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关于言论自由的两篇文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1:26:02
《北京日报》关于言论自由的两篇文章作者: 魏永征  来源:中华传媒网
关键词: 北京日报 言论自由 沈敏特
  新年伊始,《北京日报》连续发表《追求真理离不开言论自由》(1月13日,作者沈敏特)和《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两文(1月19日,作者甄言)两篇文章,颇引起一些嗅觉灵敏人士的注意,他们认为后一篇文章是针对前一篇文章的,是一种“纠偏”。不过,我似乎并没有嗅出这样的“火药味”。这两篇文章其实都只是从不同角度表达了一些已经多次阐明的道理。

  《追求真理离不开言论自由》(沈文),说的是三十年前开启改革开放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论断“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与言论自由的关系。检验某个论点是真理还是谬误,不是权力,不是书本,不是任何其他什么,而只能是实践;为了让实践来检验,就必须让它发表出来,连发表也不准,怎么检验呢?这个道理,自弥尔顿至密尔,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阐述渐臻完善,可以说,“实践标准”和言论自由,是一个铜板的两面,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就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的说法。本文的精彩之处,是以通俗而简明的语言和两个包含深刻历史教训的事例,做了一点宣传而已。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0307371

  《言论自由的社会责任》(甄文),说的是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绝对的言论自由;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人们,不要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这对不对呢?当然对,而且也是人所共知的常识。甄文引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点的几句话,而沈文说的则是该条第2点的精神(这一点内容十分丰富,沈文只是触及其中某些方面),如果说甄文是反对沈文的,那么岂不等于说,第19条第2点和第3点是相互打架的吗?

  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9-01/20/content_10686464.htm

  甄文说:“有人把言论自由泛化甚至神化,这样就会为荒谬言论甚至谎言争得所谓自由的空间。企图经这样的‘神化’,使荒谬言论、谣言、谎言能有表达的自由而不受约束、不承担社会责任。”沈文有没有这样的意思呢?沈文明明说:“这里指的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言论,而非狂喊乱轰的攻击漫骂”,并没有说有鼓吹“荒谬言论甚至谎言”的自由,可见甄文说的“有人”,自是别有所指,而非沈文。说甄文批驳沈文,岂不是变着法儿指责甄文是无的放矢吗?甄先生一定不会赞成这样的理解。

  如果说有某一论点(即所谓“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言论”),还没有经过实践的充分检验,还难以判断是真理还是谬误,按照沈文的观点,自然是应该有发表的自由,公诸社会,进行探讨,以待实践的检验。那么甄文是不是反对这样的自由呢?我看不是。甄文明明说的是反对表达“荒谬言论、谣言、谎言”的自由,“荒谬言论、谣言、谎言”与未经实践检验还难以判断是对是错的言论,从词语到内容都是不同的概念。说甄文反对发表后一种探讨性论点的自由,岂不是有歪曲别人论点之嫌?甄先生也一定不会赞成这样的理解。

  公平地说,沈文并无明显毛病,而甄文则有一些欠缺。他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点的一些话,却漏掉了至关紧要的一句话。为说明问题,先把这一点照引如下: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香港政府官方译文)

  这里的“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but these shall only be such as provid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即所谓“对限制的限制”(restrictions of restrictions),是对限制言论自由的重要界定。就是说,限制言论自由也并不是任意的、随心所欲的,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这句由13个词(英文词)组成的简短文句,有三层意思:第一是“仅仅”(only),即不能超出a和b的范围,并不包含只准发表真理、不准发表笼而统之的所谓“错误言论”、“错误提法”;第二是以法律规定(provided by law) ,即必须是正式的合乎程序的、事先公开发布的、人们易于理解的因而对自己行为后果具有可预见性(而不是害怕“我这样写会受罚吗?”)的规则,而不是由某个长官、某个内部文件说了算;第三是必要的(necessary)。有的人,一看到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可限制的,就兴奋不已,就下令人们这个不准说、那个不准提,真该好好儿地领会一下这13个词组成的短句。甄文既然引用国际人权公约作为自己立论依据,如果能够全面引证这段文字,不仅引“责任”、“限制”云云,而且把这句话也引出来,那就更好了。

  这一层对限制言论自由的限制的意思,是缺少不得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不能滥用,限制言论自由的权力同样不能滥用,只说限制,不说对限制的限制,言论自由就可能遭到过度限制,甚至有可能成为停留于纸面上的漂亮词藻。

  不管怎么说,在党报上能够公开讨论言论自由问题,是一种新气象。如果说,甄文是对沈文的补充,那么我这里就对甄文作一个补充,都不存在谁驳谁的问题。言论自由是一门大学问,不是几篇短文说得清楚的。希望有更多人来研究这个民主社会和人权的基本问题,开展更多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