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特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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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特侦组 (2008-12-02 11:19:42) 标签:杂谈 

    最近很多大陆的朋友很好奇的问我:台湾的特侦组是什么样的组织?怎么能有这么大的权力?连刚卸任的前任最高领导人陈水扁都能收押起来?

    特侦组全称是「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是依据2006年修正的法院组织法新增加第63条之1作为法源设置的。该法律是陈水扁在任时修正通过,并由他公布实施的新法规,特侦组也是在他任内成立的。没想到特侦组成立后发挥最大功效的案件,竟然就是侦查陈水扁的贪渎案。

 特侦组承办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一、涉及最高领导人(总统、副总统)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院长、行政院各部会首长与上将阶级军职人员所犯的贪渎案件。也就是侦办对象:文官需是部长以上,武官要上将以上,且所犯需是贪渎大案。

 二、在最高领导人或立法委员选举时,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有涉嫌重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也就是只针对:最重要的二种选举中,选举机关、政党及候选人所作的重大选举违法行为的案件。

 三、其它经检察总长指定交予侦办的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案件。

    特别侦查组设置于最高法院检察署之中,配置六名以上,十五名以下的检察官,由检察总长指定其中一名检察官为主任;还配置有检察事务官及其它人员;都是由各级检察署中资深干练的现任检察官及检察事务官调派而来。为办案需要,特别侦查组还可以向调查局、警政署等相关单位借调专业人员。

    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可以执行各审级检察官的职权,亦即一、二检察官所能执行的职权他都能执行。如: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而且特侦组办案不受辖区的限制,可以在全台湾办案,对所侦办的案件直接可以用特侦组的名义提起公诉,且直接由特侦组检察官到法庭出席辩论。如有较资浅的检察官调到特侦组协助办案时,与其同等级检察官职权上受到的限制都被排除。

  因此,特侦组可说是法律特别授权成立:权力大、位置高、配置齐全,专为侦办最高层级大官及最有权势者犯罪的检察官团队。

    为防止特侦组办案滥权,但又不能在办案过程中任由政治力量干预它的办案。法律又特别规定:在侦办高层大官贪污案及重大选举弊案第一、第二种案件时,于侦查终结后,立法院可以决议:要求检察总长到立法院报告并接受质询。也就是只有在侦查终结已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或对该案件特侦组认为应当不起诉处分确定后,才能由最高民意代表作事后的监督质询。在侦办过程中,只要特侦组检察官脊梁骨够硬,依法是可以不受任何政治力量干预的。

  特侦组的前身是查缉黑金行动中心。查缉黑金行动中心是2000年陈水扁上台后成立的,顾名思义其目的当然是以查缉黑与金挂勾等特权的犯罪为主。但是没有想到,最后办得最轰轰烈烈的一个案件,竟然还是陈水扁与他的太太吴淑珍的国务机要费贪污案件。

  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当时只是一个任务编组,并没有经过立法取得法源依据。当时是设在二审高等法院检察署中,由调派的几名检察官在查缉黑金行动中心负责,另外在各地方法院检察署中亦指定检察官负责此项业务。但是运作几年下来发现弊端还是很多,尤其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属于二审,没有向法院提起公诉及在一审法庭辩论的权限,造成很多必须实施的强制处分,必须交由一审检察官去执行;当案件侦查终结后,亦必须交由各地方一审检察提起公诉,及由公诉检察官代为辩论。如此设置指挥运作上很不方便,而且也曾发生过与一审检察官在案件处理上发生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当然更重要的是:很容易在办案时留有上级技术干扰的空间。这一点据称:在起诉吴淑珍涉嫌国务机要费案件时就曾发生极大困难。

  针对查缉黑金行动中心运作几年中发现的一些弊端,再参考其它国家的规定及他国运作后的情况,经过检察官利用各种管道、方式表示意见,集思广益后,终于以特别立法程序设置了这个特侦组。

  纵令有再完善的制度设计,如果没有正直、勇敢有智能,有胆识的检察官放在这个位置上,也是没有用的。台湾非常庆幸的因为天时对、人选对、再加上国际上反贪污的组织适时提供的信息,使贪得无厌的陈水扁家族得以被一举全部就擒。真是应了一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报应来的真是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