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如此“潇洒”坐牢,应该拿谁是问? - 新华博客 - News Blog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7:32:20

在重庆近来掀起的“打黑风暴”中,一大批横行江湖的涉黑涉恶团伙被摧毁。但仔细考量目前所披露的案情,“打黑”也许只是行百里者半九十,一些黑恶团伙成员在服刑时,还受到团伙的接济和照顾,这些罪犯都是曾有过违法犯罪前科的“老江湖”,所犯案件中不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可是他们入狱后大都获得了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出狱后立刻“重回组织的怀抱”,日子过得可谓“潇洒”。(2009年09月21日《瞭望》新闻周刊)

首先看看这些“黑老大”究竟“潇洒”到什么程度。对此,《新闻周刊》报道说,一是坐牢时很“滋润”。比如,陈明亮团伙将非法聚敛的不义之财,部分用于接济获刑的组织成员及其家属。当两名团伙成员因故意杀人获刑后,团伙首脑便定期为其发“生活费”,每月还向其父母发“安抚费”5000元,并派专人负责接送其父母到监狱探监。二是出狱后很“潇洒”。比如,著名“打手”王勇出狱后,在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间,团伙“组织”向他提供生活费5万~6万元,并吸纳他重新回归“组织”,继续干违法犯罪的勾当。

然后看看这些“黑老大”莫名其妙地“被减刑”、“被假释”的乱象。据报道,该团伙骨干成员之一的雷德明,1988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2年,减刑后于1996年释放,实际只服刑8年;此后他又于199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4年,后被保外就医释放。另一名骨干成员李家斌,1990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于2001年11月假释出狱,实际只服刑11年。犯罪嫌疑人陈斌,1988年5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04年11月释放,实际只服刑16年。犯罪嫌疑人王勇,于1993年因犯盗窃、抢夺、抢劫罪被判刑20年,2005年4月释放,实际只服刑12年……

最后看看这些“黑老大”纷纷被提前释放出狱后的疯狂。据检方披露的情况证实,上述这些人员出狱后,并没有改过自新,而是继续疯狂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之中有的成为黑恶势力的组织领导者,涉嫌从事色情行业、洗码赌博、放高利贷、敲诈勒索;有的则充当打手、杀手角色,持刀枪横行街市、杀人越货。例如上述犯罪嫌疑人中的李家斌、王勇等人,多次手持猎枪、手枪、砍刀等当街行凶,造成多人重伤,给群众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惧,民愤极大。

由此不难看出,这些“黑老大”之所以如此“滋润”坐牢,又如此“潇洒”出狱,接着又变本加厉地为非作歹,其背后那只权钱交易的黑手已经暴露无遗,“减刑潜规则”达到了不可容忍、令人发指的地步。据此前媒体报道说,在茂名监狱,有服刑人员称“减一年,花1万;如果再多减3个月,3000元一个月”,甚至连记录劳动改造成绩好坏的“表格”,也被监管人员以500元一个的价格出售,更有甚者,连狱中服刑岗位也可以买卖。在这里,共和国的法律竟然被铜臭践踏得如此之惨,可想而知,这些“黑老大”怎能不越改造越“黑”?!

按理说,我国《刑法》对于减刑、假释等都有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是为何有如此之多的“黑老大”“被减刑”、“被假释”呢?《刑法》第七十八条对减刑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而《刑法》第七十九条则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减刑的法律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刑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依照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文至此,笔者不得不提出这样的质问:在目前一些监狱里屡屡发生的“黑老大”“潇洒”坐牢这些丑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渎职责任?作为监管执行机关的监狱,是如何认定这些“被减刑”、“被假释”的“黑老大”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作为以执行《刑法》等法律为己任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到底履行了哪些严格的“审理”程序,直到最后批准这些“黑老大”减刑或者假释?

其实,要揭开这些“黑老大”是如何“被减刑”、“被假释”的黑幕并非难事,只要对这些“黑老大”们出狱的卷宗来个按图索骥、顺藤摸瓜,便能水落石出,因为监狱总不能连一点造假的痕迹也不留就平白无故地放这些“黑老大”出狱吧?因此,这就看谁来敢打破这个众所周知的腐败“潜规则”了。如果不斩断这个“潜规则”下已经形成的黑色链条,那么肯定还有更多的“黑老大”将“被减刑”、“被假释”,随之而来遭殃的还是更多的无辜群众。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这样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看来,要杜绝“黑老大”“潇洒”坐牢现象,除了要严密提防披着红色外衣的“黑帮老大”们染指监狱之外,重点还是要严防监狱内部奸守自盗,尤其是对于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要依法加重惩处。与此同时,还要切实完善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强化检察院、法院的地位和作用,做到多管齐下,最大限度地消除“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从源头上堵塞“黑老大”“被减刑”、“被假释”而重返江湖继续作恶的黑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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