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大案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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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单位制造使用“问题发票”19亿1仟万元之多·中国第一大案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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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6日10点32分51秒 来源:法制日报

一本年鉴可获利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受邀展示形象企业叫苦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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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 个别行政执法单位编年鉴“创收”内幕

 导 读

    一本本名为展示企业形象、推荐企业产品的年鉴却成了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创收”的工具。知情人透露,编辑一本年鉴可获利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巨额的利润诱使许多行政执法单位纷纷效仿,年鉴、蓝页、指南……各种在行政执法单位“指导”下编辑出版的“创收”书籍层出不穷,而被行政执法单位“邀请”“展示形象”的企业却是叫苦不迭。随着一起因利益分配不均产生分歧事件的曝光,执法单位与个体户合伙“创收”的一些内幕也渐渐浮出了水面。

 “我们合伙赚的钱,凭什么不分给我。”10月26日,林初享从包里拿出一本《衡阳企业和产品年鉴》摔在记者面前气哼哼地说。


协议合伙搞“赞助”     

林初享是浙江温州人,与妻子在湖南省长沙市开了一家名为“长沙市佳华标牌广告部”的小店。2004年9月16日,长沙佳华与衡阳市质监局的信息管理所签订了一份《关于衡阳市质监局网站建设以及编辑〈衡阳市企业和产品年鉴〉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长沙佳华”提供网站建设经费,将认刊企事业单位的资料登录上网,负责年鉴认刊、设计、编辑出版等事宜,承担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网站建设费、年鉴出版费;信息管理所协调内外关系,印发文件、并为长沙佳华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收取认刊赞助费(包括服务费、条码费),收入按照信息管理所20%、长沙佳华80%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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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后,信息管理所成立了一家名为“衡阳湘科标准信息服务中心”的公司,湘科公司代替信息管理所与长沙佳华继续履行合同。

    衡阳市质监部门为什么会和个体户合伙编辑年鉴呢?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解释是:2004年下半年,林初享在得知我局有编辑此书意向后,便拿着省局领导的字条多次来我局和信息所,再三请求与我们合作编辑,并主动提出无偿支持我局局域网建设费5万元。综合考虑很多方面因素后,信息所于2004年9月16日与佳华签订了合作协议。

    分钱不均上法庭

    据记者了解,为了推动年鉴的编辑出版,2005年4月,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衡阳市质量协会联合下发了文件,文件提出:全市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加此项工作(入编年鉴),共同推进该市经济的发展。文件末尾还附上了30位《衡阳市企业和产品年鉴》编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编委会成员都是衡阳市县区质监局的主要领导。”林初享对记者说,有了衡阳市质监局的红头文件和各地质监局一把手的支持,编写年鉴和联系赞助单位果然方便了许多。

    2006年10月20日,一本收入了衡阳近1万多家企业信息、厚达452页的《衡阳市企业和产品年鉴》出版了。年鉴发行结束后,湘科与佳华开始“关门算账”,双方的矛盾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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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质监局副局长刘初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湘科与佳华合作期间征集认刊赞助单位472家,认刊总收入445780元,税后收入421262元,长沙佳华只能分得317009元。而对这一收入数据,林初享不能接受。

    “1万多家企业在里面做了广告,按照赞助费收取标准,至少应该有537万元,湘科公司明显隐瞒了收入。”林初享说。

    记者在一张收费清单上看到了年鉴赞助费收取标准:封面8万元、封底4.8万、彩页跨版9000元……

    在向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多次讨要“赞助”费用无效的情况下,林初享将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了法庭。

    创收年鉴何时休?

    据知情人透露,如今,一本本名为展示企业形象、推荐企业产品的年鉴,已经成了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创收的工具。编辑一本年鉴可获利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被行政执法单位“邀请”“展示形象”的企业叫苦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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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单位我们得罪不得,他们让我们上年鉴,我们不敢不上,在里面做了个小广告,花了4800元。”衡阳市某企业负责人向记者抱怨。

    “我们企业不大,每年要给行政执法单位的这些赞助费达到上万元,真有点应付不过来。”衡阳市另一位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

    知情人告诉记者,除质监部门外,衡阳其他一些行政单位也曾出版过类似的年鉴,收来的赞助款到底流向何方,根本没人监管。

    据记者了解,因为企业反映强烈,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版年鉴的做法已被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叫停。

    记者手记

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变着花样成立“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从而造成了新的“政企不分”现象,这些“公司”经常利用政府部门的名义开展业务,损害了政府形象,这一现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专家称,治理这种乱象,一方面需要严格管理各种违法行政,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公众舆论监督,让权力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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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林初享 建网站编年鉴 发现一些“问题发票”也渐渐浮出了水面

共同关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领导包庇其下属单位制造使用“问题发票”19亿1仟万元之多·中国第一大案内幕



在法庭被告提交的证据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衡阳市衡质技监局发[2005]22号文件建站编年鉴


一、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蒸湘分局)工作人员于2007年5月29日亲笔填写给我的一本发票代码:243040570144、号码60006001-60006025开具金额数字是32398元;其被告提交给我的(证据九)是衡阳市纪委领导于2007年9月14日调查报告中一本发票同样代码、号码也是32398元;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纪委于2007年6月18日提交给我的也是同样的一本发票数字只有22726元;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纪委于2007年7月30日提交给我的又是同一本发票数字是34126元;为什么同一本发票开出三个数字?(注:此三本发票都系重号“问题发票”)。我自己于2007年5月29日到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蒸湘分局)调查中发现,发票代码:243040570144、号码60002651-60002675一本(注:地方税务发票每本25份)开具金额数字是几十万元之巨,每份发票开具数字不低于4800元、也有数万元的我看过,为什么现在这本发票变成开具数字只有25668元(注:此票系2007年使用的“重号发票”)等等;这一反常现象,也表明发票不是正规的税务发票。

二、被告提交给法庭的发票和我自己到衡阳企业收集的部分发票联都是与国家司法权威部门 “鉴定材料”发票系同一个版本印制形成。在于2008年2月25日,经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与“发票样本”两者都标称是衡阳市“华圣印刷有限公司”同一年印制同一年使用的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裁剪发票,是否由同一印刷版型印制形成(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8]鉴字第0145号)。鉴定结论:“两者不是由同种类纸张、不同一印刷版型印制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一个地级市、州一年只能使用一个版型”。“鉴定材料”系“问题发票”(详细见附件六)。像这样的发票他们已使用开出给(企业或单位)的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裁剪发票2004年版发票号码:0014151-0014175、0006526-0006550,2005年版发票代码:243040570144、号码:60000001、60002651、60006001、60008075,2006年版发票代码:243040670545、号码:60000001、60004451-60004475,共三年的发票连号版本等发票联均是已出具19100份,发票面值19亿1仟万元。不法分子并且将每本发票重印多本,在衡阳五区、两市、五县大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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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身为行政打假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身为行政管理发票机关。该团伙成员早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手段非常隐蔽,制造使用“问题发票”,图的是什么?就是侵吞公民合法财产。在欺压湖南6800万人民和我这个外地老百姓,在欺骗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中组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电视台、湖南省委。

四、我是在自己的合法收入财产被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制造“问题发票”手段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多次向衡阳市质监局领导协商未果。逼不得已于2007年4月初向上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但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作为党的纪律监督机关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纪委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也三番五次的用“问题发票”来欺上瞒下,骗我作业务结算;而且故意将有严重“问题发票”做了鉴定,虚假的报告欺骗上级领导;并且指派保安于2007年8月15日殴打举报者(后经法医鉴定我所受伤为轻微伤),其意图是想杀人灭口,毁灭证据,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长达一年多时间我无数次上访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及分管衡阳的负责人、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及税侦支队负责人、省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衡阳市纪委领导说我反映失实,我从未向衡阳纪委反映情况;(至少有4位高层厅级干部、处级、科级等责任人四十之多)也得不到落实。但最终结果却令我失望,他们官官相护,对老百姓反映请求处理之事久拖不理,却无人问津,这就是所谓的和谐社会吗?2008年4月3日我接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是衡阳市蒸湘区检察院某领导,讲了9分钟,因2008年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调查组亲自来湖南与我一同到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调查,终于拿到了发票原件一本,给我做鉴定的,打电话的这个人要拿走这本发票,此票正在鉴定过程、我不同意。知情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一位领导告诉我,这个案子太大了,要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告倒他。衡阳市公安局税侦支队一位领导对我说,这个案子在湖南没办法,要我再次去首都公安部告他们。

五、这伙官员权大钱多有后台,使用“问题发票”向千家万户收取赞助费、年鉴费、服务费、315网站费,(条码费、代码费、标准费、该费收取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应该使用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票据)等费用进行私分。严重的影响了国家财税收入流失,在湖南根本没人监管。“两局毒瘤”在社会危害重大,企业敢怒但不吭声。其他地级市、州行政单位每年编年鉴、指南、蓝页……书籍层出不穷,可能有类似问题。

六、事情已到如此地步,我千辛万苦建网站编年鉴到现在近达5年时间;我的长沙三室二厅房子已卖,长沙佳华广告部门面已转租;现在还负债累累,欠亲朋债务几十万元。

七、在三年时间里,我起早贪黑,劳神费力,但最终却落得血本无归,面对自己应得的血汗钱被别人侵吞。我相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今,已被衡阳市质监局骗得倾家荡产的情况下,我是实在没有办法,借钱打官司交付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诉讼费38833元。曾经无数次请求该院对本案案件重大、查明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之规定,对被告开出的10875份收费凭证发票进行证据保全措施;多次开庭我请求该院对被告提交的发票600份进行严格的、公正透明的交国家司法权威部门做字迹形成时间鉴定和真伪鉴定。因我们业务合作出具的发票给企业的时间是04、05、06年,但被告所提交给法院的发票单据只有一联记帐联,我要看的是发票三联单存根原件,就连一份真实的发票也交不出来。因此可以确定这些票据是07、08年印制的重号发票来对付我。嚣张的被告在公堂公开骗我,为什么该院主审法官无话可说?我只想拿回我自己应得的血汗钱,如其票面价值真实的数字是一毛钱,我不会多要一分钱,就让我死,也要死个明白,无怨无悔。2008年8月29日该院领导还说与质监局是平职平坐,不能调取证据、不能查明事实。我就问,你审不了可以把案券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二庭另一位负责人告诉我,不行。在我提交事实的证据法庭不采纳,而被告提交种种虚假的证据该院都认可,为什么要这样做?衡阳中院主要领导的种种腐败行为让我当事人痛心,根本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程序来审查,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这一现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于2009年1月9日要我拿判决书,我一看结论,就问主审法官,为什么要这样判,其回答,是院领导的事。我又被衡阳法官骗了一次钱。即老百姓在当官者心中是否还存一息之地,共产党是否还为老百姓办实事?是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样,就不是真正的党的审判监督机关,违背了党的基本原则,丧失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党性,其责任人及负责人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我们国家是依法治国、人人平等,但在衡阳法院就不一样,这些腐败分子可以通天,不顾法律,欺压公民,欺骗上级领导。尤其令人气愤的是,公开帮助衡阳市质监局使用“问题发票”违法犯罪的行为,狼狈为奸侵吞国家财税收入财产和老百姓合法财产。至今官官相护,仍然使用“问题发票”。

八、这伙成员以危害祖国、背离人民。在反对腐败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我相信党中央和新一届的省委班子,对湖南省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包庇被告,使用“问题发票”贪污国家财税收入财产和侵吞老百姓合法财产进行严肃查处。各大媒体对中国首次大案真相应该进行曝光,让胆大包天的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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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长沙佳华”提供网站建设经费,将认刊企事业单位的资料登录上网,负责年鉴认刊、设计、编辑出版等事宜,承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网站建设费、年鉴出版费;

信息管理所协调内外关系,印发文件、并为长沙佳华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收取认刊赞助费、《年鉴》费、服务费、上网费,所有收入按照信息管理所20%,长沙佳华80%的比例分配。

“长沙佳华”完成了全部约定义务,承担了经费,建成了网站、编辑出版了《年鉴》。然而衡阳市湘科标准信息服务中心、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所、衡阳市质监局却违背协议、隐瞒赞助费(年鉴认刊费、服务费、上网费)收入,不按约定将80%赞助费交付给“长沙佳华”支配,由此引起本案纠纷。《关于衡阳市质监局网站建设以及编辑〈衡阳市企业和产品年鉴〉的合作协议书》的部分内容。


专家、教授解释是: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的发票,是由定点印刷厂印制,每年印制发票该厂都会留“一两本样本”保存,只能使用一个版型,要相信,全中国税务部门都是一样。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告诉我,全国各地方税务局印制裁剪发票只能使用一个版型。

中国法制日报于2008年10月27日对本案曝光一部分,标题:“揭秘个别行政执法单位编年鉴创收内幕”,现在新华网或全中国政府红网里面可以看得到一些内幕;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组》和《焦点访谈栏目组》几位记者多次打电话问我“问题发票”一事,我们老百姓都在盼望这一天到来,在阳光下这些腐败分子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以上经过属实,请尊敬的领导为民做主,为国除害。对此,全国人民应该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以维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人侵犯,以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都要坚持到底,与不法分子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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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人:浙江温州林初享 电话:13016169169 2009年1月19日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8]鉴字第0145号


委托单位: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鉴定材料与发票样本两者是否由同一印刷版型印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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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两者虽然都标称是“华圣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印刷格式、基本内容也比较一致;但是两者代码数字的油墨颜色、编号字母“NO”的字号大小和印制质量相差异,“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湘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印刷印文的大小、内外边框线的粗细、文字笔画的粗细和清晰度等印文特征也不等同(见“图片6”),但两者的代码、大写金额及“(填用剪断后,留存在存根联上)”文字的油墨色相差异,这表明两者的印刷版型不同。

(本鉴定文书30页,现提供部分鉴定材料与发票样本图片附于文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