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25:12
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 (2009-01-23 14:22:12) 标签:庭审直播 商榷 杂谈 

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

贺卫方

 

话题的引出

 

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以现场直播的方式报道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对于这个国家的第一电视台来说,这样的现场直播尚属首次,因此理所当然地引起了海内外媒体的极大关注。许多传媒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中国司法史和新闻史上的一个创举,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在此前不久,美国总统克林顿来华访问期间,中央电视台破天荒地现场直播了两国领导人的记者招待会以及克林顿总统在北京大学的演讲,紧接着同一家电视台又现场直播法庭审判,于是不少海外传媒也兴奋地把几起直播视为中国新闻界进一步开放的标志,一时间议论纷纷,赞誉有加。

   

其实,在我国,虽然此前电视对案件的现场直播相当罕见,然而在若干地方电视台,近年来已经开设了不少报道法庭审判的栏目,例如“电视法庭”、“法庭传真”、“现在开庭”等等。在这样的栏目里,尽管不是现场直播,然而所有的法庭场景都拍摄自真实的庭审过程,只不过由电视工作者作了一些剪辑处理,从而使整个报道更精炼,同时也把某些观众不宜的镜头加以剔除,以便更好地完成这类节目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通过电视这种最为大众化的传媒对真实法庭程序的报道,形象而直观地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

   

尽管从事和参与这项里程碑式直播的人们具有最善良和真诚的动机,并且投入了极大的热情,然而,作为一个从事司法制度研究的学者,我感到电视直播法庭审判的复杂性似乎被人们忽视了,因此有必要对直播的利弊得失作些细致的分析和探讨。

 

允许,还是禁止,这是个问题

 

   

让我们拐个弯,先从美国的辛普森案的电视直播说起。

   

受到美国以及全球各地许多人关注的辛普森刑事审判由于电视现场直播而愈发轰动一时。一些人认为这种现场直播是相当好的做法,因为它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通过电视的现场直播,更多的人可以对辛普森或其他人的案件以及具体的司法过程有直接的了解。同时,把法庭上发生的一起置于摄像机的镜头之前,成千上万的公众(而不仅限于法庭旁听席中的寥寥十数人或数十人)可以观看法庭的审理过程,这是对司法官员最切实的监督,个别法官的违反司法伦理甚至腐败的行为可以受到有力的抑制。

   

不仅如此,许多人相信,直播法庭审判也是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过程,通过观看直播,人们不仅仅能够了解审理过程所揭示的案件事实,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学习到了许多法律规则,养成了法律程序观念与意识,这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当然是大有裨益的。从前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观察美国制度时就指出过,在美国,法律家的精神产生于法学院和法院,但逐渐地透过法学院与法院的墙壁,渗透到了整个社会,甚至及于最底层,使得全体人民都沾染了司法官的某些习性与爱好。我们可以说,当愈来愈多的人们习惯于像法律家那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时候,法治国家就是水到渠成的一种结果了。

   

然而,了解美国司法制度的人们都知道,在这个电视摄像机可以合法地窥测许多最隐秘场合的国家里,电视直播法庭庭审过程的做法却是极其罕见的特例。实际上,法庭是迄今为止对镁光灯排拒最严厉的一个场所。试想,通常报纸对报道法庭场景所用的图片都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而不是照片(法庭之内不许拍照),电视直播就更是一桩难以实现的事情了。辛普森案刑事审判的直播是破例的举动,主要原因是这位黑人橄榄球明星实在是闻名遐尔,电视直播可以有相当大的观众规模。同时,加利福尼亚又是通过立法使电视直播成为可能的几个州之一,当然要使可能性变成现实还必须得到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以及法官本人的许可。另外,直播过程还要受到法官严格的监控和种种苛刻的限制,例如不允许陪审团成员的身影出现在屏幕中,镜头不得对准当事人的笔记,等等。即使如此,这次现场直播仍然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结果,第二次审判,即以辛普森为被告的民事审判就没有进行电视直播。

 

法庭程序的特殊性

 

既然直播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司法权的监督,有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面对这三个有利于,为什么美国--不止美国,许多国家都是如此--还要对电视直播施加那么多的限制,表现出那么多的忧虑呢?

   

司法程序的特殊性是我们首先应当注意的。一起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谨的合作工作过程。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需要一丝不苟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作出及时而权威的回应。这里有唇枪舌剑式的激烈交锋,有层层剥笋般的细密分析,时而慷慨激昂,时而针落地而可闻。总之,这是一个与实验室中的试验或病房里的会诊相类似的过程。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法庭秩序以及相关程序带来负面影响。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地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注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力或激发的“做秀欲”,都会妨害庭审过程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

   

电视直播当然有助于公众了解法院和法律程序,有助于法治意识的养成。但是,说实在话,对于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们来说,庭审过程往往并不像关于法庭的电视剧那样生动有趣。烦琐的程序,冗长的陈述,纠缠不清的细节,常常是枯燥之至。许多人或许从某些外国或香港影视片里看到生动的庭审场景,且不说文学作品本身乃是对生活的提炼,并且可以虚构一些更具戏剧性的情节,实际上我国的庭审模式与英美以及属于英国“制式”的香港庭审很不相同。后者是所谓“对抗制”模式,庭审过程的主导角色是双方律师,尤其是在有陪审团的时候,律师更是要使出浑身解数,说服作为法律外行的陪审团成员相信本方的主张是更可信的。这样,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对一般公众便可能有更多的魅力。但是我国的模式却属法官主导型,不使用陪审团,律师和检察官都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被动地回答法官的提问,程序更显沉闷乏味,究竟能够吸引多少人专注地在电视机前坐上四五个小时,委实是大可怀疑的。以我个人为例,虽然自己的专业是法律,尤其是对司法程序极感兴趣,在这次中央电视台直播那起案件审理的时候,我也很想从头到尾仔细看一遍,但是看了不到半个钟头,就变得难以忍受,关掉了电视。如果不能吸引很多人去观看,直播对于培养法治意识的作用还会有多大呢?

   

就一般社会对法官的监督而言,电视直播所能起到的作用更为有限。因为电视至多可以告诉观众法庭上发生了什么,而难以挖掘影响司法决策的各种背后的因素。例如,当一个案件实际上是由电视观众看不到的某些人(例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们)作出最终决定的话,直播庭审过程对于监督司法权行使又有多少意义呢?至于抑制司法腐败,直播庭审过程更是无济于事。我们很难设想,一个法官会在电视镜头前明目张胆地违反司法伦理准则。恰恰相反,他完全可以在表面上做到无可挑剔--摄像机能够“直播”的毕竟只是表面现象。

   

还有,电视直播是成本相当高昂的一种活动,同时无论从哪方面说,我们都无法想象法院里的所有案件的审判都由电视直播。因此挑选哪起案件的审判直播,恐怕只能由法院来安排了。考虑到自己的社会形象,法院肯定要挑选最有把握的案件,安排最具水平的法官,从而使直播过程万无一失。可这样一来,通过直播的监督又何从谈起呢?

 

走向真正开放的司法程序

 

   

写到这里,似乎有些泼冷水的感觉。其实,我对最近电视等大众传媒所表现出来的开放姿态极感欣慰,同时也坚信传媒更多的“直播观念”乃是民主制度下传播实践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当然离不开媒体的严密监督,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司法权运作过程的封闭特征。电视直播可能成为司法程序走向开放的一个表征,也完全可能成为遮蔽真实问题的幌子,因为它会产生某些误导,使一些人以为直播是最直观和最切实的监督方式,而忽略了直播根本解决不了或者根本无需直播就可以解决的许多问题。

   

目前,妨害司法程序真正走向开放的障碍表现在观念和具体措施两个方面。在观念上,法院和其他执法部门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衙门遗风。虽然我们的司法机关都被冠以“人民”字样,然而,人民要了解司法机关的具体运作和决策过程却是十分困难的。究其原因,许多官员的思想深处仍然是防民之念甚重,以为神秘的决策才能够成就威不可测的政府权力。人们很少意识到,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司法权是一种受托权力,它最终应当服从于人民的控制。司法过程的封闭既违反了民主原则,从而危及司法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加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疑虑,增大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阻力和司法制度本身所承受的外部压力。最后的结果,司法机关在权力结构中愈来愈走向边缘化是必然的。

   

由于衙门传统的影响,虽然我国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然而抽象的肯定不敌具体的否定;当前法院所普遍采用的一些具体措施使得公开审判原则大打折扣。例如,法院门前普遍设置武装警卫,阻挡与案件“无关”的所谓“闲人”入内。这是与公开审判原则直接相反对的。如果只是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可以旁听,这还算不上公开的法庭;只有想进去的人都可以进去,才成其为审判公开。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公民可以持身份证件进入法院旁听审判。这项举措引起媒体高度评价,但是这也可以说是很令人难堪的一种评价,因为这家法院仅仅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已。我们希望,全国的法院都应当向民众开放,设置在法院门口的警察应当被设置在门厅之内的安检设备取而代之,各审判庭的门户应当向公众(包括文字记者)敞开。

   

在大门开放之后,重要的措施是法院的决策过程应当与庭审过程合一。很明显,如果庭审过程是走过场,实际的决策权并非由主持庭审的法官把握,那么,不仅仅电视所能直播的只是表面现象,在法庭里旁听的人所见所闻者也是假戏真做,这样的庭审再公开,也难以成为监督司法的渠道。因此,要使旁听民众对法官的监督落到实处,就必须强化主审法官的独立决策权。

   

不独此也,我国法院时下所通行的两套案卷的做法更是大可质疑。所谓两套案卷是指每个案件的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前者可以向当事人公开,后者却由法院内部控制,外人无权查阅。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某些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因素--审判委员会中的不同意见、有权者的“指示”等等--恰恰只有副卷之中方有记录。这样,副卷的封闭便成为黑箱操作的温床,成为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的直接障碍。我们的法院能否将两卷合为一卷,或者将副卷向当事人以及公众开放呢?

   

上面所述,只是公开审判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些最低限度的公开措施不去实行,一两场电视直播又何用之有?

 

原载《南方周末》1998年7月17日,增订稿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