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制衡:现代商业银行中的政治艺术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43:21
初读西方政治学著作,看到这样的话:“民主政体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感觉很是奇怪。

读得多了,后来也就明白了。在近代的西方学者,甚至一般国民的眼中,政治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职业而已,是谈不上崇高与卑下的,所以,如果比较民主与专制孰者最好,那就是一个假问题了。就是说,世界上没有这样的问题,也自然不会有答案。这个问题应当这样提问:民主与专制,哪个更不坏一些?为什么呢?在曾经被教导“政治至上”、“政治挂帅”的东方人,觉得政治家是救民出水火的救星,心中是颇不易理解此中道理的。但西方的观念是:政治也无非是个市场而已,其中进行的不过是权力的交易与制衡。政治家的成败,在政体一定的情况下,全赖你在政治市场上自我营销的手段高明不高明。企业家在商品市场上营销产品,与政治家在政治市场上营销自己,技巧相同。而所获呢?政治家获得公民的政治选票,而企业家获得客户的货币选票。企业家常常讥笑政治家说:你们拉选票,还得向我们学习,因为我们每天都在拉选票。客户口袋中的每一张货币都是一张有选择地投给企业家的选票,无意中每个人天天都在做选民。

岂止市场行为上有这种表面的相似,在政治组织的内部与企业组织的内部也是惊人地相同。同在何处呢?简捷地说,就同在“权力制衡”这个机制。在这方面,政治家又常常讥笑企业家:你们企业中那一套权力制衡的机制,是从我们政治组织的智慧中学来的。如果政治家们的此言不虚,那么本文就试着去寻索一番:政治组织中权力制衡机制是如何建立起来的?企业家们是如何向他们学习的?而现代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对于企业中的政治艺术是如何实施改造和创造性运用的?

从约翰•洛克到美国政体

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是近代英国的哲学家。为什么要从洛克开始呢?因为近代以来政府组织中的政治艺术是从洛克起来的。洛克生活的年代,英国在1688年完成了“光荣革命”,虽然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但世袭君主制被保留下来。这些,从历史的长河来看,都只是浮沤而已;本质的东西是,立宪的原则确立起来了。此后的英国政体,被称为“君主立宪制”,在“君主”与“立宪”之间,“立宪”才是政体的实质,“君主”不过是政体的形式而已。在当时,政变者中并没有思维缜密的理论家,他们在做着,却不能说明自己正做着的是什么,而且仍在心中疑惑:是“君主”重些还是“立宪”重些?至于一般民众,这些被教化和驯顺的国民,多数人对君主心怀旧恩,希望来一次复辟,“鞭敲金铛响,齐唱凯歌还”,旧主临朝,皇恩浩荡,从而寇盗遁迹,天下晏平。正是在这个时候,洛克站出来,于1689年出版《政府论》一书,驳旧立新,为此后至今三百余年的西方政体开启序幕。

他是如何“驳旧”的呢?那时有个叫菲尔麦的政客型学者,很看不惯非王室力量的兴起,他于1680年出版一本书《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说君权是神授的,君王对其子民实施统治是天经地义的,就像数学公理和逻辑规则一样,不待证明,是必须普遍同意的。洛克首先说明人类的自然状态应该是什么样的。这个自然状态就是每个人都天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个人财产的占有这些“自然权利”,政府要保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即便是君主本人也不能例外,人与人之间天然地不存在从属与专制的关系。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人类观念,洛克首先提出了“和平、自由、平等”这个原则。至于说君王专制像数学公理一样不必证明,洛克又认为这是混淆了公理与道德,君王专制应该用道德的观念去判断,扯不到“公理”上去。你一定会由此想到“文革”时期流行的“鱼儿离不开水,瓜儿离不开秧”,这些自然现象并不能证明到社会人事现象上去,因为社会人事现象总有一个“该与不该”的价值判断。你对公理,就不能行施该与不该的价值判断,它永远如此,你爱它或厌它,它总是依然故我的。

他是怎样“立新”的呢?这就是他先于卢梭而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人类中每个个体,都握有一种权力确保自己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但每个人秉此原则难道就不会起纠纷,甚至冲突吗?显然会的。在洛克身后三百年,美国的政治学者们还在探讨一个虚拟案例。约翰与汤姆因打架而到法官那里,把拳头打在汤姆下巴上的约翰说:我有权力自由地挥舞我的手臂和拳头;而被打的汤姆说:我也有自由地放置、摆动我的下巴的权力。彼此都秉承自由的原则,但他们起冲突了。三百年前,洛克遇到这个难题,解决办法是:用契约的方式进行协议。洛克所谓的契约又与后来的卢梭的契约不同,卢梭的契约是公民间的自愿自由的契约,是一种自然的选择配对,类似于“自由恋爱”;但洛克的契约,是指每个人都放弃单独行使权力,特别是惩罚的权力,而把它交给公众一致认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但这个专门认定的人不是一个君主,而是一个政府部门。这个部门,不像君主拥有“绝对权力”,而是只有相对的权力,它本身也是在一个制衡体系之中。

由此洛克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是指立法权(即制订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即执行法律的权力)和对外权(指一国对外事务如宣战、媾和、订约的权力)。这三权,过去垄断在君王一人手中,而君王与特权阶层置身法外,类似于中国的“刑不上大夫”。洛克以为在这个君主专政的体系中,权力处于非均衡状态,这种“绝对的权势”会造成普遍的不公;同时对野心家呢,也燃起他们觊觎的野心,即楚霸王看到秦始皇翠辇华盖出巡,于是起了“彼可取而代也”之心。在这种非稳定的结构中,权力不受制衡,把人类的野蛮、心计与阴智全都召唤出来,产生巨大的内耗,文明不能演进。洛克以为,如果把三权分立,特别是把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形成权力制衡,情况则大不一样。他在《政府论》中有一段名言:“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订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订的法律,并且在制订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从而他们与社会的其余成员也就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本旨。”这为近代公民社会营建了思想基础。

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静静地扎实地在历史沃壤中渗透着,不同民族和国家曾拒绝它,但它自有一种力量,使这些民族与国家或以革命的方式或以民主改革的方式接收它。以革命的方式接受的,如法国;以民主改革的方式接受的,如二战后的韩国。洛克身后,法国的著名法哲学家孟德斯鸠把洛克的雏形的“三权分立学说”发展成为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思想。这个经典的思想影响及于欧美各国的政体,先后在政府中引入了权力制衡的机制。各国的情况,虽细部有所不同,但“权力制衡”这个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当希特勒肆意践踏了“权力制衡”的机制,一人大权独揽,一场威胁人类文明的野蛮与暴力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这里且不说欧洲各国权力制衡的实践,单说美国的情况。在二战以后的西方人看来,美国政体以其权力制衡的完善成为他们心目中的样板。

美国独立战争时,那些反抗英国统治的参加者,成份很复杂,特别是一些亡命的旧贵族和文盲的愚夫,他们固然有豪情、热血与勇力,但没有先进的头脑,当英国军队被击溃时,便有这些人站出来,想拥戴华盛顿为国王。此时的华盛顿,如果像其后不久欧洲大陆的拿破仑有称帝的野心,几乎顺理成章地就可以做一个新帝国的皇帝。可是幸好他们这些起事的领头人中,当时弥漫着以洛克的思想为主的一种气氛。有两个值得记忆的人物。一个是托马斯•潘恩,他于1776年发表一本小册子《常识》,潘恩接收了洛克思想的精华——立宪,但是脱掉了君主制的肮脏外衣。他批评英国政体,以为国王与上议院往往体现君主、贵族的利益,虽有代表平民的下议院去制衡,但并不能势均力敌,还是由国王掌着钥匙。所以他呼吁美国应当彻底地立宪,完全摆脱君主制,不要设国王,哪怕虚设也不可以:“君主政体是我们自身的堕落;同样地,被人当作权力来争夺的世袭制,则是对我们子孙的侮辱与欺骗!”另一个接收洛克思想精华的,是《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他把洛克以葆有个人财产为核心的个人权力发展成为“追求幸福”这个内涵更深广的权力概念。正因为人生来就是为追求幸福的,所以这也应是政府的目的,而这样的政府必须是经由被统治者同意而产生的,而且它必须在公民监督之下。这成为美国式“三权分立”政体的根本思想基础,这里已没有“君主制”这个肮脏的外衣。总统由全体公民直选;而总统的权力并非无限,它应受制于参议院和众议院;而议院权力也不是大到无边,为防止议院的集体性做弊和谬误,除了两院的相互制衡,总统还具有否决的权力。这样的权力制衡,看上去会有“议而不决”的毛病,但它限制了极权的可能性,使国策的制订走向谨慎、周全和明智。再往后,美国盛行实用主义,美国政治,直截了当地宣传就是为美国利益服务,杰斐逊时代的人民、人类的概念已经寝微,而被置换成美国国家利益。而那些政治家们呢?他们不再自诩德望高于国民,国民也不像看华盛顿、杰斐逊、林肯那样看他们了:他们无非是一些有志于政治而会权术的人物。当然,因为你是政治人物,国民就要对你的道德表现品头论足,例如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私情,在一般国民这是极平常的,但作为总统,克林顿就必须接受国人、媒体的议论;撒谎,在一般国民中也极平常,但克林顿撒谎,不承认菜温斯基裙子上的脏东西是他的,那就必须经由法官去对质和判决。至此,人们可以知道,民主不是什么神圣不神圣的问题,它使各方权力受到制衡,人人享有自己应份的权力,这比专制时代的一人独擅,实在只是“最不坏”的一种制度。

在这样的政体中,政治家成为营销自己的企业家。而如果企业也建立这样一种体制呢?企业家就成为这样体制中的政治家。经营企业,也就是在玩一种政治艺术。

现代股份公司中的权力制衡

从企业资本制度看,经历了单一业主制、合伙制、原始股份制、有限责任制和股份有限制这个进化的过程。当然,这个进化历程并非递嬗的形态,而是并存的形态。人是猴子进化而成的,但并非所有猴子都能进化成人,而是人猴并存。股份制并不能消灭单一业主制,而是各态共存于一个经济体中。以美国这个发达的市场经济体为例,两万多家企业中,采用股份制来建制的也只有10%左右。

在单一业主制、合伙制企业中,没有权力制衡,很像政治上的君主制,资本家一人或数人专权,直接面对雇佣劳动者。二者中间,至多有一个举着皮鞭的工头阶层,但又不真正构成一个阶层,只是资本家延伸的双手双脚,他们不决策,不担风险,只履行资本家的命令。故有人认为现代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与高管阶层的前世之身,就是这些举着皮鞭的工头,真是匪夷所思。马克思所生活时代的市场经济中,充斥的就是这种单一业主制与合伙制的企业;固然那时也有股份制,但毕竟不是资本制度的主要形态,所以马克思也就没有把它当作资本主义的或市场经济的典型去分析。马克思提到股份制所形成的资本积聚,使单个业主几百年不敢梦想的事情,如修建铁路,很快就办成了。但马克思对资本的本性看得太透了,“资本来到世间,就是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那么股份制,说到底不过是资本的一种联合形式而已,反正都是对付雇佣劳动的,资本仍其是资本,并未一毫本质的变化,以马克思的职志,不可能去研究股份制企业内部权力由非制衡到制衡的演变这个细节问题。

没有权力制衡,在企业中一如在郡国中,都会产生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就拥有绝对权力的奴役者的本性说,他连奴役的锁链都不肯松一松。马克思很形象地说:“罗马的奴隶由锁链,工资雇佣劳动者则是由一根看不见的线,被系在他们所有者手里。”权力非均衡,资本家永远要绷紧这根看不见的线,即压低工资。其结果便是劳资矛盾的尖锐化以致于暴动。

近代欧洲政体的变迁,由君主制过渡到以“三权分立”为特征的立宪制,无疑开启了企业家们的脑筋。比政体变革稍晚,企业体制也经历了相同路线的变革。在市场经济中唱主角的那些企业由单一业主制过渡到股份制。

股份制又有从原始到现代的进化过程。原始股份制固然建立起了权力制衡机制,但它对于债权人的追索没有建立起“有限责任”制动器,是其弱点。这样,每逢企业破产,债权人无限追索,结果把业主在其它若干企业的股份也逼出来,造成企业连锁破产;甚至逼到家破人亡的地步者,亦所在多有。现代股份制却有一个“制动器”,即企业以各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份公司原始到现代所形成这个区别无关本文的大旨,就此一笔带过了。而现代股份公司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后者更包含一种特殊形式,即把股权出售给公众的上市公司。这些细目也都无关宏旨,因为它们以现代股份制的基础模式来建制都是相同的,那么我们不纠缠这些细目,就来解剖现代股份公司中的权力制衡。

类似于民主政体中“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的三权分立模式,企业中也建立了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这三权的制衡。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把这三权的制衡关系表述如下:

其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从权力级别上看,它高于董事会,但股东大会毕竟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股东们借此会行使一下表决权;真正履行公司决策权力的是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财务方案,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特别是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其二,经理。在公司中,经理往往是一个阶层,他们握有对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权。这个权力是董事会赋予的,但经理又是独立施权的。经理与董事会之间是授权与目标控制关系,经理的一切努力在于达成从董事会领取的经营目标,经理阶层的报酬直接取决于对目标的完成程度。为使经理的责、权、利清晰,董事会不能伤害经理对决策的实施权的“完整性”,否则在达成目标的历程中参与了经理之外的实施力,那么成功与失败该归谁呢?经理这个阶层,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首先把他们定义为一个阶层,成为一股社会力量。民众只根据他们的高收入,有时通俗地称他们为“金领阶层”或“高级打工者”。

其三,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中制约董事和经理的权力的机构,它的组织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它的监督范围主要是董事与经理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是否合法合规。在必要时,监事会可行使一种权力,即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把董事与经理的不合公司利益的行为、违规违法行为交付股东大会,摆在桌面上,让所有股东讨论、裁决。从这个角度看,监事会是股东大会派出的巡按使或督察员。

以上三者,即公司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形成连环的权力制衡,各个独立司职,但又在相互的制约中进行。现代股份公司这种精巧的设计,事实上是西方所谓民主政体中权力制衡模式的缩微景观。

在现代商业银行中,权力制衡的模式除了有一般股份公司的共性之外,还要更复杂一些。其原因,下节详述。

现代商业银行中的权力制衡

若以处于现代时段的商业银行而论,其成份是复杂的,有单一业主制的,有家族制的,有社区所有和国有的,当然也有以股份制来建制的。在这样复杂的所有制结构中,以股份制建制的商业银行,个数并不多,但它们的资产规模却在总规模中占绝大比重;在地域上往往跨国界经营;以对产业的影响力而论,也以股份制银行为最大。而其他资本制度的银行,虽然个数很多,但只是一种边缘的存在,它们资产规模不大,往往局限于一定的社区开展经营,而且只对区内经济或它所特别服务的某些产业具有影响力。尽管这些非股份制的银行不是“巨无霸”,但却也不足以被大银行所打倒和淘汰。因为经济对它们确有一种需求,足以使它们在夹缝中求得生存。有一种比喻,说非股份制的小银行好比是洪荒时代传下来的蜥蜴,其太古的祖宗可能是威力无比的恐龙,现代经济中的传统银行,其前身在中世纪是影响力极大的货币兑换商或高利贷者,在现代经济中虽然衰微了,但也可以在石缝中苟延太古的生命。

股份制大银行的成长,是20世纪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金融景观。它所以能成长壮大,甚至跨越国界求发展,这与国家的金融立法与金融政策很有关系。例如美国的跨国大银行很多,其原因之一,就是美国的立法不允许在各州注册的银行跨州设置分支机构,但并未限制其跨国设置分支机构,于是这些银行纷纷越洋去展业,结果在州注册的银行反而被催肥,成为跨国大银行。花旗银行最初不过是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注册的银行,但它第二年就在中国上海设置了分行。再例如日本,上世纪九十年代,经过激烈的重组合并形成了若干超大银行。为什么会发生激烈的重组合并呢?这与日本的金融政策直接有关。在八十年代时,日本的金融分业管理体系严重限制了商业银行发展,大企业倾向于以发行股票(相关:理财 财经)方式融资,因为其成本比从银行贷款的成本低,而一般民众的金融理念仍倾向于以储蓄方式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这样一来,商业银行便堆积出高额储蓄。这些储蓄最初通过购买国债转化为国债资产,这虽然不能达到满意的盈利率,但至少没有很大的风险。但随着“土地神话”的延展,商业银行一窝峰地把高储蓄消解于地产楼市上,成为一场全国性的大赌博,待到九十年代初房地产泡沫破裂,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问题贷款,相当比例还成为坏帐。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之间被迫进行重组合并,形成“巨无霸”式的大银行,追求“大而不倒”。当然,这种被迫的行为后来演化成为主动的,因为通过重组合并,可以减少管理成本,可以开发组合式产品,可以合并分销渠道,可以开展“一站式”服务。所以较后合并而成的瑞穗集团,可以说是主动合并的产物。

但与此同时,非股份制的传统银行,特别是社区小银行,却也处在一个恒常的稳健成长状态,此尤以英国、北欧诸国为显眼。在那里的一个社区内,几个大家族世世代代形成一种分工格局,甲从事工业,乙从事贸易,丙从事服务,丁从事银行,如此等等,形成一种超稳定的商业加家族与姻亲关系。在这个结构中的银行,其所求者,往往是最优而不是最大,小银行的健全优质的生存方式,事实上以此为最典型。

至此,我们所说的现代商业银行便是指生存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以股份制为建制方式的、规模巨大、往往跨国经营的大银行。致于非股份制的银行,是另一套组织艺术和经营艺术,其权力制衡方式迥然有别,我们将在未来有机会时展开讨论。

对于现代商业银行,一来,它具有股份公司的共性,内部具有一般股份公司都有的“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三权相互制衡;但仅此还不够,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产品”太特殊了,就是货币本身,所以还需要加入新的制衡力量。二来,现代商业银行,一般都不是独门独店经营,而是有广泛的分支机构,这样总、分行之间也就有一个权力制衡的问题出现了。

(一) 横向权力制衡

一般股份制的工商企业具有了“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也就可以应付了,而同样是股份制的现代商业银行,为什么仅此尚不够呢?还需要什么呢?

先说为什么还不够。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的是一种特殊商品,即货币;也因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特殊,即负债经营。

第一重原因,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永远与风险如影随形;而且一旦发生风险,整个银行就有覆灭的危险。且与工商企业比较一下看,如果工商企业经营不灵,发生的情况主要是产品积压,不能迅速地以理想的价格实现价值,但产品的实体总还是存在的,可以降价销售或转移到别的市场,权变的方法是很多的。即使形成了亏损,企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或升级换代,足以挽救。但商业银行经营货币,而货币是一种索取物质财富的权力符号,一种资产一旦停止周转,它所代表的索取权就处于完全中止状态。比如企业的一笔货款发生不良,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这与工商企业暂时售不出产品,意义完全不同:这意味着银行暂时中止了这笔货款所代表的索取权。工商企业所发生的积压,是产品价值的部分丧失,而企业占压银行的货款,中止了银行资金的周转性,那是银行资产所代表的索取权价值的暂时性全部灭失。当此之时,商业银行对于这种索取权处于无能状态。所以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性比工商企业的大得多。更可怕的是,银行如果大比例发生坏帐,那就是资产所代表的索取权的永久性全部灭失,连个物质性的外壳也没有留下。这就好比工商企业的库存遭到水火之灾而全部灭失一样,是一种灭顶之灾。但工商企业的库存发生严重水火之灾的概率多么小,而商业银行几乎每天每时都要提防坏帐,如履薄冰,一不留神就蹈入水火,那概率多么大!所以不仅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程度比工商企业的高,而且陷入灾难性危机的可能性也比工商企业大得多。

第二重原因,使商业银行的经营必须以高度的诚信作保障。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模式是:以负债的形式把资金集中起来,然后通过选择优良的对象把资金运用出去。商业银行无论发达到什么程度,即使发达到当前全球化经济中最先进的商业银行所秉承的“全面管理风险”的程度,从负债到资产这一个运作个肌理仍然是颠扑不破的。那么,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即立行之本,以负债为起点,这正是它作为商业银行的基本特征,万古不磨。也就可以说商业银行的典型性正在于它的负债经营。且以工商企业作比较,即使是高负债的工商企业,主要依靠负债推动生产和进货,但也只是偶尔表现出负债经营的情况,并不常常以负债为业务的起点。商业银行既有此与生俱来的特性,那么商业银行与它的客户打交道时,人们对它的诚信的要求就额外苛刻一些。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以前,由于中央银行没有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在立法上没有“无条件保证存款人的本金与合法利息”这个国家承诺,商业银行的诚信极易遭到质疑,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发生“挤提”。也可能仅仅是一条谣言就可以作乱,结果每每导致一个商业银行的覆灭。近半个世纪来,虽然大型商业银行有因过度介入衍生品交易而全盘失败的,如巴林银行,未闻因挤提而破产的,即所谓“大而不倒”。但以一个有限的社区为服务范围的小银行则时刻处于挤提的威胁中。以我国而论,已有若干家城市商业银行发生过挤提风潮;至于以县级联社为法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挤提的情况,即支付危机,发生得更频繁一些。

主要由于以上两重原因,一般股份制工商企业通行的三权分立,不能完全敷用。如果董事会把经营权放心大胆地交给银行经理,像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固然省事省力,但一旦出现纰漏,你就是唯银行经理是问,后果已是不可挽回了。例如中航油的期货交易失败,就是把陈久霖杀了剐了,面对数亿美元的亏损,又能济什么事呢?而一般工商企业,决不会瞬息之间闹出这么大的乱子。所以必须在银行的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外加入新的制衡力量,以确保安全性。而这个“加力”的举措,主要体现在对经理(即行长)的权力的指引与约束上。近三十年来,商业银行在传统的权力框架中陆续地增加了两个机构——资产负债委员会和贷款评价委员会,其用意即在此。

1、资产负债委员会。资产负债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银行资产负债状况作出评价,以这个评价去影响行长的决策。

资产负债委员会一般由五种人组成:本行的首席分析师、首席经济学家(这个角色有时专设,有时特聘);具有董事身份的行家;特聘专家;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长本人。这些人按照一定的制度要求聚在一起。从聚会时间上看,这个委员会有月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方式。月例会,主要针对上月资产负债结构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临时会议,则针对资产负债结构的重大变动、或未来要做的重大调整进行评价和论证。

负债与资产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商业银行的经营艺术,归根结底,以负债与资产的最佳配置为核心。以期限说,如果负债的期限结构恰好与资产的期限结构相吻合,则效益最佳。反之,如果长期负债比重大而所配的长期资产不足,会造成效益的损失;或短期负债比重大而所配长期资产过大,又会造成流动性不足,甚至招致周转不良的风险。以利率说,理想的状态当然是最低的负债利率与最高的资产利率配对,但在实践中由于同行业竞争,往往并不能做到;能够做到的,往往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次优选择。

资产负债委员会把当前本行资产负债状况,按照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原则做出意见文本,由行长参阅。这里需要特别指明:资产负债委员会不是决策机构,只是论证机构,它的意见,对行长的影响力,体现为一种“指引”,但决不是代行长来决策。就行长而言,他的决策权力是完全独立的,他对于资产负债委员会的意见,可以采纳,可以部分采纳,也可以完全不采纳。无论是哪种情况,决策的结果由行长一人负明晰的责任。那么,资产负债委员会等于为行长添了一副智囊,即帮助行长在资产负债结构发生失衡前就加以防范。

2、货款评价委员会。货款评价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银行一定额度和一定风险度以上的贷款进行综合会诊、论证,以会诊意见去影响行长决策。

货款评价委员会一般也由五种人组成:本行的首席分析师、首席经济学家;具有董事身份的行家;贷款企业所处产业上的技术专家、信贷市场分析家;本笔贷款的调查与风险测算人(负责报告前期情况,保证材料的真实性);行长本人。这个委员会依据大宗贷款项目的呈现情况,随时召集。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尽管近年来商业银行实施资产多元化战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贷款资产的占比在下降,但千万不要误以为贷款资产的基础性作用已经不需要了。大家看看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日本商业银行,正由于忽视贷款资产的安全性,房地产贷款的过度风险招致商业银行全面挫败。而且商业银行的任何资产运用创新,皆以贷款资产作为其支撑。一个贷款资产一团糟糕的银行而求效益优良,无异于缘木求鱼。许多创新业务都与贷款直接相关。比如向企业销售一揽子金融产品(即一个产品组合),其中如果没有贷款这个产品,别的产品就都无法成立了。很难想像,一个没有接受过某银行贷款的企业,它能够一揽子地接受某银行销售给它的金融服务。银行家们很明白个中道理,所以,从古到今,无论什么时候,银行家们都把贷款当作维系客户的一根红线,进而对其做多元的购买请求:一买就必须买一个组合。故此对贷款的风险控制之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贷款大面积失败,如不实行抢救贷款的良策而希图通过别的收入“以丰补歉”,事实上是补不过来的,这个银行必定会一败涂地。贷款兴,虽不一定银行就兴;但贷款败,银行必定要败。这是铁律。

货款评价委员会把评估意见做出文本,供行长决策参阅。同样地,委员会的这个评估意见不能代替决策,它对行长的影响力,也只体现为一种“指引”。行长的决策必须是完全独立的,通过决策权力的完整性,达到责任的明晰。

反观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并未真正建立起上述的权力制衡机制。固然,表面上看资产负债委员会和贷款评价委员会是建立起来了,但职能却严重走样。笔者有若干朋友就在不同银行的这样的委员会中任职,故能窥到其工作的一二。在他们那里,这两个委员会成了决策机构,完全代替了行长的权限。怎么代替呢?是用“大民主”代替明晰的责任。凡决策,在委员会中以投票方式进行。只要多数票同意,就算决策了;行长只保留“一票否决”权。这样一来,一个阶段的资产负债安排、一笔大额贷款,如果失败,则由集体担责;而本该负完整责任的行长却逍遥于责外。这种“有事大家扛”是一种可怕的“非均衡”,权力处在涣散状态,人人有权,而人人都无完整的权力;人人有责,而人人不负全责。结果是法不责众。一位企业主就很抱怨:这种体制还不如“一人说了算”的体制,因为它大大加剧了“行贿成本”,而且成功的可能性也降低了。这个情形映照出,在资本制度不健全的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何好的制度、办法一引进来,都会走形变样。

为纠正以上权力涣散及其后果,近几年又把过去的“行政手段”的办法复活了,即政府对银行“一把手”的无条件问责制。这种很可笑的制度,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的“一把手”必须保证本银行放出去的贷款无一笔坏帐;一旦发生坏帐,那就终身追责。这就又违反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通行规律。人不是上帝神仙,怎么可能做到完美呢?不发生一笔坏帐这种过分完美的要求,等于没有要求;终身追责,也于情于理都不通,这完全是皇帝对臣民的随意之策,不值一哂。所以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女士明确表示:不发生一笔坏帐和终身追责是违反商业银行经营规律的。

(二) 纵向权力制衡

现代商业银行有一大特征是分支机构广泛分布,早期单门独店的银行早就被历史淘汰了。但在工商企业中,单门独店的小公司还所在多有。特别是金融全球化浪潮席卷以来,大商业银行一般都具有跨国经营的特点。

金融全球化已经历了三次浪潮,现代商业银行也随之经历了三次变迁。第一次,1960年代美国政府鼓励本国企业与银行跨国经营,加之企业与银行自身有扩张世界市场的内在冲动,形成了在海外设厂和放款的高潮。花旗银行、美洲银行就是第一次浪潮的“领头羊”。当时的海外落脚点,各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看好拉丁美洲。这就与美国的当时政治很有关系。美国那时把拉丁美洲当作美国势力的半边缘区,在军事、政治、货币各方面要把拉美诸国纳入美国轨道,成为美国的“卫星”。银行家们的政治嗅觉是很灵敏的,他们从中嗅出了美国政府对该地区的保护味道,所以认为投资具备很好的政治气候。尽管结局不佳,各个跨国经营的商业银行均在这一地区形成大量海外不良债权,爆发“拉美债务危机”,但商业银行走向海外、跨国经营,毕竟成为一股不可逆扼之势。第二次,1980年代,随着各国金融自由化改革相继启动,又加上计算机技术的革命,商业银行在跨国信贷之外,跨国的其他金融交易更为方便:制度障碍在消解,而支撑金融交易的技术也正在成熟。所以整个80年代是以跨国金融创新为特征的,包括产品创新、融资方式创新、金融市场创新等,在在都推动着商业银行走向全能化,走向全球化。第三次,跨国并购与金融混业并购开始于1990年代中期,至今未艾。跨国并购最初主要发生在水平相当的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之间,是一种平衡式的相互参股。近两年来,随着中国金融机构开放股权,跨国并购发展成为发达国家的金融集团单向地收购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的股份。而在混业并购浪潮中,一些本来专营商业银行业务的银行,并购证券(相关:理财 财经)机构和保险机构,成为全能化集团,也有保险集团并购银行的情况。而且这种混业并购并非在一国之内进行,往往跨国进行。商业银行在这个金融全球化浪潮中,事实上是一个急先锋和主要的推动者。

根据以上情况,现代商业银行一般拥有分布在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的分支机构,那么总行与分行之间必然存在一个纵向的权力制衡问题。根据当前跨国银行的现实,大致有三种模式。

1、事业部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总行把完整的权力整体地下移,每一个分行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银行,分行行长可以就当地市场上的商机,随时自主决策。当然,这种下移并非是无控制的。控制措施主要有三。一是建立利润目标责任制。分阶段考核。分行行长在完成利润目标这个大前提下可以及时发挥自己的灵感与创造性,不误商机。二是建立人事任免制,在分阶段考核不及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总行有权不按预定期限就可以免去分行行长职务,另任能者。三是对大额度、高风险业务采取向总行报批的制度;特别是贷款业务,对于大项目,分行有时无力独任,那么可以及时移交总行去办理,不放过商机。各个银行对报批贷款的额度底线设置均有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如果该项业务风险度很低,那么批报额度的底线就放得很高;如果风险度很高,则批报额度的底线就会相应降低。

2、选择性授权体制。与整体地下移权力不同,总行对分行,选择一些风险低、决策难度低、主要在基层操作的业务进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分行可以敞开经营。总行对分行的控制措施主要有三,前两项与上述“事业部体制”所胪列的相同,唯第三项是对非授权业务,分行可以以联络站身份捕捉商机,并牵住商机,但不具备谈判、决策和执行的权力。大致而言,对于面向民众的零售业务,总行对分行是完全放权的,市场有多大需求就做多少,没有“封顶”的限制;但对于批发业务,通常是大额度的贷款,决策与执行的权力由总行完整地去履行。

3、区域工作部体制。这不是独立于上述二者的体制,而是对它们的补充,但其在运行上却是独立的。为了协调、指导处在不同文化区域、不同国家的分行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在跨国银行的总部,一般分区域设置几个工作部,如亚洲工作部、拉丁美洲工作部、阿拉伯工作部、非洲工作部等。这些工作部为全行系统提供基础性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调查、了解、掌握这些新兴市场国家的文化、人情、土著民消费心理、制度以及政府高官的个人与家族的背景;二是做相关新兴市场的上层公关工作,特别是对高官的行贿与其它方式的公关,以便打开市场之门,甚至打开特惠之门;三是策划和实施在土著民中的形象宣传计划;四是负责相关区域的慈善、资助性质的项目与工程,扩大本银行在该区域的良好影响。这些所谓区域性工作部直接由总行行长领导,而与各分行行长无涉。

上述横向、纵向的权力制衡关系,看上去好像是岗位间、部门间的事,可是别忘了这些岗位与部门都是由人占据着的。在这些位置上的人们,它们各自运用政治权力的艺术,水平并非整齐划一。所以,在一个权力均衡的构架中,在动态上往往也会出现权力的倾斜,这是人的意志在起作用。当然,这种倾斜只在一个弹性限度内是无害的,可以容忍。如果过分倾斜,以致有倒伏整个权力架构的危险时,就不能容忍而必须进行人事更换。企业领导层对部门负责人的品质要求,用一句熟语说,就是“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但生而为人,智慧这么发达,其中必有阴智,所以诡计是防不胜防的。企业中高明的政治家,其高明之处永远是不越轨到撞出权力制衡架构的程度,但每每在构架内的权力运用中获得成就与利益。这种智术千姿百态,一文难尽,而且常说常新,我们只好留待以后细作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