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监察---领导干部“家里人”腐败追刑责有“五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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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家里人”腐败追刑责有“五大漏洞”
2009年3月13日13:5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网)

  毫无疑问,无论是谁,看了这样的刑法修正案,都会为之叫好的。对中国来说,这是反腐败与刑法史上走出的可喜的一步,值得高兴。因为,“刑法修正案”将反腐败的范围扩大了,扩大到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身边人”。但是,笔者在高兴之余,却又觉得此修正案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至少存在五大“漏洞”。

  一是权力影响难以界定。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身边人”,对外面人来说,这是有形的。但是,作为领导干部的家里人也好,身边人也罢,他们也都有自己的关系圈,都有自己的熟人和朋友。而他们和这种熟人和朋友的关系,不一定是由于他是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身边人”才有的。换句话说,尽管他们是领导干部的家里人或身边上,但没有领导干部的影响,也有可能会索贿受贿。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领导干部的权力影响如何界定?

  二是领导干部“家里人”难以界定。在中国,我们还会看到这种情况,有的家庭父子、兄弟、姐妹、母女都有当官的,有的家庭可能还是官员世家,一家中有好几个当官的。试想,如果领导干部的家庭成员有几个是大小不等的官员,比如有的当局长、有的当省长、有的在中央部委任职。这样的领导干部,其权力对“家里人”的影响如何认定?比如,当局长的犯罪了,当省长的、中央部委的领导干部,对这个身居“局长”的家里人可有权力上的影响?按理说,既有既无。说其有,是因为其后台很硬,是无形的;说其无,是因为在其自身的权力范围之内。试问?在司法实践中,这会如何界定?又有谁能界定得了?

  三是“家里人、身边人”索贿受贿,对领导干部可要处罚?这“刑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在我们的实际中,确实存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身边人”,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力影响索贿受贿的。然而,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要不要追究领导干部的刑责呢?如果追究么,领导干部又没犯罪,法律对其不适用;如果不追究么,领导干部毕竟有权,会影响到其下属,或者官员,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因为这一点,从被反出来的腐败分子的量刑中,已得到证明。很多官员,腐败很严重,影响很恶劣,但对其的量刑却很低,达不到人民群众的预期,就是因为受其上级的权力影响所至。

  四是索贿受贿与“感谢物”难以区分。众所周知,中国是个非常讲究“情义、关系、礼尚往来”的国家。所以,在中国只要有人帮你办成了事,总是会送点财物作为“感谢物”,这是表现情义的一面。也就是因为有这种特殊情况,受贿与感谢物难以区分。如果感谢物达到法定的“五千元”以上,那就可以立案了,到没什么好区分的。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感谢物在五千元以下,当如何区分呢?

  五是领导干部“家里人”利用隔人传权,当如何界定?在当前的中国,官员与官员之间也是熟悉的。作为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身边人,也会通过领导干部与异地领导干部的关系,将权力传导,化“家里人、身边人”为“陌生人”。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中没有提到。比如,一个县长,在同一市里,他的“家里人、身边人”可以通过别的县长帮其解决问题,这样,这个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身边人”,就不是他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身边人”了。自然也就不适应“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了。也可以这样说,如果这个“刑法修正案”正式实行后,这种情况必将成为官员腐败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