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葬”母亲令人心酸 怎能让贫穷成为一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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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葬”母亲令人心酸 怎能让贫穷成为一种罪?
  2008年11月30日
  来源:新京报
  两个麻袋套着一具女尸,袋子里装着3块石头。福建南安市码头镇大庭村黑石潭,这具女尸大白天惊现河岸边。南安市公安局艰苦排查9天后,疑案真相大白 ———28岁的安徽外来工王小喜(化名)的66岁母亲猝死出租房中,拮据不堪的他,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里,沉尸“水葬”。王小喜随即以涉嫌侮辱尸体被刑拘。(11月29日《海峡都市报》)
  看到这样的新闻,真的很心酸。最低也要1000元的火化费,对王小喜这样月工资只有四五百,且需要长期照顾病母的农民工而言,实在是不能承受之重。而当地民政部门“葬不起亲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这样的表态,在“无此专项基金”的事实面前,恐怕更像是一种事后的“随便说说”。何况,王小喜还得担心消息传出后,自己会不会被赶出那租来的房子?身在异乡,他又该上哪里去安放母亲的骨灰?
  需要收费的丧葬,王小喜“消费”不起,他只有让不收费的河水,帮助安葬自己的母亲,但其中的孝心应该一样。就算这样的安葬方式,与“公序良俗”相悖,可这其中的问题却需要深思。那位老妪,她不仅是王小喜的母亲,她更是国家的公民,我们的丧葬制度应该有相应的考虑。
  如果王小喜真是有罪的,那也不是什么侮辱尸体罪,因为身为人子的他,决不会有侮辱生身之母尸体的犯罪动机,怎么能等同于“公然损坏、焚烧或猥亵尸体”的侮辱尸体罪呢?倘若王小喜真被判刑了,他的真实罪名也许只有一个,那就是贫穷。可是,我们又怎能让贫穷成为一种罪?    公民因为贫困抛尸葬母是谁的过错
  如果一个公民因为贫困的原因不能生养死葬,以至于在无奈之下只能抛尸于河中之时,到底是谁侮辱了尸体?是贫困不堪的孩子,还是在贫困时无可依靠的社会机构?
  作者:散人 北京 媒体从业者
  贫困的儿子因为没有丧葬费用,把猝死于出租房中的母亲装到麻袋里抛入河中。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尸体”而刑拘了这个“不孝子”。
  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心头真是郁闷难言。笔者现在无法揣测他当时的想法,他是否向政府和社会求助过?如果是求助无路而为,如果一个公民因为贫困的原因不能生养死葬,以至于在无奈之下只能抛尸于河中之时,到底是谁侮辱了尸体?是贫困不堪的孩子,还是在贫困时无可依靠的社会机构?
  记得在早些时候,有个母亲为了给孩子增加一点营养而到超市偷肉,再近一些有一个孕妇到超市偷肉。这一切的一切,都在证明着一个道理:即使我们的社会已经比前些年繁荣了很多,但依然还有很多人并没有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而这些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往往也不知道如何去寻求一餐之饱、一夜之暖,主管此事的民政部门大门是朝哪边开的没几个人知道,进了大门如何寻求救济,也没有几个人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偶然陷入困境或者长期处于贫困边缘的人,无法也不知道如何去寻求本来应有的社会救济。
  一般来说,在一个社会里救助行为分为官方与民间两种。官方的社会救济应该是占到主要层面。这是由于官方掌握着最大的社会资源,这是他们必须尽到的责任。但往往是,一些官方机构其运作当中总有各种官样文章,其效率是有问题的。有鉴于此,很多国家都成立一些由官方主导的、可以马上提供一些生活资源的应急机构。自从孙志刚案件以来,收容遣送制度已经改变了用途,也算是建立了这样一部分的应急救济机制。
  但事实证明这肯定是不够的。一个是官方机构运转起来成本过高,一个是因为其覆盖面虽然庞大,但由于其规章制度的原因,不能及时进行救济项目的调整,有很多处于突发性贫困的人群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所以,在很多国家里,民间慈善组织起到了更大的作用。
  前段时间,温州出现了施粥摊。这是民间组织的一次很好的尝试。民间组织虽然掌控的资源有限,但由于船小好调头,能够及时弥补由于官方组织不能覆盖到边边角角的缺憾。此新闻一出,得到广泛的赞誉。其实在这次四川大地震中,也可以看到民间组织的那种力量,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官方的救助机构。
  由于很多原因的限制,我们现在的民间救助机构始终没有能成大气候。比如相关法律就规定,民间的这种组织不能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进行活动。这就限制了民间组织的活动范围以及自身品牌的建立,也就相当于限制其成长发育。而一个健康的社会,更多的是依赖这种公民自我组织的成熟,并不是依赖官方对于这些活动的包办。
  回到这件事来说,这位贫困人士本来还可能勉强度日,一旦出现这种突发的状况,他的没有任何可以伸缩应对的经济状况就会把他整个生活摧垮。在这种状态下,除了原本官方机构的力量不足外,对于这种千奇百怪的贫困原因也是无法即时作出反应的。如果我们民间的救助组织足够发达而且足够为大众所知,倒是有可能作出比较合理的安排。
  又有报道说,这位贫穷的儿子在母亲死后又无钱葬母的情况下并不知道怎么向民政部门求助,这或许是无知的悲哀。把母亲的遗体抛入河中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困难也不能如此对待生养他的母亲,古代尚有卖身葬父的义举,在当今如此文明的社会里,实乃荒唐之举。但有法律人士说,他的做法出于无奈,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并且他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应酌情轻判。
  我们在谴责这个儿子的愚昧无知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反思一下我们的社会救济途径如何才能更简便、畅通、高效? (原题:贫穷是理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