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贪官生死的究竟该是国家法律还是领导批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17:43:52


这几年,除了文强,几乎已经很少听到有贪官被判处死刑。贪几百万的可以不死,贪几千万的依然不死,贪上亿元的还是不死,竟至于有人以为我国已经让贪官告别了死刑。想不到最近终于从法院传来了一个死刑的判决,抚顺那个被誉为“土地奶奶”的罗亚平一审“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然而,说是“依法判处”,其实很可疑。有媒体如此报道说:“ 这超过了震惊中外的‘沈阳慕马大案’,罗亚平刷新了辽宁官场贪腐犯罪涉案金额的纪录。她的案子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成为民间传闻的辽宁‘三最’女贪官、女文强”。于是,有许多媒体干脆把领导批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做成了醒目的副标题。

贪官该死,且死有余辜。我以为凡是贪腐金额上百万元的贪官皆为可杀。以平民百姓劳碌一生的收入而论,大概也就一百万左右,一个贪官把平民百姓一生的钱都给贪了,等于他已经完成了一个生命的历程,难道他还不应该死吗?!贪污上百万以上的贪官可以不死,不但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更是对平民百姓生存价值的嘲弄。所以,判处罗亚平死刑我举双手赞成。但是,我耿耿于怀于那个“三最”批示,我怀疑罗亚平不是死于国家法律,而是死于这“三最”批示。

在我国,领导批示的现象并不鲜见。但是,尽管领导可以对任何一个政府机关批示,唯独不可以对司法机关作出关乎案件判决的批示。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项基本原则,坚决拒绝包括领导在内的一切个人情感和好恶。所以,说领导对司法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是批示那是客气的说法,其实就是利用自己的权力向司法施加影响和压力,让司法按照他的意志行事。这种让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强权行为是决不应该被允许的。

罗亚平果真是我国贪官历史上“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三最”贪官吗?显然不是。讲级别最低,当属重庆沙坪坝区国土局的刘勇,他一个小小的科员贪腐金额达186.1万元,拥有宝马、奔驰等3辆豪车,同时还拥有多处房产,包括一套市价过300万元的别墅;论数额最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当仁不让,他收受贿赂1.9573亿余元,单笔受贿就高达1.6亿元;说手段最恶劣,大概非重庆的文强莫属。所以,说罗亚平“三最”,如果不是因为孤陋寡闻,就难免牵强附会。

说罗亚平是因为“三最”批示才便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也许未必符合事实,但是,批示即使不能对判处罗亚平死刑起到决定性的因素,至少能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否则,领导就没有必要、也不会作出那样的批示。不过就算我不怀疑对罗亚平作出“三最”批示的领导是出于对贪官污吏的义愤和憎恨,也不否认他的动机就是为了让祸国殃民者死,但是,我依然不愿赞同他那种以权力干预司法的做法。也许他确实能够做到、也永远能够保持爱憎分明、公平正义,但是谁能够保证所有干预司法的领导都能够做到爱憎分明、公平正义?谁能够保证领导的每一次批示都是为了伸张正义、惩治邪恶?!

我国每年因腐败而被查处的贪官数以万计,国人肯定不会相信有关领导只对罗亚平贪腐一案作出批示。然而,大贪、巨贪成千上万,为什么只有寥寥数人被法律判处死刑,甚至许多贪腐数目远远大于罗亚平的贪官都可以免予死刑,难道不是因为领导批示的结果。既然有领导可以作出让罗亚平获取死刑的批示,为什么就不会有领导对他人作出免予死刑的批示。所以,也许罗亚平被判处死刑不是因为她十恶不赦,而是因为她缺少一个足够强大的保护伞。

如果领导相信我国的司法是公正的,且他也希望司法是公正的,他就不会也没有必要利用权力向司法施压,只有他不认为我国的司法是公正的,或者他不希望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会想到利用权力向司法施压。而他向司法施压不外乎两个目的,其一、希望加重对罪犯的处罚,其二、意在减轻或者免除对罪犯的处罚。由此可见,权力向司法施压不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也不可能保证司法公正,而是为了干扰司法公正、让司法彻底不公正。

如果决定贪官生死的不是国家的法律,而是领导的批示,这不仅是法律的悲哀,更是社会制度的悲哀。贪官从此就会变敬畏法律为敬畏权力,他们会想方设法接近权力、收买权力,让权力成为保护他们实施犯罪、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那么法律的公正就将永远无法体现,法治社会就将永远无法实现。

故而在此我要大声疾呼:司法必须保持独立。司法判案,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何种理由,都不应允许权力多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