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公民监督:卿本佳人奈何泗洪作贼?(新闻晨报 20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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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卿本佳人奈何泗洪作贼?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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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称作“隐性监督”的制度,在江苏泗洪县已推行了半年有余。去年7月,泗洪县纪委公开招募了68名“特别监督员”,让他们对党员干部8小时工作之外进行隐性监督,随时向纪委举报。当地官员称被许多双眼睛盯着“如履薄冰”。而当地纪委官员认为,“如履薄冰”恰恰是隐性监督的成果。
这条消息无比“雷人”,“雷人”的背后是无尽的酸楚。说它“雷人”,是因为监督权从来不是一项“隐性”的权利,更不是须经某一组织“海选”之后才能给予的特别权利。公民对官员的监督权乃是一项宪法权利。在我们奉为“万法之母”的《宪法》里,第41条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此项规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泗洪县的公开招募,虽报名者众,也不过是在300人“应聘者”中挑选出68名,还是“从少数人中选少数人”。
那么,泗洪县的“便衣纪检”是否拥有超越“公民监督权”的特别监督权呢?根据《泗洪县纪委、监察局聘任党风廉政特别监督员的暂行办法》,“监督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监督,对部分官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如行贿受贿、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赌博、大操大办等,直接向县纪委专项管理人员进行举报,并有权追踪所反映案件的查处结果。”看来,这“便衣纪检”的权利其实并不大。一是它的监督对象受到限制,只能监督“部分官员”;二是它的监督内容受到限制,只能监督官员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对官员的不道德行为,“便衣纪检”看来是没招;三是它的监督时间也受限,只能监督官员的8小时之外。而宪法上的公民监督权,是可以监督所有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且不论8小时内外。举报则是公民监督权的当然组成部分,追踪案件处理结果也是公民监督权的延伸和公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如此看来,泗洪县的“便衣纪检”制度不但没有“扩大群众监督路径”,反而大大限制了公民宪法性权利,人为制造了公民在监督权行使上的不平等。
说它“酸楚”,则是因为“特别监督员”制度实意味着当地在反腐败上的“黔驴技穷”。“隐性监督”的背后,就是“显性监督”的受阻。无论体内监督,还是体外监督,都应光明正大。但你看看那些个“特别监督员”——“身份保密”、“单线联系”、“不用名字用编号”、“一对一培训”……整得如此神秘甚至鬼鬼祟祟,“地下别动队”在年后的监督重点居然只是“公车私用、大操大办、工作日饮酒”。这些“监督重点”本就是些“显性腐败”,若真有心监督,何须“隐性”?譬如要发现这“公车私用”,当地中小学放学的时候,派员在校门处守候便是。现有的监督形式都不来真格的,有哪个官员会相信所谓的“隐性监督”又能真正发挥功效进而自感“如履薄冰”?
公民监督权本是“佳人”,奈何在泗洪县就成了“贼人”?
来源:新闻晨报      来源日期:2009-3-7       本站发布时间:20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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