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我们的食品安全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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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7日 09:1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今天,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注水肉,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今天以立法的形式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2003年3月19日,辽宁海城部分小学生及教师饮用豆奶,引发食物中毒,中毒人数达292人。2006年6月,北京发生首例食用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被确诊的病例达到数十例。不久,上海又发生疑似散发性“瘦肉精”中毒事故,300余人因食物中毒入院。',1)">
据统计,2006年第四季度,卫生部共收到全国各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144份,中毒4922人,死亡36人。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反响强烈。”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今天说。
曹康泰分析指出,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表现在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在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方面,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为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曹康泰说。
据参与制定该法的专家介绍,此次提交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对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修订,随着法律草案内容的不断丰富和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很多都是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因此最终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草案的突出特色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该“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评估。
专家解释说,食品中的成分有的可能是对人体有益的,有的可能是少量对人体害处不大,但过量就有害。比如有人喜欢吃辣椒、红心鸭蛋,其中就带有苏丹红,因此要评估苏丹红的毒性、对人体哪个器官和系统可能造成损伤,动物和人每天吃多少苏丹红才会造成健康危害。
建立风险评估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草案规定,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政策的科学依据。
据了解,卫生部目前已开展了食品中微生物、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等专题评估。
此外,草案强调坚持预防为主。对食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草案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食品安全卫生分段监管体制,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这种多头监管存在着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
现在,草案确定了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即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同时,对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
同时,草案中还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调整。曹康泰称,如此规定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了余地。
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苹果有几套标准?答案是,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等,莫衷一是。
食品标准为大众所关注,然而目前我国食品标准多头重复,相互矛盾,造成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秩序混乱。
目前,我国针对同一食品既有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又有食品卫生国家标准,还有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我国已发布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18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众多繁杂的食品安全标准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
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进出口食品安全受公众关注。草案确立了食品进出口管理制度,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确立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制度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草案还规定,出口的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不安全食品要召回
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共有食品经营企业34.58万家。
专家指出,如此大量的生产经营企业,人盯人的监管是做不到的,令监管部门疲于奔命。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立足点应该是强化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此,草案规定了针对食品经营企业的多项制度。
草案明确,不安全食品召回成为一项法定制度,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停止生产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召回该食品,并记录召回的情况。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草案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标明成分、保质期、添加剂等,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阜阳的不法经营者正是由于生产了劣质奶粉,导致了“大头娃娃”事件,给孩子生命安全和家人带来无尽伤痛。
为打击违法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草案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确立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消费者对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布十分关切,但目前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有时小道消息满天飞,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2005年10月,有媒体报道国内超市大量采用PVC保鲜膜包装蔬菜、水果及熟食,该保鲜膜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此消息一经传出,引来公众恐慌。其后,卫生部明确表态,只要按照国标生产,正品的PVC保鲜膜对人体无害。
为解决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中存在的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公布上述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以假充真赔偿十倍
消费者购买了不安全食品,维权讨说法很难。有关专家称,消费者维权难主要难在举证,一般消费者没有取证意识,买一些不贵的商品,不索要发票,发现问题后经营者容易推卸责任。
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令人望而却步。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枚“红心蛋”,要确定是否含有“苏丹红”,要经过数道检测,每一道检测都要缴纳上百元乃至数千元的检测费。
为给消费者提供畅通、便利的救济渠道,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要求其支付相当于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提高赔偿额度,对消费者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加强消费者监督,不至于让消费者维权以后得到的赔偿还不如交通花费多。”参与草案起草的一位专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