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枪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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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执行枪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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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第一贪”曾锦春涉嫌受贿案受审。资料图

郴州“三不倒”纪委书记与黑恶势力示意图。资料图
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12月30日电(记者谭剑 陈文广)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有关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女、情妇(均另案处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余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其中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29万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06年12月,据权威报道,“7·19”专案组初步查明,曾锦春涉案金额高达近8000万,其中曾的情妇邝莉娥名下被查封1600万元;另外,曾锦春的女婿、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原局长雷军家产逾1000万元,涉嫌贿赂金额约700万元。曾锦春因涉案金额之巨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
现年61岁的曾锦春系郴州汝城县人,1968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任职于湖南省革委会和广州军区;后返回家乡,历任临武县委书记、郴县县委书记,之后调任郴州市国土局局长。1995年2月,曾锦春进入市委常委序列,兼任市纪委书记,在纪委书记任上长达11年。
作者:谭剑 陈文广编辑:米兰 来源:新华网曾锦春简历:
曾锦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1995年至2006年9月担任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掌控纪检权11年。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家产:
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曹真源、黄生福、黄生文、周丁元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25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628.8万元、美元4.25万元;与唐国菊、曾峰、曾云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482.6万元、港币6万元。
此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经查,曾锦春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6009.45万元,自1995年以来个人及家庭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796.31万元,曾锦春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开支折合人民币共计6805.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