自行在社会上招聘,而且政府对其运行完全不加干涉。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民间组织政府化倾向,否则消费者就等于在向政府投诉,民间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就几乎不存在了。英国的消费者组织属于后一种模式,经费完全靠自筹,同时法律规定其不得接受任何企业的捐赠。经费来源有两条:一是非企业捐赠,二是通过发行为消费者提供指导的杂志营利。从表面上看,中国的消协筹款介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一方面接受政府款项,另一方面又需要自筹部分资金。但区别在于,英国模式下杂志的运行是通过给消费者提供准确、详实、权威的信息而赢得市场的认可,而不像现在各地消协网站那样,直接和企业合作,通过蒙蔽消费者来敛财获利。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依靠消费者组织自身营利的方式恐怕还不太现实。中国的消费者组织分属各工商部门,自身规模小,经营能力差,让其在市场上自筹资金,道德风险太高。因此,笔者建议目前将消协的运作费用全部纳入政府预算,并明令其不得接受企业捐赠。当然这样会使消协更像一个政府部门,其民间机构的特征会进一步弱化。从长远看,英国模式才是中国消费者组织的发展路径,但这要求政府开放民间消费者组织的登记,让消费者组织也在市场竞争中完善自己,如此才能产生通过良性循环为消费者服务的社团。(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4/02/content_7483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