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媒体收“封口费”被曝光 记者以多种名义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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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媒体收“封口费”被曝光 记者以多种名义要钱
2008年10月31日02:46 [我来说两句(2849)] [字号:大中小]

来源:京华时报
第1页:媒体搞有偿新闻可被停业整顿第2页:中国教育电视台声明
[提要] 山西霍宝干河煤矿于上月20日发生矿难,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瞒报,引发所谓“封口费”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和山西先后两次派人调查。调查显示,共6家“媒体”以各种名目收封口费,其中,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栏目收取1.9万,山西广电总台收取5万。出版总署称将对搞有偿新闻媒体进行停业整顿。
6家收费“媒体”被曝光 媒体搞有偿新闻可被停业整顿
中国教育电视台收取“封口费”1.9万元
本报讯 (记者柳志卿)针对媒体近日刊登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瞒报事故向记者发‘封口费’”的消息,新闻出版总署和山西省先后两次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昨天,新闻出版总署曝光了此次“封口费”事件中收取费用的6家“媒体”。其中,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栏目收取1.9万余元。
28人采访矿难仅有2人有证
山西霍宝干河煤矿于上月20日发生矿难,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矿方瞒报,引发所谓“封口费”事件。
据调查,矿难发生后,到霍宝干河煤矿的人员多、成分复杂,确切人数难以统计。矿方提供的“进门登记表”显示,9月24日、25日两天共有23家“媒体”、总计28人登记到访。其中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的仅有2人,而多数“记者”是假记者。
煤矿以订报费等形式支付12万余元
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确认,发生事故以来,煤矿以订报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给6家媒体总共支付125700元。其中,假冒中央媒体的记者获34500元,被移交司法立案侦查。另外,该矿给山西广播电视总台支付50000元,但矿方称:“总台确实为我矿试生产工作做了正面宣传报道,这次之前已来采访过两次。”
记者称汽油不够要求解“燃油之急”
在调查中,矿方人员反映,一些来矿采访人员说车内汽油不够,要求帮助解决加油问题,干河煤矿没有加油站,该矿工作人员就向他们每人支付了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加油费,共计1900元。此事有关部门正在做深入调查。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管理不严、甚至鼓励记者搞“有偿新闻”的单位进行停业整顿。
被曝光的6家“媒体”
单位
矿难后所收费用
收费名义
山西《科学导报》
1万元
宣传费
《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
2000元
订报费
中国教育电视台“安全现场”栏目
19200元
资料费
假冒中央媒体
34500元
宣传费
《绿色中国》杂志
10000元
会员费
山西广播电视总台
50000元

中国教育电视台就所谓收取“封口费”的声明
10月29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向相关媒体通报了初步掌握的有关“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瞒报事故向记者发‘封口费’”的传闻查实情况,其中称中国教育电视台涉嫌收取了“封口费”1.9万。
得悉此消息后,中国教育电视台主要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在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责成台相关部门逐一排查,发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中所称的乃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制,由中国教育电视台按照相关部委合作协议免费播出的周播公益性安全教育专题栏目《安全现场》,于是立即做出先停播《安全现场》栏目的决定,责成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此事立即做出负责任的说明。同时,教育台有关部门与《安全现场》栏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的相关负责同志联系,请对方进行调查。
据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月29日回复称:“收取‘封口费’之说我们决不存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有关人员也就此事回复教育电视台,认为《安全现场》栏目确实向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出售了“安全宝典”光盘。新闻出版总署告知我台,《安全现场》栏目制售光盘未经有关单位同意,该光盘属非法出版物。
基于上述情况,我台认为: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制的《安全现场》栏目在一个不合适的时间和不合适的地点向有关机构推销并出售“安全宝典”光盘的确是不合时宜的。至于该栏目的从业人员是否有“封口”的嫌疑,则应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两点,我台决定:
根据我台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政策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正式约见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其当面宣布停播《安全现场》栏目,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通报了我台停播该栏目的决定,建议其协助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对《安全现场》栏目进行进一步调查,以澄清事实真相,我台同时将按照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乙方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不得假借甲方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乙方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的相关约定,保留对《安全现场》栏目因其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我台造成的损害做出进一步追究的权力。
我台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真实公正的新闻报道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准则;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珍视教育品格,维护教育新闻工作的崇高声誉和教育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加强行业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我台将继续加强与各部委和社会各界的教育公益宣传合作。
中国教育电视台
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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