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腐败成本已经成为人民的共识 - 徐本海 - 价值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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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腐败成本已经成为人民的共识

作者:徐本海 | 原创 | 2009-02-13 13:31 | 投票 投票人 标签: 腐败成本 人民 共识 提高 

在反腐败斗争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提高腐败成本已经成为全国人民以及有识之士的共识,让“贪官年年抓,贪官年年新”的怪异现象彻底消失。在网民关于惩治腐败的大讨论中,人们普遍认为,每年都有多起官员因腐败而落马,甚至是高级官员,可是腐败现象却屡禁不止,大有泛滥之势。究其原因,就是腐败的成本太小,风险太低,使得一些品质不良的官员敢于冒这个风险。因此提高腐败成本,加大腐败风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否则,“贪官年年抓,贪官年年新”的怪异现象,会从根本上动摇执政党的根基,损毁执政党的形象。如果这样下去,不但30年的改革成果会毁于一旦,而且6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也会分崩离析。

1、尽快出台《反腐败法》

我国现有的《刑法》,在反腐败斗争中,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对于越来越嚣张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官员,却存在着力不从心的缺陷,这也给腐败官员留下了侥幸过关的希望。这从前一段时间对几起贪官的刑事判决上可以看出,广大人民群众对判决极为不满,很多人认为判决是“官官相护”的产物,从而损坏了执政党在人民大众心中的形象。《反腐败法》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制订《反腐败法》,应该是定位于针对腐败官员的法律,所有涉及数据方面的用语表达必须是精确的数字概念,而不能使用诸如“某某年以上某某年以下”、“数额较大或者巨大”这样的模糊概念。之所以使用精确的数字概念,就是让准备腐败的官员在腐败前计算一下贪污受贿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同时,也要考虑到因某些官员的腐败,给执政党造成的不良政治影响和形象损失。在量刑上,根据全国人民的平均收入,一万元折抵一年刑期,依次类推。鉴于对死刑的慎重,笔者建议在《反腐败法》中不设死刑,要用不得假释、不得减刑来替代。让贪官们明白,他们的腐败,要用一生来偿还。

2、设置附加刑

《反腐败法》也要设置附加刑,这个附加刑的设置,要突破过去仅仅没收贪官的全部个人财产的障碍。建议规定:除没收贪官的全部个人财产外,还应该没收其家属以及相关亲属的全部财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依据的,因为家数和相关亲属的财产中,绝大部分是受益于贪官们的权力。不少案例中,贪官的妻子、情妇、儿女都是参与腐败的相关人。即便是没有参与腐败,至少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没见过那一个官员的亲属有下岗的,他们不是在国外,就是在国内某些政府机关或者经济效益好的单位,没有贪官手中的权力,谁会接受这些人?

对参与腐败的贪官家属、情妇等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参与的受益人,要没收其财产。当然,再严厉的法律也不能让他们无法生活,这不符合我们的人道主义原则。要根据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给其留足2到3年的生活费,让其真正去自食其力。

3、建立体制内外联合的监督机制

制订严格的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反腐败和防止腐败的手段,建立体制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使执政党健康发展、国建繁荣昌盛才是根本目的。用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来监督向下的官员;用体制外的监督机制来监督体制内监督机制无法监督的官员,特别是“一把手”。另外,要改变地方人大“一把手”由地方党委“一把手”兼任的模式,在反、监并举的战线上再加一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