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4:28:40
刑  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对一切人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 ,
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不适用
外国人: 原则上不适用,但在法定条件下也适用
2.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二、 犯罪
(一)犯罪的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3.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要求有特殊的身份和职务)
单位犯罪主体(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之分)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紧急避险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惰况下采取的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的阶段)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2.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六犯罪的种类(以同类客体为依据进行划分)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刑罚
(一) 种类
1.主刑: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
无期徒刑
死刑
死刑的限制条件:
(1)从法定情节严格限制
(2)从犯罪主体上作了严格的限制
不适用死刑的主体有: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从死刑核准程序上严格控制
(4)保留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死缓制度
2.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洽权利的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终身
3年以上10年以下
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1年以上5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
单独判处的:判决确定之日起
附加的:  ①主刑执行之日 死刑、无期徒刑附加终身)
②同时执行同时完毕  (管制附加的)
③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其它)
(3)没收财产
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刑种:驱逐出境
(二)刑罚的具体应用
1.累犯:
(1)一般累犯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前罪和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2)特殊累犯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判过刑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2.自首和立功
(1)自首
①自投行为(一般自首)
②自招行为(特殊自首)
(2)立功
①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且查证属实的
②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3.数罪并罚:
原则(相加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适用
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采取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相加原则)
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
③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并”
4.缓刑的考验期限 :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5.减刑的限度: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其    他: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6.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残余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7.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个是概述部分,比较重要的是罪行法定原则,这个包括对它的理论精髓的理解。关于罪行法定原则,它不是司法原则,而是立法原则,这点大家要特别注意的。对罪行法定原则而言,入罪和出罪有的时候把握是不一样的,入罪要求罪行法定,法文明文规定。但是出罪不一定罪行法定,排除犯罪不一定要罪行法定。比如被害人的同意,医疗行为,这些法律没有规定,但是照样的可以排除罪行法定。
再一个注意法的统一性,法的统一性意味着评价调整的统一,一个不违反民法、行政法的行为、经济法的行为肯定不违法刑法,但是倒过来不一样,因为刑法的违法程度比较高,所以违反民法、行政法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刑法,这个罪行法定原则大家要注意一下。为什么初罪和出罪不一定,这是保护个人的权益,涉及到公民的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跟他的价值基础是有关系的。由罪行法定原则引申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解释,所以说法律的解释也需要适当地了解一下,这是概述的第一个问题。概述第二,就是每年考很小的问题,就是刑法的空间效率,一般选择题有一题两题也就是那样。
第二块是犯罪总论部分,比较重要的,多少知道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程度,这就是犯罪之所以成为犯罪行为就是社会危害性,危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第二客观上讲有不作为行为的和因果关系,这会考一点的。
主观方面考得比较多的就是鉴别故意的认定,主要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第二,认识错误。这就是采取法定符合说来解释就可以了。主体方面主要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块考得比较多一些。这是犯罪的部分。再就是形态论,未遂犯和预备犯的区别和终止犯的认定,再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必考的问题,而且共同犯罪考大题,往往在案例分析和不定项选择、综合题里考。共同犯罪主要抓两个基本的东西,一个就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的成立,司法考试一般采取是犯罪共同说为前提或者为基础,以部分共同的为辅助或者为补充的情况。这是共犯成立。这点是去年不定项选择题非常典型的代表的一点,大家可以看一下那个题的标准答案。第二是共犯的责任,这个责任和简单,一部行为全部责任。这是共犯的两个基本点。除此以外,共同犯罪方面还有其他的细节问题,比如说共犯人的种类和处罚原则,从犯应当从轻减轻,被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这是选择题可以考一下。第二是教唆未遂,教唆犯的责任,这也是经常会考到的内容。这是共同犯罪的细节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部分共犯人终止,这是经常考的问题,也算是比较难的问题,其中要点是部分共犯要终止的话,必须具备有效性,也就是有效地阻止共犯结果的发生。第二要点是其终止的效率不基于其他共犯人。这是共同犯罪问题。
再就是罪数和数罪并罚问题,比较重要的有三点,一个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很简单,分别定罪判刑,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第二个内容就是酌情不并罚的情况。这个主要讲的是竞合、牵连、吸收关系的数罪酌情不并罚,这就涉及到竞合、牵连和吸收的问题。第二个是法定的加重犯不数罪并罚。这是罪数和数罪并罚的问题,考试考得比较就是法定的加重犯的情况考得比较多。酌情不并罚的情况也是以司法解释的内容为主。犯罪种类还有单位犯罪,考得最多就是只能按个人犯罪处理的几种情况,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
刑法论部分比较重要的就是死缓,死期缓期两执行,第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其中可以施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比较常考的内容。第三,累犯的认定,一般有一个题法。还有自首立功的认定,这也是比较常考的内容。再就是减轻处罚的理解和适用,这个非常重要。减轻处罚当然要求有法定情节一般才能减轻处罚,如果没有法定情节的话,酌定减轻要报最高法院核准。减刑假释问题要特别注意减刑的限度和假释的前提,减刑的限度就是罪犯经过多次减刑,有期刑实际执行不少于原判二分之一,无期刑不少于十年,死缓犯不少于12年,反过来也是假释的前提。再就是追诉时效偶尔考个简单的一题。最后还有缓刑、管制、假释他们执行的内容,其中缓刑有四项,一个是守法,第二是定期报告,第三是遵守会客规定,第四是迁居或者外出,外出讲的是外出视线范围要获得许可,这是缓刑考察的四项内容,同时也是假释的内容,二者是一样的,同时也是管制的内容,但是管制的是五项,不是四项,还多一项未经许可不能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这项自由权利的限制。这是几个制度的内容,了解一下就可以。
刑法部分再就是数罪并罚,主要是刑法执行期间的并罚,漏罪是先并后减,新罪是先减后并,这也是常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