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诉物业公司赔偿案引发“人情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4:13:20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诉物业公司赔偿案引发“人情门”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首先,我要郑重地声明,我与福建烨阳律师所邹丽惠无过节,我只是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感觉到法院判决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一案有些疑问,故在提出质疑,在网上发表《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一文有悖常理。我在网上发表这篇评论的同时,也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进行了转载。

现将网友评论公开如下:

邹丽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礼泽洲先生,你连上述规定都不懂吗? 另外,要纠正你的错误,两级法院是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保安人员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报警记录单》认定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盗两台电脑的事实的,而不是根据我所提供的《被盗物品登记单》(我所没有提供什么《被盗物品登记单》)认定以上事实,请你不要无中生有、歪曲事实! 还有,你与物业公司什么关系,怎么物业公司输官司,你这么气急败坏呀???礼泽洲先生为什么不敢把媒体的报道原原本本转载出来?
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谁报警的?物业公司报警单上说什么?丢失电脑。结论:物业公司已承认丢失物品为电脑,不必等破案2009-12-11 ■本报记者 姜福涛 本报讯 律师事务所被盗,律所与物业公司打起官司。昨日下午,仓山法院法庭上,律所用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己方观点。面对律师的奇招,物业公司员工哑口无言。
  去年8月,位于仓山区武夷国际城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盗。律所方面认为,物业公司有过错,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律所遂将负责管理该小区物业工作的武夷(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下午,在仓山区法院金山法庭,小区物业处工作人员作为答辩人参与庭审。
  律所提出,案发当晚,小区内的安防设施未投入使用。律所是在邻居的提示下报警的,物业公司巡逻人员并未发现盗窃警情,物业公司还是晚于业主得知盗窃案的发生。
  他们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丢失的两台电脑及因丢失产生的各项损失,总计1万多元。
  物业公司反驳说,当晚小区的安防设施正常启动,而且是物业公司员工先发现店面失窃报警的,并非律所人员报警。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报警单复印件作为证据,但报警单上未记载报警人的名字。
  物业公司还表示,当天律所内究竟什么物品被盗,只有等警方破案后才能确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你来我往一个多小时,围绕20多项证据进行辩论。
  质证环节即将结束时,律所方面的邹律师手执被告提供报警单问对方,物业公司是否承认报警者为物业员工。
  此前一直坚持是己方员工报警的物业公司当然承认。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后,邹律师请法庭记录在案。
  随后,邹律师念出报警单上的内容“10分钟前被盗电脑、财物”,向审判长提出,被告方提供的报警单已经承认律师事务所丢失物品为电脑,不用等警方侦案后再确定损失。
  见律所方面用己方的证据反驳自己的观点,物业公司员工一时无言以对。
  针对此案,仓山区法院将择日宣判。


秦桑:呵呵,这物业公司也够熊的;被盗物品报警一般由物业陪同失主前往公安报警;即使失主未去,报警时陈说失物也有说明前提-----据失主说被窃电脑两台。。。。。究竟失主说被窃电脑两台。。。。。是否有出入是公安通过侦查认定的事;一个报案“据失主说被窃电脑两台。。。。。”的记录能否作为物业公司认可的证据,是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不一定适用的;
呵呵,这物业公司也真熊;

殷廷伟律师:两位用不着在这里讨论法律!

tinghufajie这个楼主学识太浅,对方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非唯一性,对方可能将某证据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的,但该证据的文字内容推定的形成时间,该文字内容可以推定的其他事实,该文字内容的载体可以推定的其他效果,都可能是对对方不利而有利于这方的。所以,利用对方提供的证据打翻对方,是完全可能的,也是极具攻击力的,对证据本身的认定的障碍又因对方自认而消除。我也是特关于利用对方的证据的。

礼泽洲:保安人员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报警记录单》,也是依据你的提供。如果你不提供给保安,保安怎么知道你房内少了什么?你做人一点也不厚道!如果判决书采信了你的鬼话,就是枉法裁判!你有本事就把判决书贴出来给大家看看?

我的法院报:这个官司有意思,象这样业主被盗告物业的官司很多都败诉了,关键是如何认定被盗的金额物品数量,如果本案中仅仅凭公安机关报警的《报警记录单》认定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盗两台电脑的事实的,我觉得有点玄。

礼泽洲: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物业安保只是负责公共秩序。业主室内被盗,按你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物业不承担责任。(就算如你所说:物业费是你交纳的)但是,我曾经看过一个案例,业主家中被盗,业主起诉物业,后来物业败诉,给业主赔偿了。原因是业主提供了关于物业保安不尽职的证据。也就是说,因为物业保安的工作疏忽和遗漏,才导致窃贼有机可乘。也就是我所说的,只有物业公司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你说丢了什么就赔偿什么。如果业主说家里丢了什么都撒谎报警,这对物业公司而言岂不没有了公正可言。《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这样报道有悖常理,也违反了公平原则,误导了读者。

礼泽洲:这要看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是依据什么裁判的,如果二审法院也是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裁定维持,那么就有涉嫌枉法裁判之嫌。这就不光是新闻误导读者这样简单的问题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物业安保只是负责公共秩序。业主室内被盗,按你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物业不承担责任。(就算如你所说:物业费是你交纳的)但是,我曾经看过一个案例,业主家中被盗,业主起诉物业,后来物业败诉,给业主赔偿了。原因是业主提供了关于物业保安不尽职的证据。也就是说,因为物业保安的工作疏忽和遗漏,才导致窃贼有机可乘。也就是我所说的,只有物业公司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你说丢了什么就赔偿什么。如果业主说家里丢了什么都撒谎报警,这对物业公司而言岂不没有了公正可言。《律所巧用对方证据驳倒对方》这样报道有悖常理,也违反了公平原则,误导了读者。

邹丽惠:那他承认了这个事实呀!我的观点已为仓山区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一致确认。你不服可以去告呀,当心构成毁谤!

邹丽惠与秦桑:“一个报案“据失主说被窃电脑两台。。。。。”的记录能否作为物业公司认可的证据,是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不一定适用的;”这个报警单可没有说是“根据失主说”,您不要受了“礼泽洲”的误导!
况且,发生盗窃案时,本人正出差武夷山办案,根本不可能对物业的保安说!!!

邹丽惠与我的法院报:“这个官司有意思,象这样业主被盗告物业的官司很多都败诉了,关键是如何认定被盗的金额物品数量,如果本案中仅仅凭公安机关报警的《报警记录单》认定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被盗两台电脑的事实的,我觉得有点玄。”认定我所电脑被盗主要是根据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的《报警单》和物业公司派驻武夷国际城物业处詹主任在记者采访时做出的承认!当然还有其他证据佐证!!!

邹丽惠:这个报警单可没有说是“根据失主说”,您不要受了“礼泽洲”的误导!况且,发生盗窃案时,本人正出差武夷山办案,根本不可能对物业的保安说!!!

邹丽惠与礼泽洲: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正是“以己之矛攻己之盾”,是天底下最强有力的证据吗?怎么成了枉法裁判了???看来“礼泽洲”先生在违法执业、代理他人诉讼时经常发生自己提供出来的证据被对手利用的情形,所以才这么愤愤不平!!!

礼泽洲与邹丽惠:你不愿意公开判决书也没有什么,我可以委托专门从事民间维权的老师们去了解,相信法院院长是愿意接待的。找判决书应该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我找到后就把判决书上的主要内容公开出来,让大家评论评论。如果法院确认了记者所说的,我们也有办法找法院的纪检反映。只要法院是依法判决的,如果是我弄错了,我会公开向福州晚报道歉。但这些都取决这份判决书是否经得起社会公众的评判。呵呵~

礼泽洲与邹丽惠:你不会是说,他们自己偷的吧?要不,他们怎么知道你房内丢了数量为两台的电脑?怎么不会是一台?怎么不会是一屋子笔记本电脑?如果你(或者你们的人员)给别人提供信息,物业的人员或者公安怎么知晓?不会是盗贼通风报信的吧?你逻辑思维很有意思。呵呵~

阳春白雪a65我想知道的是:物业公司怎么会知道被盗的是电脑?难道物业公司就是盗贼,就是失主?只能说审判法官愚昧!

秦桑与邹丽惠:1、物业公司不是财物寄存处,(物主当面清点登记物主财物)物业公司不知物主有多少财物,当然也不会知道物主遭失窃多少财物;2、遭窃以后,谁在第一时间发现,暂且不论;即使是物业第一发现,公安报案,物业是无法说出被窃多少财物,更说不出具体失窃财物名称与数量;3、你在武夷山办案,那么办案时间你将这些财物交给谁看管,看管人实际就是物主代理;4、你或你委托的看管人不说失窃两台电脑,物业保安如何会得知?(有全过程视频录像跟踪?)你委托的看管人说不代表你说?5、即使报警单上没有记录“根据失主说”,在法庭原被告论述上是可以提出的;司法是以真实为根本的;我没有说其他,仅表示了一下,你的胜诉在于物业实在太熊;如果物业不熊,也许是另类判决;不过有一点能证明;你比物业参与诉讼的人高明,或者在司法系统的人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