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農民所有是農村發展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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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3 | 土地農民所有是農村發展的唯一出路
最近看新聞,總書記在中央全會召開之前高調視察安徽鳳陽縣小崗村,高度肯定“大包乾”,並提出了旨在惠農的最新土地政策,徹底粉碎了極左派對小崗村的種種誣衊和詆毀,十分欣慰。
今年是決定改革開放從而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30周年。30年前,安徽鳳陽縣小崗村18戶村民率先“突破”極左的束縛,實行“包產到戶”,吹響了中國改革開放的第一聲號角,得到了萬里、鄧小平的高度肯定,隨後在全國實行,直到1985年最後一個“人民公社”被廢止,中國農民終于獲得了屬於自己的初步解放。
但是,這個初步解放仍然是有限的,畢竟土地的所有權還沒有歸還農民。
說到歸還,有人不理解,那它完全可以去學一學歷史。
農村的土地(耕地、林地)是誰的?是農民自己的!衆所周知,1952年底全國土改完成,實現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一項基本内容----耕者有其田,(在此之前,因爲歷史的緣故,南方大地主較多,佃農佔的比例很大,北方則從明清以來,雖然也有地主大地主,但以自耕農爲主,据二十年代李景漢先生的調查發現,90%得自耕農都擁有自己的耕地,這和教科書上說的完全不一樣。所以,南方和北方“土地革命”開展起來,效果也完全不一樣,爲此,梁漱溟先生和黨的主席1938年在延安窯洞裏有過一場著名的“農民好動好靜”的著名爭論。),但很快,蘇聯式的“合作化”道路,使農民的土地歸于“集體”,但因爲這個“集體所有”,除了憲法一句“集體所有”的規定之外,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所以在現實中,土地成了“國有”,而各級政府、政府官員了相應地成了對土地擁有“支配權”的土地(主要是耕地)的主人,廣大農民不僅被剝奪,而且被牢牢地束縛在土地之上,沒有任何權力可言。
從這個時候開始,農民的生産積極性被徹底粉碎,出現了“自留地一分地產小麥70、80斤,集體土地一畝地產小麥200、300斤”的怪現象,糧食和農副產品的嚴重不足,爲了實現“工業化”,最大限度地養活城市工人階級和各級幹部,於是全國採取了統一的糧食政策,統一使用“糧票”。在這個過程中,農民辛辛苦苦的一點勞動成果被無償作爲“公糧”被國家“拿去”了,農民還要為工業化發展付出自己的另外的代價----農業稅!(這種從漢代即存在農業稅,直到2005年初才廢止,當時全世界只有中國和越南還有這樣的“稅”收)。不僅如此,1958年大躍進之後,爲了最大限度的滿足城市工人和幹部的需要,全國各地普遍出現了隨意徵調農民“糊口糧”的現象,導致四川、安徽、河南、山東、湖北等地大量出現餓死農民的現象,(今天這一數據仍然有爭論,蔣正華認爲三年總共餓死了1700万,而楊尚昆在日記中認爲僅四川一省就餓死了1000万,薄一波在回憶錄中說,僅1960年就“非正常死亡人口”實際上就是餓死1000万),這是共和國歷史使本來不應該出現的發人深省的悲劇!
這種社會主義模式導致的農村農業的超級薄弱,對國家整體發展,產生了極其不利的影響和嚴重後果。農業薄弱,無法購買工業產品,這又使得工業發展根本談不上什麽速度。
這一時期的“城市、農村二元體制”,導致農民和城市工人,特別是北京、東北的一些大城市工人、幹部之間的生活水平得巨大差異,“工人在九天之上,農民在九地之下”就是這一時期的真實寫照。
由此,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農村的巨大變革,是一場革命,一場雖然不徹底,但是初步把農村生産力從“極左”中解放出來的巨大革命。從此,我們吃飽了,穿暖了,米袋子充實了,菜籃子豐富了!
但是,必須看到,實現“耕者有其田”,把土地歸還農民這一根本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等
因爲,只要農民對耕地沒有所有權,包括“流轉經營”“規模經營”乃至“農業現代化”都在現實中難以操作。
有人擔心,土地私有化會導致兩極分化,會導致農民破產,農民的耕地一賣了之等等。
更有人把“土地私有化”上綱上綫,説是違背了某种實踐證明已經行不通的“思想”。
反對“土地私有化”的都是些什麽人呢?我們來看看:
1、極左年代的部分老幹部(省、地、縣、公社、大隊都有),他們是極左時代的最大獲益者,那個年代他們享受招種種特權(即便農村的幹部不參加生産勞動,但是卻支配農產品分配,是不折不扣的不勞而獲),他們的子女或親屬的子女可以被“保送”上大學,成爲“工農兵學員”,或者直接“轉工”“轉幹”,成爲特權的世襲者,他們在城市有這個方面的如糧食、肉、蛋的供應保證,他們可以有廉價寬敞的公房“租賃”,公社以上的幹部,還撤地享受免費“全報銷”的醫療!
2、極左時代的城市工人。除了上述特權之外的一切,那個年代他們都享有。
3、某些深受極左思潮影響的學者,和一些頭腦簡單的大學生。
這些人有一個共同的可笑之処,就是他們都不是生産一線的農民,或者乾脆沒有體驗過農民的疾苦,更別説深入農村調查了。不是農民,也沒有調查,僅僅凴某個“思想”就像證明一切,捍衛錯誤的一切,其荒謬成都自不待言。
中國農村的唯一出路,就是“土地私有化”。如果擔心農民因此破產,完全可以在此基礎上,可以制定相應法律,如依法保障土地出售價格、(比如農民個人可以擁有土地,但是土地出售,必須經由政府,視土地地理位置為基礎,每畝土地不得低於50万元人民幣----我這裡僅僅是擧個例子),因爲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出售土地,必須考慮到農民此後甚至一生的生計保障。
“土地私有化”在實施之前,可以參照世界其他國家、包括我國臺灣地區在二戰之後行之有效的農民土地政策和現代化措施。希望這一天早日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