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检察院不能再做“躲猫猫”这样“荒唐”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12:12

江苏省阜宁检察院不能再做“躲猫猫”这样“荒唐”事

------检察院违法办案的部分材料证据目录及部分说明

 

1. 受伤照片可以证明我受伤的部分情况。

2. 与阜宁县医院郭雄虎主任的谈话录音。在审查期间,阜宁县检察院请阜宁县医院郭雄虎主任,给我看伤及陪检察院和我一起去南通医院和盐城医院看伤的经过的谈话录音。录音中讲述了阜宁县检察院检察长请他去给我看伤的经过.说明了阜宁检察院刑讯逼供后,想方设法进行掩盖犯罪事实。(录音在碟片里)
    3.与阜宁检察院检察官杨秀松的谈话录音。谈话录音中反映,阜宁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杨秀松在本人的审查后期,看到我养伤时,因双手、双脚的指甲受伤,逐个脱落的经过,当时他叫我保存部分脱落指甲(我保留了2枚)的情况,回来后他问我指甲是否保存好等情况。(录音材料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月林开庭时当庭提交的.)
    4.阜宁检察院检察官陈必法(曾多次和领导一起到国俊旅舍办案点看我)的谈话录音。他去看到了阜宁县检察院的反贪部门对我刑讯逼供的情况,对我的非人遭遇也深表同情,说了他对反贪部门的做法表示愤慨的情况。(录音在碟片里)
    5.我现在身上还留有的多处伤疤,左臂神经留下永久性的创伤。(县医院郭主任咨询过专家,专家认为没能及时恢复的神经,就无法再恢复)(录音在碟片里)
    6.政府办主任秦朝荣(检察院请的取保候审保证人之一)的谈话录音。证明阜宁县检察院在我取保候审后,他们要求我兑现承诺的情况。 承诺的内容是:如果我不讲他们刑讯逼供,不上访,不上告,不翻供,他们就请秦主任把我保回去,等交易情况。(录音在碟片里)
    7.我单位的证明。说明盐城市检察院联合包庇阜宁检察院而做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行为。我单位领导也在三级检察院关于对我是否刑讯逼供的情况通报会上,指出他们弄虚作假(录音在碟片里)。
   8.阜宁县检察院,盐城市检察院给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的时间可以证明他们在相互推委,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为。
    9. 郭雄虎主任开的处方单。
我出来后,由于伤还没好。县医院郭雄虎主任分别2次开的份处方单。

10.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反馈刑讯逼供调查情况的谈话录音。录音中三级检察院始终回避我提出的许多有关法律程序、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违反信访条理等许多问题。更有甚者阜宁县检察院还伪造了2003年11月18号等谈话笔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田处长说已经作鉴定了,可始终没有公布鉴定结论)等情况。(录音在碟片里)
    11.阜宁县迎宾饭店服务员的谈话录音。证明阜宁县检察院非法使用戒具的情况。还证明了我曾被阜宁县检察院在迎宾饭店关押、拷打后,亲看到几个办案人员用黑塑料袋套住我的头拖进车子等情况。(录音在碟片里)
    12.阜宁县硕集旅舍(检察院办案点)记者采访到的周围群众听到的暴打声及喊叫声等情况的谈话录音。(录音在碟片里)
    13.季红正(曾被阜宁县检察院刑讯逼供的人员)手里的铁链。
(阜宁县检察院的迎宾饭店办案点拆迁时,从拆迁人手里拿到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已经调查过的刑具)证明了阜宁县检察院非法使用戒具。
    14.和阜宁县硕集镇检察院办案点老板李国俊的电话录音。证明检察院对我刑讯逼供的相关情况。(录音在碟片里)

15.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讯逼供的答复。因为对我的侦查是由阜宁县检察院协助盐城市检察院进行的,盐城市检察院和盐城市纪委(派驻检察院的一位同志)“联合”调查的结论,有什么说服力?省检察院2008年元月3日,以盐城市纪委、盐城市检察院已调查认定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为由,驳回了我的请求。没有调查就同意盐城市检察院的所谓“调查结论”。作出不再受理的决定。这就是系统内部的监督吗?

16.2008年5月20日省检察院王松处长等人及市县检察院的领导向我宣布省检察院的决定的谈话录音。决定内容是:一、“明确要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公开赔礼道歉。二、返还我的部份合法财产(还有20.9万的合法财产未予确认)。三、参照国家赔偿法,对非法拘禁我5个月进行补偿。”没提一句对违法犯罪的检察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大有“和稀泥”之味。我对他们这种系统内大事化小的做法很不同意。无奈之下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抽隙关注一下我的不幸遭遇,让我重燃生活的希望。(录音在碟片里)。

 不受民众制约的公共权力的任性、专横、冷漠,另一面是民众不满、愤怒却又无可奈何地绝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