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何难敌“批示”(正义网 2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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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难敌“批示”
 
时间: 2006年04月03日 11时09分  作者:赵志疆   新闻来源:正义网
6年前,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居民邢亚盖无故遭民警枪击。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邢亚盖是杀人犯罪嫌疑人为由,认为民警开枪属正当行为予以通报表扬。近期,邢亚盖的上访材料得到有关领导批示,6年前开枪击伤他的警察已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滥用职权罪。(3月27日《工人日报》)
这原本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民警滥用枪械无故伤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事态的发展显然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之外,由于拒绝了当事民警的私了请求,无辜受害者变成了"杀人在逃犯",而无故伤人者反倒成了"除暴安良"的表彰对象。很显然,导演出这一系列荒唐闹剧的并不只是伤人民警一个人。
邢亚盖家人报案后不久,当地公安机关就迅速赶往医院,将根本无法行动的邢亚盖控制在病房内。随后,更是组织了数十人荷枪实弹的"追捕小组",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录制了一场抓捕"杀人逃犯邢亚盖"的全过程,闯入另外一农户家中进行搜查,因此而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
伤人民警以何等神通掀起如此大的波澜尚且无从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经过这么一番"指鹿为马"的"抓捕",原本一个民警对邢亚盖施加的不法伤害,变成了当地公安机关联合起来有组织实施的"合法伤害"。而这一切或许应该从公安机关手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来挖掘根源。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由公安机关"独家垄断"的。因此,当地公安机关可以理直气壮地将受害人邢亚盖列为"犯罪嫌疑人",而置鼎沸的民怨于不顾。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论上应当对公安机关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但是以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因此难以对公安机关的侦察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邢亚盖案件事发后第二天,东方市检察院刑事批捕科科长张少雄,就在公安局紧急会议现场当场提出了质疑,但公安机关却并没有理会。以检察院监督机关这样的身份,尚且不足以对公安机关形成有效制约,一介草民邢亚盖想要从公安机关手中翻案谈何容易?
邢亚盖是不幸的——不仅无故遭到枪击,而且莫名其妙变成了"杀人在逃犯";然而他又是幸运的——由于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领导的批示,6年沉冤终于有望一朝昭雪。透过这"迟来的正义",让人体味到的不是喜悦,而是无奈——时光流转千年,沉冤的昭雪依然要仰仗于上级领导的一纸批文。
依法治国已经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而依法治国的真谛在于限制权力的滥用,树立法律的真正权威。如果说古人民少事简且崇尚人治,因此高官批文多少还有些积极意义的话,在当今这样一个法制社会里,民间冤情只有得到批文才能得以昭雪则不啻于当代法制的悲哀。
因此,在处理这件匪夷所思的"受害人变成杀人犯"案件中,民众最希望看到的不仅是揪出几个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不法民警,而是如何加强对执法机关权力的约束,以及怎样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及时预防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法律所应有的公平和公正,而不至于使民众将伸张冤屈的希望寄托于"可遇而不可求"的领导批示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