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9:55:22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第03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
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三、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注: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一般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扬国税发[2010] 6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第一、二税务分局,开发区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办税服务厅:
现将省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取得符合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应在季度申报或年度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具体受理机关比照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规定。季度申报应备案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3、拨付部门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证明资料;4、该项资金的入帐凭证复印件。年度申报时,应补充备案《不征税收入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说明不征税收入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及其相关纳税调整情况。
二、各地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受理相关备案事项,并在年度申报后结合专业化审核、重点风险事项审核对不征收收入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调整。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洪乐婷
附件1:
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报告表
所属年(季)度:                                           编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报备项目名称
(预计)金额
报备项目
情况说明
(可另附页)
声明: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受理人员(签名)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不征收收入使用情况表
年度:
单位:元
行次
取得年度
取得金额
以前年度结转的余额
本年支出情况
本年上缴
纳税调整
结转至下年的余额
费用
折旧或摊销
收入
支出
1
2
3
4
5
6
7
8
9
1
本年
2
前一年度
3
前两年度
4
前三年度
5
前四年度
6
前五年度
7
合计
填表说明:1、本表反映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取得、使用以及纳税调整的情况,其中第1行反映本年取得的不征收收入的使用情况,第2-6行反映以前年度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本年的使用情况,年度按本年依次向前类推;
2、第7列、8列调增用正数表示,调减用负数表示;
3、第9列=2列(3列)-4列-5列-6列(6行9列不可填;7行9列=1至5行9列的合计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