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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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门诊报销

更新日期:2008-11-29 11:52:49索 引 号:530924-005023-20081129-0030
名 称:新农合门诊报销
  
新农合门诊报销
政策依据:镇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实施方案(试行)。
前提条件:参合对象生病到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就诊;必须持有《镇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并且“合作医疗证”在有效期内。
工作程序:参合患者结帐时出示《镇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户口本或身份证,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实行现场减免;在县外公立医院就诊的住院患者,预先垫付全部医药费用,回当地所辖乡镇新农合办结报。
工作标准:在县内村卫生室门诊治疗报销40%,要求村卫生室月平均处方值不得超过25元;在乡(镇)卫生院门诊治疗、辅助检查报销30%,月平均处方不得超过35元、50元;县医院门诊辅助检查报销20%,月平均费用不得超过50元;县外一切医疗机构门诊均不予报销;(以上报销比例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会作调整。)
办理时限:门诊现场减免。
承办科室:县、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 0883-66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