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尚未立案 中国人寿否认和解意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30:03

中国人寿纽约交易所股价走势图
 
就在外界传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纽交所代码LFC,港交所代码2628,下称“中国人寿”)在美国遭遇的集体诉讼可能达成和解时,中国人寿高层日前显示了应诉到底的强硬立场。
4月18日在香港举行业绩发布会后,中国人寿总经理吴焰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国人寿与原告方至今从未就和解话题进行过任何探讨。“对中国人寿而言,寻求一个维护自身声誉和利益的最佳诉讼结果,是我们为之而努力和争取的。”吴焰表示,中国人寿有坚强的事实依据,将以“一种十分坚决的态度”,与原告方作进一步的法律交涉,以维护中国人寿的声誉和利益。
是否立案仍未确定
自2004年3月16日第一位美国投资者起诉中国人寿至今,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零一个月。目前双方依然在等待法官的立案批准,案件前景仍不明朗。一位接近知情人的消息人士透露,双方正在做和解努力———根据美国法律,只要原被告同意,可以随时达成和解协议。
但原告代理律师和中国人寿对此都予以否认。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美国Milberg Weiss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卫·布朗(David Brower)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对和解协议一无所知,他声称两方律师都没有任何有关和解的提议或者谈判。而该诉讼是否立案,他们还在等待法官最后的决定。
在正式立案之前,原被告双方已经展开了两轮交锋。美国联邦法院南纽约州分院(U.S.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的文书显示,2005年10月11日,起诉人递交了集体诉讼的起诉书;2006年1月6日,被告人发布了自己的辩护书;1月9日,原告发布辩护书;1月27日,被告最后一次发布辩护书。
双方在书面上过招之后,法官将根据双方的书面陈述,决定是否审议此案。然而至记者发稿,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已逝,法官仍然未决定是否立案。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法律程序条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一旦法官决定案件成立,双方将进入下一个程序,叫做"Discovery",此程序是为后面的庭审作准备,美国法律认为不应该让双方在庭审的时候有预料之外的事情发生,所以设计了这个程序允许双方向对方索要信息。
如果法官判定案件不成立,按照大卫·布朗的说法,原告可以采取三种措施:一是上诉,二是修改起诉书,三是撤诉。不过布朗对法官的下一步判决不作任何推测,也不表示如果法官判决案件不成立,他们将采取哪些措施。
中国人寿在美国遭遇的集体诉讼案,缘于2004年1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03年审计工作报告,报告点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资金违规情况。消息披露后,中国人寿在纽约和香港的股价双双遭受重挫。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系中国人寿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消息披露后,尽管中国人寿立刻澄清审计所涉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中国人寿自身不存在任何资金违规。但很快,中国人寿就遭到了美国投资者以不实披露为由发起的集体诉讼。共有9位在港交所和纽交所买入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成为这起集体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起诉书指控,中国人寿在2003年12月17日上市,但是,中国人寿没有披露有关国家审计署对于公司进行的审计和调查的情况,也没有及时说明随后美国证监会(SEC)对中国人寿IPO的调查。及至2004年4月6日,当中国人寿披露国家审计署对于中国人寿的母公司进行处罚的消息之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按照美国司法程序,在接到类似案子之后,法官可以进行合并。中国人寿一案中,美国联邦法院南纽约州分院(U.S.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法官ThomasP.Griesa将9位原告的起诉合并,并指派了位于纽约的Milberg Weiss事务所的布朗和位于旧金山的Lerach Coughlin事务所的Lesley Weaver两位律师任主控律师(Leading counsel)。
第一轮交锋
谁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根据法院文书,这是原告与被告第一次交锋的焦点之一。
原告律师认为:中国人寿早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报告,但却在准备上市和上市之后一直隐瞒了这些信息。在IPO之前,中国人寿不但没有披露审计信息,而且宣称中国人寿是一个“金矿”,而随后披露的审计信息,使得公司股价下跌,因此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而被告则辩称,股价变动是由虚假报道造成。
被告律师指出,在中国人寿上市以后一个月的虚假新闻报道,错误地把中国政府对进行拆分的中国人寿进行的正常审计工作,认为是中国人寿的财务违规和挪用。
例如,有媒体不正确地报道称:从审计署的报告中发现中国人寿有42亿美元的资金被挪用。这些虚假的报道导致中国人寿股价下跌了2.5美元。
几天之后,中国人寿说明审计署的审计是常规审计,审计是针对原中国人寿而非现在的中国人寿,审计有关的数据是在中国人寿成立之前,最初的报道错误地说明了审计结果。此后,股价开始回升,到2004年2月17日,股价上升到30.10美元。
2004年4月6日,中国人寿公布了审计署的审计决定,中国人寿的母公司受到了数额很小的处罚,而处罚和中国人寿没有关联。在公布有关情况的那天,中国人寿的股价上升了8%。Bloomberg报道“中国人寿母公司必须支付815万美元的罚款和税金”,证实了先前媒体的报道是有失误的。
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指控被告是一种“机会主义”,是没有根据地试图在中国人寿股票低迷时获得赔偿。
是否披露失责,则是双方交锋的另一个焦点。
原告方认为,中国人寿在上市及上市后,没有及时披露有关中国财政部和审计署对于中国人寿的检查情况。
被告方则辩称,有关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的调查,都是在中国人寿成立之前进行的,有关处罚也是针对中国人寿的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已披露了应披露信息,并未失责。
对于财政部的检查,被告方指出其时间是在2002年夏天,中国人寿于2003年初收到相关报告。这次检查发现有五个省的分支机构存在一些财务违规项目,涉及资金总计为500万美元左右。被告认为,问题资金项目仅占原中国人寿利润的0.02%,总资产的0.005%以下,没有引起公司的罚款和其他损失,对于原中国人寿的运营也没有影响,并且当时中国人寿和中国人寿集团还没有成立,故并未披露。
至于审计署的审计,也发生在原中国人寿分拆重组之前。原中国人寿在2003年6月30日拆分为中国人寿集团与中国人寿的重组协议规定,“人寿集团会支付由原中国人寿引起的所有罚款”。
在重组六个月以后,中国人寿在香港和美国公开募股,当时在招股中公开的有关材料已经包含了有关原中国人寿和中国人寿的应该披露的细节问题。因为中国人寿是从原中国人寿拆分而来,所以中国人寿上市时公布的有关材料里,包括了原中国人寿公司的财务报告。同时,材料也说明,中国人寿时常会收到问讯、检查和调查。另外,对于原中国人寿有一些房地产投资的情况也进行了披露,这些投资不符合保险监管的要求。
和解?抑或应诉到底
2006年第二回合的交锋,则在第一回合的主线上继续深入,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原中国人寿的审计和中国人寿是否“有关联”。
原告方认为,中国人寿多次认为新的中国人寿股份公司已经从老公司分拆出来,但是“事实上,在集体诉讼期间,老公司的三分之二的管理层人员都在新公司,并且,新公司在自己的IPO的说明书和SEC文件中都包含了老公司的财务报表”。
被告方则辩称,在审计署审计期间,中国人寿根本没有成立,任何罚款都将由中国人寿的母公司支付,中国人寿作为本案的被告,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中国人寿告诉投资者,中国政府进行的审计和中国人寿“无关”,是正确的。被告方还强调,即使相当多的管理人员来自原中国人寿,这些人士也没有义务披露原“第三方”的审计信息。
其次,原告主张,原中国人寿的审计和中国人寿是“有关联”的,原告声称投资者会考虑原中国人寿的财务状况。但是,中国人寿在募股时的公开材料已经否认了这个联系,并且指出,投资者应该看有关分拆后的股权财务报告。
可以看出,母公司违规与子公司是否有关,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应否有披露义务,是原被告辩论的核心所在。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认为,上市公司应履行披露责任。因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本来就是以母公司为载体,由母公司改制、分离设立的,股份公司承袭了原来母公司的很多业务,是否会将母公司的行为或习惯带入子公司,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其次,母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最大的股东———控股股东,其重要信息,包括正在接受外部审计、可能存在影响股价下跌的因素等信息,股份公司也有义务在招股说明书等材料中进行披露。
据郭锋介绍,美国大多数集体诉讼一经法院立案,原告往往就有了很大的赢面。因为“只要法院正式立案了,就说明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起诉资格;认为被告的侵权事实的成立;虚假信息披露或存在重大遗漏的事实是存在的”。因此,过往大多数美国集体诉讼都是通过和解解决,经过法院立案的比例只占少数。而此前曾有传言,中国人寿极有可能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正是缘于此种背景。
从诉讼策略来讲,法律界人士认为,若想和解,最好在立案之前。虽然按照法律程序,立案以后的审理阶段也可以和解,但那时再和解的成本就会非常高。因为立案以前,至少原告还存在立不上案的风险,此时谈判和解,被告手中的筹码还多一些;一旦立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就很大,和解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
2005年6月,雷曼兄弟控股有限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美洲银行(Bank of America Corp.)、花旗集团与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都因卷入安然假账丑闻、协助欺骗投资者一案,与提起集团诉讼的安然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前两名投行以支付总计4.915亿美元的代价与投资者达成和解,花旗集团的和解代价则是20亿美元,摩根大通则最终以同意支付22亿美元了结这场官司。
集体诉讼的巨额赔偿金有何法律依据?郭锋介绍,美国的计算方法叫做真实价值计算法,即投资者的损失是根据股票的真实价值和其买卖股票价格之间的差价,再结合买卖数量等因素来计算。这个真实价值不是股票上市价格,而是剔除了所有虚假成分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后的实际价值,由美国法院的一批专业人士、按照一套专门的计算公式来确定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中国人寿的案例对于中国想到美国上市的公司来讲是一个启示和警醒。
相对而言,建行对前董事长张恩照事件的披露处理则比较妥当。在有关部门对张恩照进行调查的阶段,不能进行披露,因为那时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当建行开始路演,需要公布招股说明书时,它就非常严肃认真地研究了张恩照事件应该如何进行披露,最后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有一大段对张恩照事件的解读,首先是清楚地阐述了张恩照事件的事实经过和由此产生的坏账,然后对其可能造成的几种影响一一说明。因此,没有引起任何投资者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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