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中国新闻传播学研究的十二个新鲜话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43:53

                         

    2007年被称为公共事件年和信息公开年,本年的新闻和传播研究多集中在与此相关的事件上,本文以年内发生的事件为话题,对这年的新闻传播学研究加以综述。

 

一、“传媒歧视”

    2006年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内容。具体到传媒, 2007年关于“传媒歧视”问题的文章多起来。

    研究者们指出,当下新闻报道中存在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身份歧视以及年龄歧视、生理缺陷歧视等问题。这是由传统文化积淀的产物,经济利益的诱导,新闻工作者视野的狭窄性,人文关怀的缺失,法治观念的淡薄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实际上,对传媒公平正义构成挑战的是不完全的市场理念。在社会转型期,传媒工作的社会效益优于传媒和传媒人利益的理念,对于整体社会系统的运行有利,但对传媒的经济效益和成本不予核算,因而造成维持新闻生产运转的经济成本难以维持,持有新闻专业理念的人个人利益成本付出较高,在现实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消除传媒歧视,除了强化个人的专业主义理念外,还需要建立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现代媒介制度。[1]

    研究者们认为,传媒关注弱势群体,是消除传媒歧视、实现引领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途径之一。有的文章强调,社会和谐的追求目标应是彼此宽容、尊重少数与弱势者,不再利用强势和多数而专断。因此,和谐的起点在话语体系中的表现应该是:实现话语权分配的公平,达成话语力量的均衡,各方话语主体都有适当的话语空间和话语权。在现实中,一些社会群体成员是缺乏话语权的,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这构成了社会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冲突的基因。解决这个问题尽管不能完全依赖传播沟通,但传播资源的均衡配置和传播力量的对称结构无疑是有着解决问题的重大价值。[2]有的文章指出:“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不仅仅涉及制度问题,还涉及利益表达渠道问题,在这一方面新闻传媒大有可为。”还有的文章为此提出若干改进措施:拓展亲民性的信息运作方向,使新闻传媒的内容、活动平民化;对一些传媒组织“富人俱乐部”的行为偏向,予以纠正和进一步的防范;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舆论引导;关注和监督社会的正义运作。同时,对公民个人的困难和烦恼,进行排解和帮助,但主要着力点应放在协助建立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防范对一些“伪问题”的炒作。[3]

 

二、“信息公开”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引发了新闻传播学界的广泛讨论。

    关于《信息公开条例》,研究者们普遍认为,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的采访权,舆论监督的展开可能会较为顺利。有的文章指出,该法规第三章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虽然位列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之后,但政府的法规首次把大众传媒写入政府信息公开的条款,至少预示着,记者针对政府政务信息所行使的新闻采访权变得有理有据。[4]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讨论集中在该法草案修改时删除第57条和第45条的一句表述上。有的文章从法治层面对其做出评价,认为“两个条款的删改,可视为政治理念新走向的象征,此举传达出在行政机构对信息控制权与信息公开原则的权衡中,最高立法机构最终倾向对信息公开原则的捍卫,信息公开原则在国家理念中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和最高立法层次的肯定。”还有的文章从政治控制与新闻自由的关系上来看草案规定前后的变化,认为这是从“事先预防”到“事后追惩”的一次媒体管理理念转变。这种变化符合当前国际上对大众传媒的管理多以“事后追惩”制为主的通例,“这是实践新闻自由和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合理设计”。[5]

 

三、公共电视

    随着“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等对农村和偏远西部地区的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深入展开,公共电视成为本年广电研究的热点。

    研究者们认为,我国公共电视中公益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共电视建立的初衷是治理电视台过多过滥现象,而不是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在发展中带来利益失衡现象;其专业定位常常在于某一特定层次,从而抹煞了公共价值;在商业化运作模式中私化了“公共”因素。[6]总之,我国电视的国营、商业属性,成为我国公共电视公益缺失短时之内难以弥补的内在原因。

关于公共电视的发展,有的文章指出,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公道频道很多,但大多数都非真正公共性质,而是高度商业化频道。由于数字技术给了受众选择权,可以通过收费方式突破广告商对电视的控制,从而为公共电视频道提供新的发展机遇。[7]

    对公共电视具体实践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对农传播方面。有的研究者指出,中国的电视公共频道是政府、企业等各方利益权衡的结果,与西方的公共广电性质有本质区别。中国的公共电视频道与其致力于维护模糊的公共利益,不如将中国的公共频道最好办成专业的对农频道。对农民传播要实用,贴近农民实际生活,题材选择要以本地新闻为主;写作上采用平民化视角;采访要深入地头,并要扩大农民通讯员队伍等。[8]

 

四、三网融合

    2007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十一五规划提出“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要求。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在中国推进三网融合的关键在政策层面。“多年来我国广电和电信之间的摩擦和争端都是围绕着政策和利益来进行的,其中的核心要点不在技术而是领导权。”也有人认为,在产业运营体制上存在的障碍是通信界、计算机界与有线电视界三大产业市场化程度不一,“三网”目前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各部门政策制定上考虑本部门、本行业利益(尤其是既得利益)居多,对于“三网”互联互通、开放业务上考虑不够。我国在“三网”领域维持互不准入的产业指导政策不利于推动“三网”融合,尽快取消政策的限制,在产业宏观的角度制定有助于推动融合的产业政策,是促进“三网”融合的关键。在三网融合的具体政策上,争论较多,并没有达成共识。特别在“对称准入”还是“非对称准入”上存在根本差异。[9]

    关于三网融合的发展方向,国家广电总局科委副主任杜百川在第三届数字新媒体高峰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指出:“有线电视的数字化应当是三网融合的基础,模拟电视网如果不转成数字网,就不能做三网融合,当然如果在没有进行数字化的地方去做三网融合,那就是剥夺了广电的参与权,或者说使老百姓失去了得到更廉价服务的机会。三网融合必须真正的把三种业务同时开展,那才叫三网融合,或者说不光是一家这样做。” [10]显然,“三网”融合将经历多网共存的一段时期,但广播电视部门的政策倾斜于三网融合也是既定的。

 

五、PX事件

    2007年3月的全国政协会上,中科院院士赵玉芬等105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要求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厦门市引进外资PX项目迁址。该消息经《中国青年报》《中国经营报》等媒体报道后,引起厦门市民的强烈反响。此后,市民们以各种方式加以讨论。6月1日,一万多市民以散步的方式集中到厦门市政府前表达反对上PX项目的诉求。随即,福建省及厦门市政府尊重民意和专家意见,决定缓建PX项目。年底,透露出迁建的信息。

    此事件引来较多的学界研究者发表论文,认为这是公众与政府的积极互动,大众传媒对事件进程积极及时报道,使得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有的文章认为,这一事件标志着中国公民社会的萌芽。公民社会的存在,也即相当数量的有辨别能力和决策能力的公民的存在,是一个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有利条件。而网络的发展为公民社会的勃兴创造了条件。还有的文章分析道:PX项目事件中的民众,表现出高度的理性与公共意识。除传统的人际传播外,手机、网络论坛等等,使意见表达有了更快捷影响更广泛的渠道。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公众都表现得相当理性,即便是让人相当敏感的集体上街游行也是以“散步”方式进行的。让人从中看到了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市民阶层的崛起。在当代传播手段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民众的力量是相当强大的,有的研究者以“议题建构理论”对此进行分析,认为来自个人信源的信息扩散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来自专家的最初意见,往往会直接决定着受众对整个事件的看法。[11]

    就事件中政府态度的转变过程,有的研究者指出:当下社会政府执政的舆情环境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舆情借助网络、短信等现代传播工具,跨越时空传递迅速,使意见空间加大,意见力度增强,而决策透明度的增加和市民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又使舆情压力增大。在此种条件下政府,对“舆情危机”的处理,需要改变以往的被动抵制方式,针对新出现的情况,及时采用新的方式应对。政府要意识到,凡是出手的决策,都可能会产生多种舆情。[12]

    PX事件中大众传媒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集体认同感的建构上。有的文章认为,大众媒介通过定义“我们是谁”,即“接触、认知、参与这个事件的大众有着怎样的身份认同”,进行运动中的集体认同感建构。作者探究了大众传媒在当前中国新社会运动中的角色。在此次运动中,媒介报道建构的身份认同,主要包括地方共同体、环保主义者、公民三方面;媒体报道对于集体认同感的建构与国家保持一致;和其它社会问题建立联系;媒介报道存在话语差异和竞争等三个特点。[13]

 

六、“传媒假事件”

    这年发生的几件较大的新闻业界事件,都具有“传媒假事件”的特征,即传媒参与事件的进程并报道自己参与的事件。以这类问题为话题,引发关于新闻职业规范深入讨论。

    2007年3月轰动全国的“杨丽娟追星事件”引发较多的文章讨论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媒体在此事件中,以“对弱势群体的爱心”的名义去圆一个“粉丝”接近明星的梦,丧失了起码的理性。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传媒由“记录者”变成新闻事实的推动者和参与者,违反新闻的职业规范。同月发生的“茶水发炎事件”,记者乔装成患者,将龙井茶水冒充尿样送到杭州10家医院检测,引发社会的道德质疑。研究者认为,在此事件中“目的合理性不能成为不适当手段的理由”。记者在曝光可能的社会问题的同时,也造成了记者社会角色的错位和传媒功能的越位。这一事件,同样属于自造自报的“传媒假事件”。新闻的价值只能来自传媒以外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本身,传媒制造的“事实”不应该成为新闻。[14]

    另有的研究者基于伦理学上的权变理论,认为出于公益目的记者暗访具有某种合理性。道德权变有两个特点:一是承认准则的先在性,或者说承认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二是强调在特殊性况下准则的可变通性,这种变通只是对准则的暂时性背离,而且其前提是为了维护更具价值的道德准则。作者认为,该事件出现道德问题“不在于记者是否应该采取欺骗性的采访手段”,而在于记者没能就专家“茶水发炎”的戏言做客观公正调查,“在于是否采取了‘正确’的欺骗手段。” [15]

 

七、纸馅包子事件

    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了名为《纸做的包子》的假新闻。此事迅速成为学界讨论的话题。众多的文章普遍认为,这是在利益驱动下,从业人员新闻道德失范带来的后果。有的文章把这个问题的外在表现,同样归结为“传媒假事件”。

    也有研究者认为,不能简单地把个人的职业道德问题归罪于市场,当事人訾某造假不是市场竞争和追求时效的结果,而恰恰相反,是缺乏竞争的结果。市场竞争不一定能保障“优胜劣汰”,但是能避免“假胜真汰”,因为在信息和观点的公开市场上,假新闻很容易被其他遵守职业规范的媒体的真实报道证伪。这件事情让人进一步思考:在北京的媒体上,各种不法和犯罪行为多与外地人有涉,这种高下、贵贱、贫富、文野、内外之分,与主张公平正义的公共媒体宗旨格格不入。迫于公众对反腐败和舆论监督的压力,部分传媒以“监督”社会底层和“监督”居住在本地的外乡民众(如卖菜的、炸油条的小商小贩)为乐事。这种被允许的曝光与舆论监督的本意相距遥远,或者说是一种被扭曲的舆论监督。此类新闻,在一些电视台被称为“民生新闻”“公共新闻”,十分火爆。但是真正的由权力滥用导致的贪污腐败案件,几乎没有一个由这样的节目首先加以披露,个中“伪公共性”的奥秘不难窥其一斑。[16]

 

八、“新闻民工”

    2007年初,《中国贸易报》山西大同记者站的兰成长等人到该市浑源县一家“黑煤窑”采访,被打致死。事后,《中国贸易报》等相关部门表态说,他没有记者证,没有采访权,只是个人行为。前述纸馅包子事件中,北京电视台特别声明,编导訾北佳为临时聘用人员。因此,“新闻民工”成为学界关注的话题。

首先是对采访权的讨论。学界普遍认为,采访权即谈话的权利,不是持证记者独有的,而是所有公民都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媒的临时聘用人员当然也具有采访权。记者证并不能垄断采访权,“尽管新闻机构目前合法地拥有新闻发布的垄断性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公民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本身处于非法的状态。新闻单位正式或临时聘用记者,并不是颁发给他们调查事实真相的合法权利,因为他们自己就有这种权利。”记者是一种职业;但了解事实真相并不是一种职业。[17] 还有的文章认为,只要一个人以采访报道新闻为主要工作内容,同时正在实际从事采访报道工作,不管他是否有记者证,都应当认为他是记者。那些虽然持有记者证,但经常瞎话连篇欺骗公众的记者,才是最危险的“假记者”。记者身份管理的责任,主要在媒体而不在政府。[18]

    研究者们普遍认为,不能对“新闻民工”有身份歧视,而应当全面考察其生存和工作的社会环境。有文章针对“亮证制”指出:现实中,传媒的采编人员普遍存在持证少、无证多的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已发放的‘新闻记者证’约有17万个左右,国家广电总局发放的‘广播电视记者证’约13万个,与‘新闻记者证’有部分重合。而中国记协一直号称全国新闻工作者有75万人,若按三分之二为新闻采编人员计算,实际记者人数就是50万,即使两种记者证已发放数量加起来——30万,也还不能满足需要。……况且,许多持有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已以居于领导或编辑岗位,很少从事采访;而实际从事采访的多是30岁以下的年轻记者。”所以,在中国的新闻行业中,“新闻民工”实际上是一线新闻工作的主力,他们的作用不容忽视。[19]

    新闻民工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与传媒单位用人“双轨制”有关。有的文章谈到,现有的新闻单位用工双轨制是特殊过渡时期的产物,有违公平的原则,经不住政策和法律的推敲,从长远来看,应该合二为一;同时,注意对聘任人员的选拔任用;并且要提升整个行业的品质,应该对一些新闻出版单位的外行领导进行专业资格培训与考试,这不是形式主义走过场,而是促进新闻出版产业繁荣进步的重要措施。还有的文章指出,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对新闻民工的身份给予正名,对其生存提供应有的保障。同时,加强新闻行业入口管理和规范建设,使新闻从业人员无论体制内外都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20]

 

九、重庆“钉子户”事件

    2007年2-4月,众多传媒跟进报道重庆“钉子户”事件。研究者们发现,在此事的报道中,一些媒体偏离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轨道,把严肃的舆论监督沦为娱乐新闻。

    《新闻记者》杂志针对此事组织了讨论。论者认为,“报道的娱乐化淹没了事件本身的严肃性”。传媒机构在此过程中,随着用词从“拆迁户”到“钉子户”、“最牛的钉子户”再到“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不断升级,过分炒作和煽情,把严肃的事情变成让大家一笑的娱乐。有学者通过区分传媒角色,即引导者、看戏者、暸望者,指出这是“政治力量、市场利益和传媒专业诉求”的“复调”呈现;而在市场经济作用下,“看戏者”的媒介角色应该引起警惕。[21] 也有研究者指出,在此事件中,传媒有失理性和负责的职业精神。虽然此次纠纷在《物权法》通过之际很有代表性和新闻价值,但媒介对事件的过度“聚焦”和“放大”,对自身“自由表达”权利的过分“张扬”,使之报道变成了一场传媒赚取受众“眼球”和同情心的“盛宴”。从“最牛”、“奋勇”等带有赞赏色彩的用语中,看不到媒体作为舆论引导者的社会责任,倒能读出些许舆论上的误导。[22]

    有的文章分析道:在众多传媒推动下,人们把对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所积累的不满,化成了对“钉子户”的支持与声援,先入为主地认为,在这件事情上,肯定是开发商在欺负业主。这是典型的“舆论绑架”。这样的行为,往往给被报道的个体带来他们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大众传媒的功能失调,这是传媒社会角色的错位。在一次次以道义、正义为名的“舆论绑架”中, “被看”的一方感到众目睽睽下的压力,大多数“看客”也只是抱着“凑热闹”的心态,真正的道义反而成了缺席者。还有人指出,理性精神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新闻话语的信任和敬畏,大众传媒能否在信息的选择和传播过程中保持理性,已经成为影响媒介公信力的主要因素。[23]

 

十、美国大学枪击案与中国钢包脱落事故

    2007年4月16日,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校园枪击案,凶手在枪杀32人后开枪自杀。4月18日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整体脱落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这是1949年以来,钢铁企业发生的最严重的恶性事件。但是,除新华网在事发3小时后对事件进行了报道外,其他媒体只对新华社的消息进行常规转载,没有表示特别的关心。两件事中遇难人数相等,而中国媒体表现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引起较多的评论。有研究者认为,中国媒体这种新闻传播行为反应出中国媒体的不成熟,缺乏公信力,无论是其职业精神还是专业水平都有待提升。

    针对中国媒体对枪案最初假新闻(指凶手是中国留学生)的传播,有的研究者从对假新闻的传播过程进行分析,指出:首先是编译《芝加哥太阳报》新闻的中新网的编译不过关,犯了低级错误,把猜测性的报道变成了肯定的语气。将华文报纸与美国《纽约时报》等美国主流大报比较,美国主流大报对此表现得相当冷静,没有急于转载这条猜测性消息,华文媒体既不考虑始发媒体是否权威、有无确切的消息来源,更不愿费力查证事实真相就大肆报道、转载,还特别把“中国凶手”“中国留学生”放在大字标题中。这正显示了是中国媒体的不成熟。 [24]

    中国媒体对两幕惨剧报道的不同态度,引来较多的分析文章。有的文章指出,国内门户网站转载过来的国外媒体的枪案消息,其核心内容都集中在对事件过程的披露,及从总统到平民所表示出来的震惊、悲痛和悼念之情,极少官员对此做出批示,亲赴现场指挥善后等报道。国内媒体对铁岭惨案的报道却大不相同。这样一件特大惨案,却在晚间电视新闻的最后面才播出。报道的重点照例是哪级领导已经做出什么批示,哪位高官已经亲赴现场等,一场巨大创痛的死难事件,就被这冷冰冰的新闻语气和报道模式化解于无形。在灾难性报道中,新闻媒体到底应该秉持官本位还是人本位?[25]

 

十一、正面的假新闻

    2006年12月23日,《农民日报》刊发典型报道《为老百姓多做实事是人生最大的乐趣——记湖北省沙洋县县委书记黄爱国》。2007年2月9日《青年周末》刊载文章《一篇表扬报道竟致报纸遭封杀?》,各大媒体纷纷转载,使之成为热点。2007年6月,《杂文月报》发表正面报道《一次感动》,讲述一位兵妈妈认了176个兵儿子的拥军故事,该文被多重转载。由于失实,使得“新时期爱国拥军模范”乔文娟及其家人陷入困境。《洛阳晚报》8月15日刊登文章《虚假报道困扰“兵妈妈”》,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此类新闻引发研究者们关于正面假新闻的思考,众多文章提出:正面假新闻的危害更加隐蔽,危害性可能更大,传播正面假新闻也应该受到惩处。

    有的文章认为,这些报道在受众价值取向多元,自主意识增强的时代,过去典型报道的陋习积重难返,受众产生群体性“审美疲劳”。典型报道的出路在于运用客观报道的手法,掌握好分寸,说话切忌过满过绝,要把“典型”当人来写,以事带人,用“事实”说话,让群众出来说真心话。论者要求对“楷模产生模式”进行切实反思。[26]

    还有的文章指出,颂扬性虚假新闻对社会和媒体自身的危害,绝不亚于批评性新闻。颂扬性报道的数量在媒体报道中占有绝对优势,虚假新闻发生的机率也就比较高。颂扬性虚假新闻制造了假象,蒙骗了有关领导和不明真相的群众,给某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营造了舆论氛围,同时媒体也就沦为了那些人的喉舌。一些地方出现的对贪官的颂扬性虚假报道,就起了掩护他们的恶劣作用。应当树立这样一个原则,即“坏话”说错了要查处,“好话”说错了也要查处,不能搞“报(假)喜得喜、报(假)忧得忧”。[27]

 

十二、电视节目“泛娱乐化”

    2007年8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通报批评重庆电视台播出的《第一次心动》选拔节目严重违规,并决定立即停播该节目。9月20日,总局出台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节目,禁止在黄金时段播出。于是,电视节目“泛娱乐化”,成为下半年广电期刊的重要话题(管理部门的一系列措施把年内的电视节目低俗化讨论推上高潮)。

    批评意见指出:“当媒体不惜一切代价、使尽各种花招去赢得目标受众关注的同时,人们开始意识到炒作就能换来注意力的想法,是本末倒置的。在这个现代人普遍感到理性缺失的时代,如何寻找自我、回归本我,显得异常重要。”[28]这种情况下,媒体娱乐成为一种新的剥削和控制形式,人们自愿、主动地进行消费,并没有得到更多的解放和审美,而是更加被资本控制;满足大众需求是传媒娱乐化狂潮的最大的一个合法化理由,但事实上很多层次的大众需要还远远没有被满足,媒体文化过于单一; “媒体不要低估受众的智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新闻与娱乐之间的关系,应该理智对待,不可一概而论。新闻和娱乐边界的模糊,不一定就构成对新闻的伤害。应该防止都是居高临下的、在事件之外批判娱乐的低俗;应该考虑到英美娱乐化的借鉴问题,并强调作个案研究。[29]

    此外,针对知识类节目“百家讲坛”的娱乐化倾向,这年的讨论继续进行。有的文章系统回顾了“电视讲坛”节目的发展历程,在分析其生存状态时指出,此类节目的出现是由于它适应了公众精神慰藉的需要,宽松的环境与媒介技术为之提供了条件,但是,此类节目不可能造就精英文化与草根文化的“完美结盟”,不可能承担传承传统文化的重任,“尽管以历史、经典为主要内容,但它们只是节目的招牌,一个用来吸引眼球的噱头。‘电视讲坛’毕竟只是大众文化的一种表现。”[30]

    有的文章认为,造成电视节目泛娱乐化原因,是中国电视在产业化、市场化进程中对收视率、市场份额、广告收入等利润指标的片面追求,淡化了社会责任。电视节目的资源合理配置要有制度保证;要有符合广播电视运作特点的用人制度。“娱乐化救不了中国电视,娱乐化也不是是个人就可以玩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坚守媒体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是回到常识,这就是:放弃社会责任,最终只能是砸了自己的饭碗。” [31]

(作者陈力丹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秀云为该校博士生,沈阳师范大学文学院新闻系教师)

 

注释:

[1]曾庆江、夏兴通《新闻报道歧视现象分析》,《新闻界》2007年第3期;杨育彦《新闻专业理念与市场理念的博弈》,《新闻界》2007年第2期。

[2] 喻国明《话语权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点》,《新闻与传播》2007年卷首语。

[3] 陈建胜《新闻传媒: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新闻大学》2007年第3期;詹绪武《社会良序与媒介良心》,《东南传播》2007年第4期。

[4] 朱德泉《信息公开先开传媒通道》,《青年记者》2007年6月上。

[5] 陈力丹、孙江波《从“违规擅自发布”受罚到信息公开》,《民主与科学》2007年第4期;黄文龙《一个非同小可的删除》,《新闻记者》2007年第9期。

[6]张军《公共电视频道“公共利益”的缺失》,《传媒》2007年5期。

[7]杨航、刘恩华《电视公共频道研究》,《东南传播》2007年8期。

[8] 刘新荣《立足农村,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频道》《新闻实践》2007年6期;韩春秒《对农广播新闻要真正“对农广播”》,《声屏世界》2007年9期。

[9] 周师亮《解读“十一五”发展纲要中推进三网融合的含义》,《中国有线电视》2007年12期;李勇等《“三网”融合的现状与技术发展》,《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3期;冯传岗宋茜《从<十一五规划>的“三网融合”谈起》,《视听界》2007年2期。

[10]杜百川《新媒体与三网融合》,《广播电视信息》(上半月刊)2007年9期。

[11]熊澄宇《期待公民社会勃兴》,《人民论坛》2007年第14期;笑蜀《祝愿厦门事件成为里程碑》,《南方周末》2007年月12月20日;邹洁《厦门PX事件的议题建构》,《新西部》2007年14期。

[12] 王来华《政府如何应对“舆情危机”》,《决策》2007年第7期,

[13] 孙玮《“我们是谁”:大众媒介对于新社会运动的集体认同感建构》,《新闻大学》2007年第3期。

[14]陈力丹、刘宁洁《一桩典型的“传媒假事件”》,《新闻界》2007年第2期;陈力丹、高学巍《论新闻记者职业道德规范》,《现代视听》2007年第8期。

[15] 邹军《新闻暗访:道德困境中的两难选择》,《新闻记者》2007年第6期。

[16] 展江《“纸馅包子”——假新闻揭示真问题》,《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27期。

[17]马少华《记者证并不垄断采访权》,《北京青年报》2007年1月22日

[18]陈杰人《采访报道是衡量真假记者的唯一标准》南方网2007年1月17日

[19] 阚敬侠《我国当代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视角》,《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20] 曹鹏《新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遭遇瓶颈》《新闻记者》2007年第9期;《从“纸做的包子”看新闻采编权的规范与保障》,新华网2007年7月27日“传媒沙龙”。

[21]参见《新闻记者》2007年第5期赵中颉、李滨、王多的相关文章。

[22] 陆高峰《“钉子户”报道的责任缺位》,《采写编》2007年第3期。

[23] 陈桥生《“舆论绑架”现象及其规避》,《新闻战线》2007年第6期;何伟、丁舒《媒介化时代媒体的理性精神》,《记者摇篮》2007年第9期。

[24] 吴湘韩、叶铁桥《假新闻是怎么传开的》,《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25] 王学进《美国枪案与铁岭惨案:媒体报道的不同视角》,《中国青年报》2007年4月20日。

[26] 靖鸣、陆先念《新时期先进典型人物报道的出路浅探》,《新闻记者》2007年第4期。

[27] 张弓《颂扬性虚假新闻也不能放过》,《新闻战线》2007年第9期。

[28]乐晓磊《媒体狂欢的多视角观察》,《新闻记者》2007年4期。

[29] 陈力丹、闫伊默《中国“电视讲坛”节目的生态分析》,《现代传播》2007年3期。

[30] 夏忠敏、刘建新《从<第一次心动>被叫停谈起》,《新闻记者》2007年10期。

[31] 时统宇《坚守社会责任是中国电视的第一要务》,《视听界》2007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