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权者冤杀好人 定然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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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公元1156年),福州福清县人李元礼,担任漳州龙溪县主簿,代理县尉的职务。有一次,他抓捕了六个强盗。按照当时朝廷的制度规定:“抓获强盗七人以上者,可晋升一级官职。”
李元礼私欲膨胀,升官心切,就利用职权,叫下属去乡里抓一个农民来凑数,心想:冤杀一个草民,那是吃定了,谁也奈何不了他。于是,便把一个无辜的农村百姓,硬是当做强盗,再加上先前的六个,一共七人,均以抢劫财物而定罪,并予以处死了。
李元礼因为抓捕强盗七人有“功”,达到了晋升调任的标准,上司准备提升他的官职,叫他先到临安(当时的京城)招待所里住下,等待安排。就在当天夜里,他看见那位被他冤杀的农民,来到他身边,向他索命。他原以为:自己是官,对方是一介草民,无奈我何。万万没有想到:世上还真的有鬼神,还真的有报应!所以,他闷闷不乐,郁郁寡欢。
和他同住在招待所的另一个官员,见他脸色难看,便问他什么原因。李元礼就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了出来。那个官员听了,大为震惊,叹了一声说:“神灵与报应之说,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人还是莫做亏心事为好!”
第二天,李元礼被上司安排到泉州同安县当知县。他急忙办完手续,带上行李,离开招待所,前往泉州,自以为一走大吉。没想到刚出临安城,那个冤魂便紧紧的跟上了他。李元礼仅走了十几里路,就走不动了,只好住到驿站里,当天夜晚便得急病而死。
在神佛的眼里,众生一律平等,无论贵贱,无论富贫,都应该善良诚信,正派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