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收入差别大,隐性收入占几何(新华每日电讯 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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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收入差别大,隐性收入占几何


( 2009-01-05 09:16:00 )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4版
2009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在全国31个考区的38个城市同时鸣锣开考,争夺1.35万个职位,录取率仅1.75%!
据调查,尽管我国公务员工资不高,但工资外大量名目繁多的津贴、补助等隐性收入,使一些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距甚大,为公众留下很多悬念和无限联想的空间。
不少受访者认为,这些公务员工资外隐性收入的存在,为腐败现象的乘虚而入创造了机会,国家应该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控制,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公务员收入由国家统一划拨,才能建立起一个公平、透明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
据了解,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针对各地区公务员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出台了一个范围,平均值不能低于年2.1万元,也不能高于4万元。
“国家虽然统一规范了公务员薪酬结构,但并没有建立统一支付制度。”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务员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中央财政支付,至于津贴、补贴和奖金,完全看各地各部门的财政收入。从纵向看,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所受监管更多,所享待遇并非想象的那样好。从横向看,党的机关、人大机关一般低于其他机关。” 分配不公影响社会和谐
记者调查发现,公务员隐性收入主要来源于预算外资金,而目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多数集中在地方层次。部门各种各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成为预算外资金主要组成部分。
从近年公务员报考情况分析,司法、交通、工商等一些具有罚没权的部门,始终是公务员报考者趋之若鹜的地方。同时,一些大城市、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基础条件好、财政收入高,也为众多公务员报考者所青睐。而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公务机关则既无法吸引人才,也很难留住人才。
“我是陕西北部一个乡镇的公务员,刚工作2年,现在月工资还不到2000元,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年终奖金仅有200元。”记者在某网站论坛看到一位网友这样留言。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日上海一名刚转正一年的女公务员在网上晒出她的年工资(含基本收入59150元、补贴收入24900元、非现金福利6000元)90050元,月平均7500元左右。
“公务员收入分配不规范,助长了一些权力部门公权寻租行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认为,“公共部门滥用其手中的公共权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危害公共管理和行政效率,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阳光收入”离阳光多远
2007年7月,北京启动“阳光工资”改革,把公务员的所有收入公开化、透明化──公务员收入的部门差、地区差,收入的不透明,津贴、补贴、奖金等众多“隐性收入”,成为这场改革的目标。这一举措,撼动了长久以来的部门、级别和地区间公务员收入落差和工资外收入的隐性地域。
此外,上海、武汉、广州等地,也相继成为推行公务员“阳光收入”制度的城市。
但是,这些改革还是遇到不少人质疑。他们认为,如果只规范公务员津贴和补助,不规范“能力”,隐性收入还会通过津贴以外的方式来实现,比如奢华的职务消费,比如单位代替员工缴纳个税,也是一种手段。
“这种改革不能彻底杜绝非阳光部分的继续获取,还容易让那些既有权力,又有地位,还有职务消费的公务员,把过去的非法所得合法化,扩大他们与其他人的收入差距。”杨钟红副教授认为。
不少受访者认为,只要预算外资金依旧泛滥,那么,规范公务员隐性收入的意义就不大,甚至完全不可能实现。
资料显示,我国2006年预算外资金总量,与3.9万亿元的国家财政收入不相上下,而其中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收费占到总预算外资金的1/4多。换言之,公务员隐性收入泛滥只是一种表象,预算外资金泛滥才是问题的根本。 消除预算外资金是根本
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要真正规范公务员隐性收入,有效途径是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控制,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杜绝预算外资金,公务员收入由国家统一划拨。
据了解,西方国家普遍通过立法缩小职工收入差距。比如,美国为了抑制公务员工资的过快增长,制定了《联邦工资比较法》,严禁不合理收入,所谓不合理收入,既包括工资收入也包括工资外隐性收入。类似这样的法律还有德国的《联邦工资法》、日本的《一般职工工资法》,等等。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贾康则建议,“首先,逐步提高公务员正规渠道的薪酬水平。同时逐步压缩、归并那些细碎、烦琐的具体标准,适当拉开薪酬档次,合理体现薪酬中岗位、年功、业绩等不同要素。其次,大力减少和消除正规渠道之外五花八门、各显神通的现金与实物发放,把暗账翻明,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协调各部门、单位发放总水平的调控制度。第三,协同公共财政的预算管理改革,把公务员收入分配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走上国库集中支付、全过程接受监督的制度轨道。第四,与政府系统现存事业单位的改革相配合,逐步使公务员薪酬与今后仍需由财政提供经费的少数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以及应当社会化、企业化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各行其道,各自形成规范的制度与合理的机制。” (记者李松)据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报道
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9-01/05/content_106047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