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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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项目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促进三亚市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戆旆ā罚ㄇ砀?/SPAN>[2006]3号)有关规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决定建立合作机制,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成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以上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等单位组成,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分局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纪检监察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合规合法,确保建设项目成为阳光工程、廉政工程。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海南的发展方向,是否属重复建设;

(二)涉地项目中的土地征收、征用是否合法合规;

(三)房屋拆迁的政策是否落实;

(四)项目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设计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财务审计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五)建设项目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三边工程”;

(六)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亚市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三亚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七)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照合同和国家的规定执行,是否被挤占、挪用;

(八)各类投资、融资平台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

(九)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因管理控制乏力而造成损失浪费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十)开发银行工作人员在与客户的交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十一)建设项目是否实行项目必审制,重大设计变更和金额较大的工程签证是否科学合理、真实发生;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十三)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是否被挪用;

(十四)各类投融平台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单位和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分工

(一)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设计评审制、竣工验收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履行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等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指定和监督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监督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随时掌握资金到位和运转使用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制、还款资金和还款责任是否落实等情况。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对我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审计计划。每年安排审计若干项目,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投资效益审计等情况,并对融资平台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转移、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并按照财经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土地征收、征用情况是否合法,房屋拆迁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是否落实。

(五)监察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六)开发银行负责对贷款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监管,保证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或审计机关通报。提供被检查的项目名单,参加并协助组织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借款人是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贷款是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存在转移、截留、挤占、挪用;是否保证本息按时归还。

第八条 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一)集中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一季度和三季度。

(二)日常监督检查

1、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派员进行全过程监督。

2、对重大项目的建设过程,市监察局、审计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或调取有关资料、财务账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可根据审计力量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独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3、对举报线索市监察局或审计局及时进行调查。

(三)每年年底前,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将下一年度拟检查或审计的开行项目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项目名单可事先与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沟通),并报领导小组,每年检查的项目不少于利用开行贷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每次集中检查结束后15日内,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向领导小组提供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沟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