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乞讨是文明社会的耻辱! - 寻儿余严俊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17:08
        春天来了,可是一个孩子还没等到春天就凋谢!带走他的不是疾病,不是事故,不是天灾,而是该千刀万剐的人贩子的黑手!让我们把所有对人贩子的愤怒跟痛恨、所有对被拐孩子的同情汇成一种声音,让全社会都来关注被拐孩子,加大严惩人贩子法制力度!

        如果没有人深入丐帮,揭露重重黑幕,善良的人们根本不知道:那些平素躺在大街、天桥、车站等地,可怜兮兮、等待施舍的病儿,除了一部分天生之外,还有许多是被那些怀蛇蝎之心的“雇主”下毒手致残的——挑断脚筋手筋、折断胳膊大腿,所谓“要想要到钱,手脚不能全”;给孩子吃迷药,使其长期昏睡不醒……越像活尸越能博得路人同情,同时亦好操纵。如果真有轮回,上帝真该罚这些天良丧尽、禽兽不如的东西投胎狗腹,下辈子吃屎去。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公众可能因为自己的施舍而间接地成了残害孩子的“帮凶”——因为“病儿”可以激发公众同情心,让“雇主”获得利益,于是“雇主”想尽千方百计搜罗“病儿”,甚至还因为“病儿”的“惨相”越剧越能获取公众的同情心,“雇主”因而惨无人道地“制造”“病儿”!

  一个文明、法治、和谐的社会,岂能视这种灭绝人性的恶行横行而不见?可以说,容忍、放任这种行为,便是对人的尊严、儿童的权利的蔑视,对和谐社会的挑衅。儿童乞讨,是文明社会的耻辱!因此,政府必须重视这个问题,采取强硬的措施,明文禁止儿童乞讨,严厉打击利用儿童乞讨,不能让这种丑恶现象再继续下去。

  对待儿童乞讨现象,应该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大棒”就是法律法规,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民政部门有遣返乞讨、流浪儿童的责任,但并没有明文“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据说新修改的该法有收录,鉴于时下有法不依的惯性,仅有法律条文是不够的,政府还是有必要给这一法律条文注入更大的刚性,形成配套的、详备的相关规定,明晰相关部门的职责和问责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根本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

  “胡萝卜”就是福利保障制度。可怜天下父母心,一些“病儿”的父母之所以忍心将自己的孩子抛弃,或者租给那些乞丐,经济不堪重负是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应该考虑给予生活困难、有“病儿”的家庭以制度性救助,或者承担医疗、抚养的义务,减少利用儿童、“病儿”进行乞讨的经济动机。可以说,现在的国家经济,还是有可能承担起这份责任的。

  一滴水见太阳。同样,从儿童乞讨这一社会侧面,亦可以窥见许多信息:政府关心民生程度、儿童保护制度、社会保障水平、法治指数、文明参数……执政为民,不但要做大事,更要关注小事,和那些看似小事的大事,像儿童乞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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