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达关于李庄案的两篇文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07:39
历史是谁来写的?
——四评李庄案
刘思达
一场历时近两个月的大戏,终于落幕了。在我写下这篇文章的时候,李庄已经不再是一名中国律师,而是成了重庆某个监狱里的犯人。重庆我只去过一次,是去年三月,短短的四天时间里,我访谈了当地的十几名刑事辩护律师,还在著名的西南政法大学做了个讲座。西政的校园坐落在沙坪坝区的烈士墓,是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关押、迫害革命烈士的地方,现在虽然变成了绿树成荫的校园和博物馆,却总还是透着一股凝重的气息,以至于西政的师生们都常常以“古墓派”自居。现在回想起来,当初我决定去重庆做调查,还真是选对了时机,经过了这几个月来“打黑”的血雨腥风,尤其是李庄案的跌宕起伏,如果今天再去的话,真不知道还有哪位重庆律师敢像去年那样说话。我想,恐怕不只是重庆律师,全国各地的刑事辩护律师们,在李庄案的二审判决宣布之后,大概都要失语很长时间了。从一头雾水到恍然大悟,从哀其不幸到怒其不争,在重庆方面的精心策划之下,一部轰轰烈烈的悲剧竟然变成了无比尴尬的闹剧,一位性格刚烈的律师竟然变成了信口雌黄的神经病。
李庄不是烈士,他只是一个渴望自由却被国家机器无情地忽悠了的阶下囚,于是他进不了沙坪坝的烈士墓,大年三十的晚上,也见不到远在北方的亲朋好友。我这两天思来想去,实在是由衷地佩服重庆有关方面的政治智慧,他们只是用了一个刑事侦查中常用的小伎俩,就让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中了招,不但结结实实地给李庄定了罪,而且通过开庭审理把一审的种种程序问题撇得干干净净。美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有一个关于审讯的理论,说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好像是在玩一个信任游戏,通过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减刑的一线希望来换取他们的信任,从而达到让其认罪的目的,而认罪之后的结果却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并不有利。李庄案二审之前有关部门和李庄之间的“谈话”,完全就是这个套路,并不是什么“辩诉交易”,而是最基本的刑事审讯技巧,只可惜李庄和许多犯罪嫌疑人一样,求生的欲望太强烈,反而中了公检法机关的圈套。
当然,作为看客的我们,完全没有理由责备当事人,任何一个处于公权力制约之下的人,都有充分的理由为了个人的人身自由牺牲社会正义,龚刚模揭发李庄如此,李庄当庭认罪也是如此。本案尘埃落定之后,真正值得深入思考的,是它究竟给我们留下了什么。不可否认,李庄案的二审在程序方面实现了几个重大突破,首先开庭审理本身就十分难得,根据诉讼法完全可以书面审的案件,或许是因为舆论压力太大,或许是因为一审的程序问题太多,但总算是开庭了,而且给了控辩双方充分的调查和辩论机会。其次,六位证人出庭作证,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虽然证人自始至终坚持说辩护律师听不懂的重庆话,但毕竟实现了当庭质证,就算对最终的判决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和一审比起来,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最后,庭审全过程对部分媒体和高校师生公开,庭审后审判长和重庆高院的领导也都主动接受了媒体采访,不管判决结果是否公正,整个过程是相对公开、透明、令人满意的。
但这些程序上的进步并不能掩盖本案的实体问题,也就是李庄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律师伪证罪。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一直十分明确,首先刑法306条就是一条歧视律师的恶法,虽然废除这一条文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刑事辩护律师的弱势地位和执业风险,但废了比不废好,不废的话,我国的刑事辩护永远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其次,即使在306条还有效的今天,我认为李庄的行为也不能构成伪证罪。重庆法院认为律师伪证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这是对我国刑法的严重越权解释,应该就此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然后再判决才对。伪证罪的核心在于证据,只有在证据被证明虚假的前提下,才可以讨论律师的伪证问题,本案中李庄的行为根本没有产生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更没有经过当庭质证,我实在是不理解所谓的“伪证”究竟何从谈起。如果按照本案法院的逻辑,姑且称其为律师伪证罪的“行为理论”,那么任何一位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候,只要开始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就随时都存在伪证“行为”的风险。因为即使在开庭之前,不用经过法院的证据认定,只要有任何一位证人或者联系人对律师产生了怀疑,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律师的取证行为,那么律师就可以直接到看守所报到了。试问,这样一来,在刑事案件中,还有哪个律师有胆量取证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不是成了一句空话了吗?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考量,李庄案的有罪判决都是不公正的,无论重庆的政法领导们有多聪明,无论重庆中院的庭审笔录和判决书有多缜密,都无法掩盖这个判决背后那些肮脏的东西。就是在这些见不得阳光的东西的左右之下,高子程和陈有西两位律师一个多月来的努力付之东流了,留下的只是那几份洋洋数万字的辩护词,我无法想象,李庄当庭认罪的那一刻,他们的心情究竟如何,而二审判决出来之后,他们的心情又是如何。但我要对他们说,你们是中国律师的骄傲,许多年之后,当后辈们重新审视这段历史的时候,他们一定会被这几份辩护词中所蕴含的力量深深震撼,也一定会尊敬和赞赏你们在当事人已经被迫认罪的情况下坚持无罪辩护的做法。毕竟,历史不是重庆的政法机关写的,也不是某一位领导人写的,在这样一个网络时代,他们可以动用一切喉舌,把李庄描绘成一个违法乱纪、道德败坏、人人喊打的罪犯,却无法湮没那些从国内外各个角落自发而来的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声音。而这些不“和谐”的声音,将回响在重庆烈士墓的上空,将散落在无边的网络上,直到它们被后世的史学家如实记录下来,成为那些曾经迫害律师的人永远的梦魇。
(作者为威斯康星大学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
抬不起“屁股”的法律共同体
——二评李庄案
刘思达
文章来源:
http://liusida.fyfz.cn/blog/liusida/index.aspx?blogid=566947
李庄案的庭审在新年之前终于告一段落,现在重庆乃至中央的各级领导恐怕正在紧张地协调着各方利益,最后的司法判决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协调出来。在写上一篇文章()时我说过,本案的司法程序结束之前,我不想对具体案情发表任何评论,现在一审程序基本算是走完了,起诉书、辩护词和庭审情况也都大白于天下,我这些天心里憋了一肚子的话,也终于可以好好说说了。说实话,自从十几年前误打误撞进了法律圈的门,我从来没有对任何一个案件这么关心过,甚至这几天连睡觉都不踏实,经常清晨五六点就醒来,满脑子都是李庄案的点点滴滴。我想,这大概是我研究中国律师业数年之后落下的“综合症”发作了,为了一个和我素昧平生的人,为了一个万里之外的案子,居然会痴狂至此。既然已经狂了,那我就干脆发一点狂语,各位看官明白的欢迎拍砖,不明白的随便笑笑就是了。
这些天看了不少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们的文章,基本分成两派:学界,如徐昕老师所言,分成了“重庆派”和“北京派”;实务界呢,则是分成了“公诉派”和“律师派”。至于我自己,很明显,按学界的分法我属于“北京派”,按实务界的分法我属于“律师派”,没什么可遮掩的。而真正让我吃惊不小的,是这两派的立场居然如此针锋相对,真让人不由得想起了那句著名的“屁股决定脑袋”。回想数年前,强世功老师写过一篇著名的《法律共同体宣言》,期望在我国形成一个涵盖了律师、法官、检察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乃至法律学者的职业共同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从这次李庄案的各方反应来看,这个所谓的“法律共同体”至今也只不过是学者们的异想天开罢了,无论是知识、语言、思维还是认同,不同地域、不同职业的法律人之间都还有着深深的隔阂与鸿沟。这不禁让我再次感叹“屁股”的力量之强大,影响之深远,与之相比,在法学院里的几年“脑力训练”实在是微不足道。
说了这许多废话,言归正传,说说李庄案的一些具体问题,也让我们更直接地审视一下抬不起“屁股”的各路法律人在本案中的表现。说李庄案,就要先说重庆“打黑”,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讲,这次“打黑”的实质,是一次自上而下的“运动”,和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在神州大地各个角落频频发生的各种“运动”在逻辑上并无二致。任何“运动”的前提,都是要把人分成两类:人民和敌人。我虽然算是80后,却也从小就知道,对待同志(也就是人民),要像春天般温暖,对待敌人,则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重庆“打黑”运动中的“敌人”,自然是那些曾经不可一世的黑老大及其帮凶,于是公检法机关要一齐出动、联合办案,像以往的历次“严打”斗争一样,从重从快,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让黑势力闻风丧胆,让人民群众拍手称快。本来这场戏唱得正热闹,没想到从北京来了个不识大体的律师,硬要为“敌人”说话,而且本事还不小,以各种手段寻求有利于“敌人”的证据,极大地干扰了公安、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于是,有人坐不住了,“屁股”痒痒了,不由得想起那十几年来屡试不爽的《刑法》306条来,在“打黑”的一片大好形势之下,此时不用,更待何时?于是,一刀剁下来,李庄律师便也成了“敌人”。
李庄律师到看守所报到之后,重庆方面一方面以惊人的速度完成了侦查和起诉程序,另一方面也早早地按惯例准备了新闻通稿,供各大媒体选用。可万万没想到,事情偏偏就坏在了媒体头上,中国青年报那一篇添油加醋的报道,就像是给律师界1997年以来十几年的“伪证”伤疤上撒了一大把盐,顿时引发了很可能是中国律师业三十年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集体抗争。说实话,和国外律师比起来,我们的律师一向都很听话,律师的娘家(律协)和婆家(司法局)在政法系统里也没什么地位,所以有什么委屈能忍也就忍了,以前那上百个所谓“伪证”案件,大多数不都是悄无声息地以无罪释放告终了吗?可这次李庄案不一样,是明明白白地暴露在全国人民的眼皮底下,对律师业集体形象的损害,就好比在全国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数万律师的“屁股”上挨个都点了一把火,这要是真定了罪,以后谁还敢做刑事案件?谁还敢取证?更重要的是,还有哪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信任与“黑”和“伪证”纠缠不清的中国律师?
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全国数十万法律人的高度关注下,李庄案开庭了。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一位是他的同事高子程律师,另一位则是在这次律师业的集体抗争中言行最为耀眼的陈有西律师。高子程律师我久闻大名,一直没有机会亲见,陈有西律师我2007年在杭州做田野调查的时候,是登门拜访过的,当时就为陈律师的才华与正气深深折服,这次他冒着被“人民”唾骂的危险,对一个素不相识的律师拔刀相助,我丝毫也不惊讶。如陈律师本人所言,他不仅是在为李庄个人辩护,更是在为整个中国律师辩护制度进行辩护。他在辩护词最后喊出的那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不是什么空洞的豪言壮语,而是律师界多年来的共同声音,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最基本原则,有些人听了不顺耳,只能说明他们的“屁股”左右了脑袋,把律师当成了“敌人”来看待。
说到庭审过程,就目前所透露出的信息来看,被告人一方的优势十分明显,而公诉人则漏洞百出,那些所谓证人不愿出庭、没有录像设备之类的借口实在太过苍白,任何一个哪怕学过几天法律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破绽。而庭审结束前的那一句语惊四座的“免费嫖宿”,更是显示了公诉方在本案中不可一世的道德优越感。听听公诉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李庄在司法活动中,采用不顾案件真相,帮助当事人伪造对其有利的虚假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手段,利用法律践踏法律,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走向了反面。”什么叫作“反面”?意思不就是说,李庄已经不是“人民”了,而是“人民”的“敌人”,所以才需要法办。事实上,这种“道德审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比比皆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这么多年,把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同于罪犯、等同于“敌人”的思想,在公检法机关依然根深蒂固。公诉人说这些话的时候,恐怕根本没有想那么多,因为这一切早就成了习惯,本来嘛,在一个证人从不出庭、律师不敢取证、法院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还可以抓律师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公诉人的“屁股”稳如泰山,说错几句话,又有什么可怕的呢?
而本案真正可怕的地方,是李庄律师还根本没有向法院举证,就被以“律师伪证罪”起诉,这完全突破了以往《刑法》306条案件的套路,让我对重庆警方的法律素养瞠目结舌。以往的律师“伪证”案件,检察院至少要等到庭审结束,等到律师在法庭上举了证,才敢以这一罪名报复律师,就说306条是恶法,这好歹也算依法办事。可这一次,如李庄本人所言,“哪怕一个烟头大的纸片也没有!”根本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所谓的“伪证”何从谈起?在“打黑”运动的重压下,重庆警方未免也太急躁了一点,我想他们的“屁股”底下,一定也烧着一团火,火烧得太旺了,人也就急红了眼,满眼看见的都是领导意志,哪还有什么法律可言?
至于本案中合议庭的三位法官,我倒是很同情他们,贺卫方老师在博客上写:“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你们会在历史上留下印记的”,可地球人都知道,最后的判决哪里是这三位法官可以左右的?他们的“屁股”早就被牢牢地按在了自己的“茅坑”上,动弹不得。让我们把这一切交给英明的领导同志们吧,他们才是这个法律共同体里仅有的可以真正随心所欲地抬起“屁股”的人,其他绝大多数人,包括那些或是讳莫如深或是跳梁小丑般的学者,都一样深深地蹲在自己的“茅坑”上,即使放几个“屁”,也充满了那个“坑”里的气息。这就是我们的法律共同体,能勇敢地抬起“屁股”看别人也看自己的人,实在太少了。所以,我希望,无论李庄案判决结果如何,至少能有一个积极意义,就是让全国各地这几十万法律人都能抬抬“屁股”,换位思考一下,这样以后再有什么事情的时候,别再分什么“重庆派”“北京派”,更别再不分青红皂白地摆出一副“人民”的嘴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