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警方应对“躲猫猫”事件负全责 - 松榆轩主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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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警方应对“躲猫猫”事件负全责 2009-02-28 03:10分类:松榆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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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应对“躲猫猫”事件负全责
文/松榆轩主
据中新网昆明2月27日电,当日下午17时,云南省政府通报称,“躲猫猫”事件已基本查清,云南籍男子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晋宁县公安局和看守所相关负责人以及当班民警分别受到撤职、记过等处理。
纷攘一时的“躲猫猫”事件总算有了个结论,事件似乎已水落石出,警方有关负责人也受到处理,社会舆论的央央众众口看起来也可以堵住了。且慢,这事儿不可能这么简单结束,处理警方有关负责人也并不能代表警方承担了应有责任。那么警方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一句话,应该对“躲猫猫”事件负全责!
此前有关方便认定李荞明系玩“躲猫猫”游戏时意外死亡,引起社会广泛质疑,还弄出了个“网友调查团”,在当地宣传部门人员陪同下实地调查,弄得还像模像样的。有关法律专家指其为作秀,其实说作秀不如说扯淡,拿人命关天的事、拿庄严的法律扯淡。正如有关专家所说,宣传部门在法律上没有调查权,所谓的“网友调查团”更是对相关执法机构执法权的侵犯。这样的行为不是扯淡是什么?扯完淡现在又说是牢头狱霸殴打致死,那么谁对此前的极其不负责任的事件认定结论负责呢?谁又对拿法律扯淡的把戏负责?更何况这种扯淡一直在回避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其实不管是所谓的“网友调查团”调查出什么结果,还是初时有关方面认定的“躲猫猫”游戏致死,拟或是现在检察机关调查结论是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再或者是其它任何原因致李荞明死亡,警方都应对此负全责。最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嫌疑人是警方羁押进由警方管理的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是警方依法律授权以方便完成对嫌疑人所涉案件的调查,这是警方的权力,无可厚非,但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时,也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从羁押之日起,警方应对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嫌疑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不管是什么原因,包括嫌疑人自残或自杀,责任方首先应该是警方,因为是警方把人抓起来并看管,嫌疑人已失去自我保护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从“躲猫猫”事件的最新结论看,这个道理或许更明显。嫌疑人为牢头狱霸借游戏为名殴打致死,警方有关人员只是受到撤职、记过处分,这事实上就是对警方法律责任的刻竟回避。看守所有牢头狱霸警方知不知道?如果说不知道,那就是渎职,警方管理的看守所里有如此违法乱纪的人员,警方居然不知道,当然是渎职。如果说警方知道有牢头狱霸,那说明警方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看守所内本不该有的这样的人员,从而消除牢头狱霸的存在对其它嫌疑人可能的伤害,那就是警方更为严重的渎职。从报道看,监控设备损坏达半年之久未进行修理,这事实上还是一种渎职行为,如果有监控设备,警方会不会及时发现有关情况并予以制止?因此,不管嫌疑人什么原因死亡,第一个脱不了干系的就是警方。从以上所述看,如果说警方是牢头狱霸殴打嫌疑人致死的共犯恐怕也不为过,最其码警方应承担起渎职的法律责任,这当然是一种刑事责任,绝不是撤职或记过就能交待过去的。同时,警方还应对嫌疑人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尝责任。如此,此前的“网友调查团”等种种戏行,也都脱不了开脱或回避警方法律责任的嫌疑。
现有法律或许只是赋予了警方抓人的权力,却没有规定警方必须对被羁押嫌疑人人身安全负责的法律责任,又或许是法律规定了这样的责任,但警方却只管实施抓人押人的权力,从不对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恐怕是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意外死亡事件频传的根本原因。只有从法律上明确警方对嫌疑人人身安全完全的法律责任,并从法律上确保具体实施到位,嫌疑人应有的人身权利等各种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也才能有效防止类似“躲猫猫”这样的恶性事件的发生。这或许才是社会应从“躲猫猫”事件吸取的最大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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