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外之费与黄宗羲定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2:20:30
[原创]税外之费与黄宗羲定律

文章提交者:十年砍柴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燃油税”方案出台后,作为一位私车拥有者,我曾表示了过谨慎的乐观。这较之于过去不论车排量大小,行驶里程多少,每年都交相同数额的养路费,更能体现公平。但我之所以只能是谨慎乐观,乃是由于生活在中国所积累的社会经验。每一次改革,无论规模大小,必然是利益的重新调整,受损方若掌握相当的权力,常有一种“使之东隅,收之桑榆”的补偿冲动。

     果不其然,“燃油税”行之未满两月,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纷纷将二级公路升格为一级公路,从而达到分段收费的门槛。上海、天津、重庆三直辖市,城区面积比例较之省区过大,难以拷贝各省区这种措施,便以一次性的“道路交通费”、“路桥使用费”等形式继续保留燃油税外的收费。而笔者所在的北京,地方政府已放出风来,拟征收“汽车排污费”,并声言征收政策出台前,会召开相关“听证会”,以显示尊重民意。

     在几年前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温总理引用了秦晖先生所创制的一个概念“黄宗羲定律”,提醒警惕历史上每次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反而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的怪圈。“黄宗羲定律”源于明末大学者黄宗羲先生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中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考察从“井田制”开始,到唐朝初年“租庸调”制到中后期的“两税”制,到明中后期实行的“一条鞭法”,中国历代赋税改革,总是把名目繁多的赋税、杂费、力役合并成一个税种,农民负担短时间减轻了。但不久后,这个总税的名目之外,又会滋生出其他的收费;然后再合并,再税外加费,如此循环下去。他举距其最近的“一条鞭法” 为例,将农户十年中夏税、秋粮、存留、  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等等,汇成一个项目总征之  ,分摊到每一年。不久,农户又要在税外承担杂役,这增加的是“重出之差”。万历年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到了崇祯朝又增 练饷七百三十万。黄宗羲将这种历史怪圈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

     黄宗羲所处的时代,中国是个不折不扣的农业大国,赋税主要出自农民,因此“黄宗羲定律”所论的当然也就是农民负担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正在告别农业社会进入工商业社会,政府的税源更为丰富,来自农业和农民的税可以忽略不计。但若整个权力运行的机制没有根本的改变,尽管税源变了,工业化程度高了,但“黄宗羲定律”仍然会在城市中运行。养路费改“燃油税”,而“燃油税”外再增加其它的收费,便是典型的一例。

      照理说,既然征收了燃油税,车主便是有偿使用了汽车,哪怕他的车子在这个国家的领土内仅仅行使一米。那么道路使用、尾气治理等等费用都应该包含在内。-----其税率轻重则是另一个问题,可以通过充分讨论,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而在正税之外,再征收各种“道路使用费”、“汽车排污费”,就是不折不扣的“重出”费用。当然,考虑到“税”的征收、分配权在中央政府,“费”的征收、使用多归于地方政府,或许能理解某些地方政府收“费外之税”的积极性。

     黄宗羲所论的多种税费合并成总税,总税外再枝蔓出重复的费用,时间跨度至少十几年,可各地政府在“燃油税”外再收费,连半年都等不及了,真是时不我待呀。也能理解,现在是网络时代,社会发展一日千里,远非传统社会所能比。但是,切莫忘了黄宗羲在文中总结历史教训时的锥心长叹:“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 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