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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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诗案”
□ 王甘霖
厘清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的界限已经刻不容缓,因为它事关公民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否则,随意以涉嫌侮辱诽谤追究公民的法律责任、肆意借助公权力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现象将会层出不穷
吴正春的一首七律“打油诗”,使川陕交界处的国家级贫困县通江县“一夜成名”。吴正春为这个难得的“名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通江县公安局认为他“公然侮辱县委书记范申华,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因此对其做出了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通江县纪委在对吴正春做出“留党查看两年”处分的同时,还建议县人大常委会罢免了他的县人大代表资格。
2008年11月23日,大病初愈的吴正春正式向通江县公安局的上级公安机关巴中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要求巴中市公安局撤销通江县公安局对他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在通江‘诗案’中,还没有最后的赢家。” 吴正春在向巴中市公安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即电告《百姓》,他已经聘请了律师,并做了行政诉讼的准备。
“领导形式主义”引出打油诗
“对于范书记的一系列做法,我是从希望到失望后,才有了群发‘打油诗’的冲动,” 吴正春在接受采访时说,如果范书记能认真对待我们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也不会引发通江“诗案”轰动全国。
2008年8月20日,范申华正式调任通江县任县委书记,同月26日,范书记就组织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大会。会议要求县级各机关抽派干部150人,组建“联系群众工作队”到乡、镇,乡镇全体干部深入村社,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群众工作。同时,通江县委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将会议精神发到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吴正春系该县至诚镇人民政府的干部、县人大代表,他负责联系该镇尖山坪的群众工作。8月31日,吴正春通过对尖山坪的群众进行走访之后,发现了许多新问题。
“我作为一个县人大代表,具有25年党龄的老干部,有责任也有义务,把这些问题及时汇报给范书记,” 吴正春说,他给范申华打了三次手机,但他都没有接听,我工作这么多年,县委领导不接我们基层干部电话,这还是我第一次遇到。
吴正春说,他主要想反映开展群众工作不能搞成一种形式,开展农村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农民过上好日子,县委应该出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条、优化发展环境等相关举措和政策。解决民生问题就是要解决发展问题,要解决发展问题,就必须要出台这些刚性的、科学的、有指导意义的大纲。
还有,为期四个月的“开展群众工作活动”提高了行政成本,使各机关以往正常的工作秩序发生紊乱。开始群众工作本来就是各乡、镇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则成了应付县委的检查。“四个月的群众工作活动结束,将增加150万元的行政成本。”吴正春说,这些支出都由县属各大局来支付的。
“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与其搞这样劳民伤财的做秀,不如把这些资金利用起来,让各大局对口联系一些贫困乡、镇,为老百姓做几件实事。”吴正春说,如果我是县委书记,肯定要务实而不务虚。
在三次不接听电话的情况下,吴正春将这些意见以短信的方式汇报给了范申华书记,但依然没有得到范的任何回复。
于是,在2008年10月15日,吴正春编写了这样一条短信发给了县委书记范申华:“尊敬的范书记,您连我们的电话都不接,难道您就是这样开展群众工作的?”范申华依然没有回复。
关于县委书记范申华不回吴正春短信和电话的问题,通江县委宣传部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解释:“通江县有74万人,县委书记不可能给每个人都回电话。基层有情况要向上级反映,应该按照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层层汇报,而不应该直接找县委书记。”
被定“侮辱”遭拘留处罚
通江县纪委于2008年10月25日的一份《情况通报》载明:“2008年10月16日下午4时许,吴正春用自己的手机编写了一条‘七律诗’短消息,发给了我县几十名乡镇和县级部门的主要领导,公然侮辱县委某领导。”
此“七律诗”的内容为贺饭(范)生(申)花(华):滚滚诺水推前浪,送走黑豹来饿狼。随心组建调研队,整治环境树形象。大街小巷骂声起,上作下秀废纸张。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临通江一饭(范)囊(郎)。
“我是将基层乡镇干部流传的一些顺口溜归纳起来,写成了这首七律‘打油诗’,” 吴正春说,我“创作”的欲望来自“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范书记不听取基层意见。“创作”的目的也很单纯,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把我的意见转给范申华同志,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只有这样通江才有希望。
次日(10月17日)上午8时余,通江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带着三名刑警,来到吴正春的老家至诚镇尖三坪村二社,将吴正春及其妻子何永兰一同带到了通江县公安局至诚派出所,对他们夫妻二人进行了分别讯问。
中午12点,何永兰被释放回家,而吴正春则被带到了通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在询问期间,吴正春交代自己做“打油诗”发短信的一切事实后,当日下午17点30分,他被释放回家。
在18日、19日两天时间里,吴正春住在通江县城的一家旅馆内,数次给范申华打电话,准备向他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但范依然没有接电话。
10月20日一早,吴正春即来到范申华的办公室外等候,准备负荆请罪,当面承认错误。当等来范申华书记后,吴正春说他是“来向书记当面做检讨的”,范申华回答他“很忙,没有时间”。吴正春把自己的书面检讨交给范申华的秘书以后,便回到至诚镇人民政府上班。
通江县纪委的一份《通报》载明,10月20日,通江县各大局、各乡镇均召开了“作风整顿会”,会议通报了吴正春写“打油诗”发短信侮辱县委领导的情况,会议强调“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充分树立县委书记的权威。” 吴正春当天也在至诚镇党委召开的“作风整顿会”上做了口头检讨。
10月21日,吴正春再次被通江县公安局传唤后,向他宣读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晚18点,吴正春被关进了通江县拘留所。
10月25日(吴正春尚在拘留期间),通江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吴正春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并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十六届县人大代表资格,建议县委组织部重新确定吴正春的职级。”
随后,通江县人大根据“通江县纪委的建议”罢免了吴正春县人大代表资格,因媒体的及时关注,通江县委组织并未采纳“通江县纪委的建议”“重新确定吴正春的职级”。
“因言获责”背后是权力洁癖
“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通江县公安局对我拘留、通江县纪委对我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我都认了,”吴正春说,当获悉我的县人大代表资格居然被罢免了,我才感觉到范申华对我下手太狠了。
10月26日,吴正春被拘留五日期满被释放,27日开始回至诚镇人民政府上班。因在被拘留期间饮食出现问题,导致他肠道感染。10月31日,实在不能坚持上班的吴正春被家人护送到巴中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在住院期间,吴正春在妻子何永兰的协助下,开始向巴中市、四川省有关部门寄发材料,反映自己的“诗案遭遇”。
11月6日,四川本地媒体《华西都市报》以《乡干部群发短信侮辱县领导被拘》为题,对这起事件进行了报道。
一石激起千层浪,报道通过网络的传播,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评论称,这是继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诽谤案、陕西志丹短信案、海南“儋州歌案”、山东“高唐网案”、辽宁西丰诽谤案等“诽谤案”之后,现在四川又出现了“侮辱案”。纵观这些“案”大致有以下特点:第一,是普通公民、干部以短信、网络言论等“非常规形式”表达不满;第二诽谤和侮辱的“受害者”为所在地区党政官员(多是党政一把手);第三,当地公检法机关以涉嫌诽谤为由,主动出击,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甚至判处诽谤罪。
而以往不同的是,吴正春短信发表的这首“七律诗”不是诽谤,犯了“侮辱罪”。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判定是诽谤还是侮辱,其所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因此,侮辱或者诽谤,若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权力根本就没有理由主动介入。
有媒体评论认为,明眼人一看便知,“七律诗”短信的核心内容是批评当事官员的形式主义,而从吴正春的辩解中也可以发现,当地官员组织150人下乡检查开销不菲,确有做秀的嫌疑。仅仅被一条内容隐晦的短信所批评,被人比喻成“饿狼”、“饭囊”,当事官员便动用警力予以打压,不得不说是这位官员的权力洁癖发作。这种权力洁癖的表现是“凡对自己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侮辱诽谤”。这是一种掌权者的暴戾张狂、自以为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质疑与批评乃是公共政治的常态。
该评论最后总结道,一系列“因言获责”案提醒我们,厘清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的界限已经刻不容缓,因为它事关公民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否则,随意以涉嫌侮辱诽谤追究公民的法律责任、肆意借助公权力对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现象将会层出不穷,而与此同时,官员们“听不得任何批评”的权力洁癖将会更加严重。
在媒体的强势关注下,通江县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其做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吴正春在住院期间,通江县委办公室、通江县纪委的有关领导都以电话方式,对吴正春进行了慰问,并表示其住院费用全部予以报销。
通江县委宣传部在接受《百姓》采访时称,通江县“群众工作队进户进村”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出示了一系列地方媒体对他们工作的宣传报道。
稿件来源:《百姓》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