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教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5:46:11
第一节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
第三节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第一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第二节  相关法律及运用
第三节  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第四章       税务稽查实施
第五章  税务稽查审理
第六章       税务稽查执行
第七章          税务稽查成果分析应用
第八章  税务稽查信息化
第九章  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税务稽查管理篇——第一章 税务稽查概述
第一节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这章大纲没有要求掌握的,只有要求熟悉的知识点有: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包括主体、依据、对象、客体、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余的都是了解内容,应该说这章考试的知识点并不多。关键在于细读和了解。
一、税务稽查的概念: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单选或多选)
1.主体特定。必须是税务机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依据法定。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3、对象明确。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客体清晰。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5、内容完整。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
三、税务稽查的分类(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性质的不同)
稽查分类
日常稽查(单项或多项、判断)
专项稽查(单项或多项、判断)
专案稽查(判断)
概念
有计划地检查管辖范围
检查特定行业、纳税人、税务事宜
以立案形式检查
区别
与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比较
1、目的:发现、分析和掌握税收违法活动的动向和规律,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与税收专项检查比较
1、共同点:均应按照统一部署,集中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具有收效快,反响大的特点
1、稽查对象特定:来源于确定的线索,具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
2、内容:全面核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具有系统审计的功能;
2、不同点:组织实施部门不同,专项稽查看作税收专项检查的组成部分
2、适用范围广:适用于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转办以及其他所有涉嫌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3、程序:四步程序
四、税务稽查的地位
(一)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
税收征管结构(从底部向上):服务纳税人—申报—缴纳—稽查—惩罚违法行为和诉讼
现代税收体系(四位一体):税收征管三环节(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法律救济
(二)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衡量的四个方面:(单项或多项)
1、是执法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是征收率的高低:税款实征数与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
3、是成本的高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的高低。
4、是社会是否满意:是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税务稽查的效率取决于三个方面:
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概率
(查补收入/税款流失)
决定着纳税人违法与守法的取向,进而决定着税款征收率的高低。
执法是否公平公正
评价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重要尺度。
稽查执法的成本
一是稽查执法成本直接决定征税成本。
二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稽查可以减少其他不必要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
(三)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纳税遵从(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度和水平)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
1、反映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框架内的自律水平,也就是在不考虑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否能够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缴纳应缴税款。
2、反映的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框架内的他律程度,也就是在考虑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应缴税款。
税务机关正是通过有效的税务稽查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达到强化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意识,增加违法成本的目的,迫使纳税人选择“守法” 而放弃“违法”。
税务稽查在引导纳税遵从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实现纳税人从“他律”向“自律”转变的“催化剂”。(判断,容易将“他律”和“自律”颠倒来考)
四、税务稽查的原则(指税务稽查执法应遵循的准则)
(一)合法原则:依法治国方略在税务稽查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稽查执法必须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基本内容是:(单项或多项)
1.主体合法(执法主体);2.权限合法;3.程序合法;4.依据合法。
(二)依法独立原则
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明确了省以下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的同时,还规定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应当明确划分,避免交叉
2、选案、实施、审理和执法四个环节是税务稽查内部的执法程序,不应被肢解。
(三)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各环节应当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它包括分工、配合与制约三个方面:
1.分工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
2.配合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要求。
3.制约是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
(四)客观公正原则: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局应依法查明涉税事实,公正公平地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客观——指稽查局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地查明稽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作出符合法律事实的稽查结论,正确评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是公正公平处理的前提条件。(这容易出判断,将法律事实改为客观事实,以后还会提到)
公正——指稽查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合法适当,不得因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志影响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第二节  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
一、税务稽查的职能:指税务稽查执法活动所固有的功能。
一般主要包括:收入监控、惩戒教育(单项或多项)
惩戒职能指稽查局通过依法给予稽查对象行政处罚及其他制裁,并将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等手段,起到惩罚与戒勉税收违法行为的作用。
惩戒职能来源于法律赋予稽查局的税收行政处罚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二)监控职能
监控职能是指稽查局通过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有关申报纳税与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过程,可以起到监控稽查对象是否全面、准确、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作用。
(三)收入职能(判断)
收入职能是指稽查局通过稽查执法活动所起到的增加税收收入的作用。
稽查的收入职能由税收的财政职能所决定,体现惩处税收违法行为及以查促管结果。
教育职能是指通过稽查执法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可以教育稽查对象和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而起到引导纳税遵从的作用。
二、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职能作用
错误认识一
强化稽查职能影响构建和谐社会
正是税务稽查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服务于广大守法经营的纳税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表现,是税务稽查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
错误认识二
强化稽查职能增加纳税人成本,抑制投资,减缓经济发展
税收管理角度
1、稽查执法形成的超额负担是纳税人为获取公平市场税收环境所付出的成本
2、稽查局增强选案的针对性,可减少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减少超额负担
投资行为
角度
公平公正稽查执法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正向激励理智的投资行为
政府管理角度
削弱稽查执法来吸引投资,可导致税收违法行为泛滥,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会使投资收益、职工利益和政府的财政收入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错误认识三
片面理解和强调稽查的收入职能,只将稽查作为收入任务的“调节器”
税务稽查能体现在四个方面收入职能
1、稽查执法直接带来查补收入
2、通过稽查执法震慑作用所增加的税收收入
3、通过案件协查在其他地区实现的税收收入
4、通过以查促管避免税收流失而增加税收
后果
任务压力重时,超越法律权限使用稽查手段,任务压力轻时,放任税收违法行为的现象
三、税务稽查的任务(税务稽查职能的具体化)
基本任务: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捍卫税收法律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
税务稽查的任务包括:
一、手段——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二、目的——捍卫税法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
2008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坚持依法稽查抓整治,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二)坚持科学创新谋发展,加强稽查执法能力建设。
(三)坚持强化管理促规范,提高稽查管理质量和效率。
(四)坚持以人为本带队伍,优化税务稽查的社会形象。
第三节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
税收法律关系:指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法所调整的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国家政治权力介入经济生活的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和体现。
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判断)
纳税主体:一般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征税主体:广义:第一层次——国家(其他各层征税主体以国家名义征税)
第二层次——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配合实现国家征税职能)            第三层次——税务机关(具体执行征税活动,是直接的征税主体)
狭义:税务机关。
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判断)
具体客体呈多样性:
1、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法律关系(宪法性法律关系)——税收权力
2、  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税收权益
3、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按一定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
4、  税收救济法律关系——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
内容: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包括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利:征税权、税法解释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
义务——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多征税款返还,以及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依法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的义务等。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纳税主体的各项权利:申请延期纳税权、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委托税务代理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义务——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依法设置账簿,合法、正确使用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违反税收法规应按规定交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等等。
二、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主要体现着稽查局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单项或多项)
(一)执法主体的特殊性
一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将税务机关的部分职责分离给稽查局,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同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
三是税务局与稽查局应当各司其职,不得混淆执法主体。
(二)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
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对税务稽查的权力和义务、稽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别设定上。
《稽查工作规程》中还规定了税务稽查的管辖关系,这也构成税务稽查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稽查局和稽查对象之间权力(权利)和义务)
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稽查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二是法律对稽查执法权力的保护,部分地来自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义务的规定;反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保护,也部分地来自于对稽查执法主体义务的规定。
三是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外部的社会监督。即通过实行稽查告知制度来接受被查对象的监督,通过实行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制度来增强查办案件的透明度。
二是内部的行政监督。即接受上级、同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案件复查、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
第五节   国外税务稽查简介
(这节并不是什么重点,但在培训上,周教授特地讲了美国的税收行政处罚制度,不知道是否重要,所以单独列出)美国的税收行政处罚分三类:
与延迟相关的处罚:针对纳税人不按时申报纳税申报表、不按时缴纳税款和宣称自己不必填写纳税申报表而实际需要填写的情况进行比例不等的处罚。
精确性处罚:这种处罚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申报数据错误,处以欠缴税款20%的罚款。
民事欺诈处罚。这种情况是对纳税人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款,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进行的处罚。
不论什么性质的罚款都要加收利息,利息=(欠税+罚款)×(美联储短期利率+公司2%或个人3%),并且按复利计算。
国外税务稽查的主要特点(单选或多选)
(一)稽查资源更多地集中于监控大型企业和高收入者等重点税源
(二)稽查组织机构扁平化设置
(三)稽查行政执法权与刑事侦查权统一于税务(财政)机关内部。
(四) 稽查工作建立在丰富的信息来源基础之上
(五)依托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税务稽查的客体是(        )。
A.涉税犯罪嫌疑人   B.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
2.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        )。
A.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与应税活动      B.扣缴义务人的经营活动与应税活动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活动与应税活动       D.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在法律上具有(        )。
A.独立性     B.规范性    C.强制性    D.同一性
4.税务稽查要以(        )为依据。
A.口供   B.会计资料     C.财会制度   D.税收法律
5.专项稽查是指对(        )纳税人进行的重点稽查。
A.个别   B.单一    C.某类    D.某个
6.不属于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是(        )。
A、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B、保障税收收入
C、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D、税法宣传
二、多项选择题
1、税务稽查的依据包括(        )。
A.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B.财务会计制度   C.刑事法律制度     D.经济法律
2.属于税务稽查基本任务的是(        )。
A、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B、保障税收收入
C、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D、税法宣传
3.不属于税务稽查原则的是(        )。
A.独立性     B.规范性     C.强制性   D.同一性
4.以下不属于税务稽查依据的有(        )。
A.口供   B.会计资料   C.财会制度     D.税收法律
5.以下属于税务稽查职能的是(        )。
A.收入职能   B.监控职能    C.管理职能    D.公正职能
6.税务稽查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几个方面 。
A.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B.执法主体的特殊性  C.稽查法律关系保护   D.稽查工作模式
三、判断题
(        )1.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海关以及财政机关的农税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
(        )2.通过税务稽查,把形形色色的偷税案件及查处情况,定期不定期地予以曝光,用深查严处的事实告诉人们依法纳税,造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影响。这属于税务稽查的惩戒职能 -------教育职能
(        )3.税务机关组织力量对王某举报的B公司偷漏税情况进行的稽查为专项稽查。 -----专项检查
(        )4.税务稽查的主体可以是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也可以是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
(        )5.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        )6. 专案稽查是指稽查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
(        )7.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        )8.税务稽查机关进行的稽查行为都是合法的。
(        )9.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所以稽查的收入职能是稽查的基本职能。
(        )10.税务稽查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D  3. A   4. D   5. C  6. D
二、多项选择题: 1. AB   2. ABC   3. BCD   4. ABC    5. AB     6. BC
三、判断题: 1. ×  2.×  3. × 4.√   5.×  6. √ 7. √ 8.× 9.×  10.√
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
第一节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一、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分类(了解分类,比如选择、判断)
分类标准
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类
税收法律
直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管法》
其他相关法律
调整行政、刑事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
《行政处罚法》、《刑法》
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
实体法
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程序法
规定实现实体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需程序的法律
《行政诉讼法》
实体兼程序法
同时兼而有之
《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
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
普通法
对全国一般人、一般事,在一般情况下普遍有效的法律,
《刑法》
特别法
对特定人、事,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有效的法律
《个人所得税法》
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注意这也是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
税收法律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
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所制定的,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主要形式有“条例”或“暂行条例”
地方性税收法规
是省级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批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另,自治地方人大可制定税收单行条例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和省级市及大市人民政府制定
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但具有参照性的效力。
税收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
是以上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数量最多、法律效力最低。
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
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
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不一致时,按国际法大于国内法的原则,
二、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的适用原则(比较重要,主要是要对这几个原则要搞清是什么意思,如判断题)
(一)法律优位原则
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基本含义: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作出相应的经济决策。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基本含义为: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征管法相对于其它法律是特别法,同一位阶的特别法与之后出台的一般法律有冲突的,按哪个执行,由立法者作出解释)
含义: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
三、税务稽查法律的时效
时效: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在税务稽查活动中,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期间届满后,即丧失了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履行义务之权力的制度。
(一)税款的追征期限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在应用税收法律法规时,对应该用此项规定的却应用了彼项规定,但是在使用时发生错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
执法行为违法——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权限上、执法主体上发生错误。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所谓特殊情况——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注意与行政处罚法中2年时效的区别,这个知识点容易出题)
1.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五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五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2.五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结束日或停止日。
3.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如某纳税人多次采取使用假发票、不计收入等手段偷税。
所谓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如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期限。
第二节  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一)税收实体法
1.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
简称纳税人: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凡是列为征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例如,我国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例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流转税分布在生产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
狭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具体指每一种税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两类。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纳税期限一般有按次纳税、按期纳税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
6.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如住所地在甲地的某建筑企业到乙地提供建筑劳务,其营业税应由乙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如果未在乙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则应由其住所地,即甲地税务机关补征。
再如,住所地在甲地的某房地产企业到乙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由乙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如果未在乙地申报缴纳营业税,按照现有规定,甲地税务机关无权对转让不动产营业税补征,应通知乙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管辖权。
7.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或部分免除纳税义务的规定,包括减税、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
(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征管法》
实体法——确定了稽查局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
程序法——明确了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       稽查局的职责。职责就是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根据其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
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
授权职责:法律法规授权有权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的职责。
——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是稽查局的法定职责。
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职责范围划分的三个原则:
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
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
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稽查局的职责是法定职责与授权职责的总和。
(2)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享有完整的处罚权,且没有处罚额的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令[1993]第6号)是目前发票管理的依据,它涵盖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的全部管理过程。此外,对当事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3.《稽查工作规程》
《稽查工作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是税务稽查执法的重要依据,主要规定了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及管辖、税务稽查的实施、审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等。
二、其它相关法律的运用
(一)《行政处罚法》(着重了解)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和种类
主体:
税务机关——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客体: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所指向的对象,即所谓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客体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
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再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非法印制发票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三是取消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有完整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权。
(2)地域管辖。
首先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
其次,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如果管辖权发生争议,则由争议机关协商确定或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具备的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是有法律依据。违法事实确凿,还必须有应当予以处罚的明确规定。
三是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1000以下的罚款。
简易程序七步骤:
①表明身份:指税务人员应出示证件。
②调查。
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指税务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④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指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如果当事人没有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在工作底稿上注明: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⑤处理决定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指实施简易程序时,应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
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立即交给当事人,并由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2)       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除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该适用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广,更加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七步骤:
①立案。符合立案标准的涉税案件,应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②调查。调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③拟定处理意见。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拟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予以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意见。
④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税务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⑤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同简易程序一样,如果当事人没有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在工作底稿上注明:“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对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税务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税务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环节,属于调查取证的范畴。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不需要举行听证。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见本书第五章。
4.在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处罚仅指罚款: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但可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其它处罚种类,如没收非法所得等,或者提请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外的相应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
(3)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
(4)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
(二)《行政复议法》
概念:国家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亦称申请人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其申请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活动的总称。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税务行政复议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也是税务机关内部发现执法过错和自我纠错的重要监督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
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1)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单独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2)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
税务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
税务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税收行政复议是因征税争议引发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规章。
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即申请人应当向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提起申请,以及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受理的制度。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作出的部门
申请部门
(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3)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省税务局
(4)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主管税务局
可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扣缴义务人
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6)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
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7)被撤销的税务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
对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        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履行、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法》:诉讼和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基本法律形式。
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1995年1月19日,总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对征税行为的救济实行“复议前置”原则,但对非纳税争议,既可选择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原告只能是税务管理相对人。
②被告只能是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③对象和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④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阻止出境或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3)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不服的。
(4)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5)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法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税务机关不作为的。如不予答复或办理税收事务等。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3.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职权分工。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税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某些特殊案件,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
4.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
(1)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原告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出具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①申请书名称,即“证据保全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名称,如某税务局;
③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内容,主要是证据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等;
④申请保全的理由,即“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⑤证据的证明内容,即证据能证明何种案件事实。
⑥提出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人签章。
(4)       财产保全。《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出具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
①申请书名称,即“财产保全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名称,如某税务局;
③申请保全的理由,即被执行人存在逃避执行的可能性较大,并附证明该理由的证据;
④提出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人签章。
在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5.救济完成后的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四)《国家赔偿法》
1.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其构成要件为:
(1)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使税务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3)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对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或其他权利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对赔偿请求人实施了行政罚款、没收财物等税务行政处罚,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2)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违法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
(4)税务机关因违法行使停止供应发票权、停止出口退税权,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法侵犯当事人人身权的。
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属于税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税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3.税收行政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两年,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单独提起税收行政赔偿诉讼——以税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对赔偿数额异议或者税务机关逾期不赔偿——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税收行政赔偿的程序
(1)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
请求赔偿时——应先向税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税收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
它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方式。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可委托代书,也可口头申请,当场记录。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赔偿申请的审理,制作《赔偿决定书》。
(2)赔偿的诉讼程序。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可以作出维持、变更、驳回判决,也可以调解结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纳税担保人,同时还有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自然人;
纳税担保人——纳税人自己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
2.纳税担保的范围————税款、滞纳金、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包括罚款。
除了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范围还包括
3.纳税担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纳税担保书)
4.纳税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
(1)纳税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①     纳税保证的性质。
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②     纳税担保能力。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内提供纳税担保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外提供纳税担保的,部分纳税信誉不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③     纳税保证的时限。
保证期间——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2)纳税抵押
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处置后的价款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抵押中,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①抵押物的范围: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B.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D.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F.其它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A.土地所有权;
B.除用于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的、国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G.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H.其他依法不予抵押的财产。
②抵押物的登记。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以下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A.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B.以船舶、车辆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C.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提供的质押。
(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税收优先权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保证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征管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的地位,确定了税款征收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的顺序。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是指在债权上未设置任何形式担保的债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往往是一种信用担保,定金需要依据合同由具有给付定金义务的一方交给缔约的另一方,保证和定金不便于执行税收优先权,因此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主要是对纳税人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即纳税人没有设定抵押、质押或没有被留置的财产,实行税收优先。应注意的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优先于国家税收而受到清偿。
②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额度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为限,例如在税务机关处置纳税人的抵押财产后,抵押财产的处置价超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滞纳金和必要的处置费用的,超出部分应该退还纳税人,纳税人抵押的财产价值不足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以其他财产补足;二是欠税的纳税人,可以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其财产也可能被留置,但是此时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不能影响税收,即根据税收优先的原则,对有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设置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财产,有优先处置权,以保障国家依法取得税收收入。如某企业截止2005年12月31日欠税500万,2006年2月4日,该企业将其所有的某价值1000万的房产向某商业银行进行抵押贷款600万,2007年6月1日,该企业仍然没有支付2005年的500万欠税,这时候,税务机关对该房产有优先处置权。
③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正常情况下税收是不能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但是有两点应该考虑。一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法定的。只要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者事实,纳税人就应该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也必须依法履行征税的职能,纳税人的财产是否设定了担保债权不影响纳税人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的征税职能。二是《担保法》规定担保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否则就是无效的担保,对无效的担保当然税收具有优先权。即使是有效的担保,能否实现担保债权也是有前提条件的。比如,有担保债权能否完全行使与其设定范围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另外,按照《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债权总是有一定期限的,而税收征收权的期限往往要长于担保债权的有效期限,甚至是无限期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拍卖优先原则
《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了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
依次顺序是:
(1)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2)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另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一次流拍后,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转入变卖程序。
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2.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
抵税财物的范围和大致价值在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以前就已经确定,具体是:
(1)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作为抵税财物。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以及单价5000元以上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3)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价值虽然超过应纳税额但却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
(1)按照市场价确定;
(2)其它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
(3)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
另外,应协商保留价,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
3.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
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有以下三种情形:
(1)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
(2)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
(3)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
(七)《刑法》
——在税务稽查中,达到《刑法》的规定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符合《刑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节  税收违法行为
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
税收违法行为不仅包括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
重点讲述纳税主体的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以下简称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
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还包括其他主体,如委托征税主体、协助征税主体、税务代理人等。
2.行为具有特定性:
某种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的行为。即实施了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不法作为。——如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2)违法不作为。——如纳税人其违法不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
(3)不当作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对生活必需品也采取了保全措施。
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实施税收违法行为要承担某种不利的税法上的法律后果,就要追究违法主体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实施了偷税的行为,就会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特定法律后果,因此其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
1.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分类)
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征税机关和其他行使征税权的组织实施的违法征税行为。
其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征税越权、征税滥用职权、征税侵权、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
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主体实施的不履行法定的税法义务,侵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主要又可分为:
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指纳税主体违反税款申报缴纳义务,直接侵害国家税收债权的行为,如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
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指纳税主体违反有关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等税法规定的协力义务,妨碍了国家税收征收权的正常行使,通常不以直接发生应纳税款的减少为结果要件的行为,如未依法设置或保管账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
2.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分类)
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实质上的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
——对征税主体来说,主要是违法多征、少征或越权开征、停征税收;
——对纳税主体来说,主要是实施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收程序违法行为(形式上的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主体违反法定的税收程序,即违反了法定的征纳行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行为。
3.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对象分类)
抽象税收违法行为——与税收相关的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包括主体违法、形式和程序违法、内容违法等。
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税收主体在进行各种具体征纳活动时的行为违法,这是税收违法行为中最常见、最主要的类型,大量的存在于税收征纳的各个环节。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税收违法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行政违法行为,广义上的税收违法行为还包括税收犯罪行为。
(一)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
税收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是税收违法行为的前提。对征税主体而言要具有依法征税的职责,对纳税主体而言要具有依法足额及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2. 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
即行为人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来实际履行义务,包括实施了税法禁止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比如,在对偷税行为进行认定时,该行为不仅要有造成不缴、少缴税款或谋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的结果,而且必须存在“伪装及其他的不当行为”,即当事人实施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列的违法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税收主体没有正确履行税法的规定,损害了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这种危害后果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社会秩序。
(二)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由刑法统一规定的。主要由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所组成。
1. 税收犯罪主体
——指实施了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税收主体。
税收犯罪主体分为人和单位两种。税收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税收犯罪的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税收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税收主体对其实施的税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税收主体通常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犯罪方式:
——税收主体在主观方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的外在表现。
3.税收犯罪的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税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税收犯罪从形式上看,其犯罪行为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但实质上是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稽征权
4. 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违反国家税法,妨害国家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税收犯罪的行为,根据具体的犯罪,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从行为作用的对象上看:针对税款的。如偷税、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针对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和普通发票犯罪行为。
——就行为的性质来看:  规避纳税义务行为。包括偷税、抗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妨害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指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表现形式;
妨害发票管理的行为。如虚开、非法制造、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行为等。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具体包括: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二)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具体包括: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
(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4.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违反税务机关检查制度的行为
具体包括: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拒绝接受税务人员对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调查、取证;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四)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
(五)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1.偷税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行为包括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行为也构成偷税。
2.抗税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抗税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都属于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4.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5.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是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的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的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的行为。
7.未扣缴税款的行为
未扣缴税款的行为是指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
(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一)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
——指税收主体因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二)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定性
——由国家在税法中事先予以明确规定的,要求必须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模式。税收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大小、期限,都由税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2.国家强制性
3.否定性
(三)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税收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认定和归结税收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归责原则。主要包括:
1.责任法定原则
税收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责任法定原则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在税收刑事责任领域。比如,认定偷税罪时,纳税人不仅要有偷税的手段和后果,而且偷税的数额和比例要达到法定的条件。
2.公正原则
3.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的转移,这时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二、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旨在解决是否应追究税收主体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及追究税收主体哪一种税收法律责任这两个问题。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税收法律责任主体
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但并非所有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人都能够成为税收法律责任主体。如未达到责任年龄,或因智力上的缺陷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二)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
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税收主体的行为违反税法的规定,这是追究有关行为人税收法律责任的前提。
(三)损害后果
——指的是实际发生的伤害和损失。税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税收主体所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的轻重和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税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联系,是税收法律责任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
(五)主观过错
三、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根据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把税收法律责任分为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一)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依法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按照处罚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税收行政处罚
对税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税收行政处罚,适用于纳税主体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等。
——行政处分,适用于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中有直接责任的税务人员。
其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2.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3.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1)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发票管理,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1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2)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4)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主要有偷税罪、抗税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等。
刑事法律责任就是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1.偷税罪的成立标准(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其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犯罪的处罚
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税款的优先执行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见表2-4。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簿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偷税行为。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和《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和七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七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八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犯罪
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第三章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没有掌握知识,熟悉知识: 1.人工选案,包括随机抽样(简单随机、等距、分层),非随机抽样选案。
2.人机结合选案的要求,包括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设定各项稽查选案分析指标和注重外部信息的搜集。
3.涉税案件的催办、督办制度的实施。
4、检举案件的处理方法,包括暂存待查、自办、联办、转办。
工作流程: 举



交办案源
转办案源
协查案源
拓展案源
移交案源
情报交换














筛选确定




任务下达
案件
转办
局长
审批
其他案源




稽查、审
理等反馈











反馈
专项检查
日常稽查查
税务稽查案源
图3-1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流程图
第一节  税务稽查管辖
(一)属地管理原则:——涉税案件的查处一般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单选或判断)
(二)分税制管理原则:——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权限和范围等原则,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承担。
(三)统筹协调原则:(判断)
1、由涉案地区的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重大偷税、骗税案件,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
2、由案发地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对发票违法案件。
(一)职能管辖——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单选或判断)
1.一般管辖——涉税务案件原则上应由被查处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
如果被查处对象的所在地与税务登记的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
2.特别管辖——以税法特别规定或依特殊情况所确定的管辖。
如:发票违法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如果几地都有管辖权的,一般最先发现管辖。
(四)指定管辖(培训重点,要仔细看的段落)——基本原则是优先查处原则,双方协商或上级裁定
——管辖权不明确,或两个以上稽查局对管辖有争议时,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裁定由一个稽查局管辖。
——《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涉税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五)移送管辖
税务稽查选案
概述
(一)选案的概念:
——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主动选案:指日常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对象的确定:
——被动选案:指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检举案件等对象的确定。
(二)选案的条件
1.优先选择条件:对线索清晰的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它涉税案件。(选择)
2.限制选择条件: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群众检举、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检查。
(三)选案的对象:
1.日常稽查选案对象——一定方法筛选出有偷、逃、骗税嫌疑及其他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
2.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选案对象——根据上级税务机关部署的总体要求筛选确定选案对象。
3.专案稽查选案对象——根据群众检举、上级部门督办与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及协查等直接确定。
(四)选案的程序(了解)
通常采用的方法有计算机选案、人工选案或人机结合选案。(选择)
(一)计算机选案
1.计算机选案的概念(了解)
2.计算机选案的要求(多选)
(1)广泛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
——1、基本信息资料,即与纳税人有关的税收征管资料
——2、是通过外部协作收集的,与纳税人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料,
(2)合理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
(3)科学确定计算机选案参数(多选)
有以下途径:     ①计算机自动生成。
②从有关法律法规库中提取。
③根据税务稽查的内容和目的确定。
④通过实际调查确定。
⑤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约束条件。
(4)计算机选案结果的筛选。
(二)人工选案
1.随机抽样:
——简单随机抽样
适用范围:总体单位(纳税人)数目不大的情况;
不适于:总体单位(纳税人)较多,特别是纳税人之间的差异比较大的。
——等距抽样(较为普遍采用的抽查方法)
适用范围:于对同一类型纳税人组织的专项检查(如行业性检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等)。
——分层抽样:亦称类型抽样或分类抽样,分类与随机原则的结合
适用范围:所管纳税人数目较多,经济类型复杂,纳税数额差异大的情况,是常用的方法。
2.非随机抽样选案(了解)
(三)人机结合选案
1. 人机结合选案的概念
2.人机结合选案的要求(大纲要求熟悉,个人认为这知识点难考,因此建议看一下即可)
(1)各项稽查选案分析指标的设定应紧紧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已掌握的数据资料运用各种方法深入地揭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就其经济效果与各种的涉税事项等诸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定量比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能够定性的量化指数标准,从而做为确定纳税异常的参照依据。
(2)注重外部信息的搜集,将计算机信息和实际情况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案源信息准确率。诸如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交易税等税种的稽查对象筛选中,在通过计算机分析系统产生纳税异常对象的基础上,还应从当地的城管、房产、土地等部门获取信息,从而提高选案准确率。
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了解)
(了解)
(一)实行催办、督办制度的作用(了解)
(二)催办、督办制度的实施(具体看下概念)
催办、督办制度,是对涉税案件尚未查处和尚未结案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催督办通知,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安排查处或结案。催办、督办工作由负责催督办的部门负责实施。
(三)涉税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管理(了解)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
检举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范围
(二)受理要求(概括为文明、实据、权益)
受理检举案件时,工作人员要做到:
1.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检举人服务,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身份和不愿公开检举的检举人,应当予以尊重。
2.经初步审查,认为检举内容不清的,举报中心应要求实名检举的检举人补充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据和线索。
3.对受理的检举案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判断)
(1)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不得泄露检举的内容和相关线索。
(3)妥善保管检举资料,检举件和检举记录件的原件由举报中心统一装订成册存档保管,防止检举资料的失窃。
检举税收违法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书面检举一般为检举信、电子邮件或直接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的材料等,是税务稽查的第一手原始材料;口头检举又可分当面口述和电话检举两种。不论采用何种形式,检举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不一定要求一定要提供)被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涉税违法事实的依据或线索。
处理
(一)处理方法(多选):1.暂存待查。2.自办。3.联办。4.转办。
(二)检举案件的管辖(了解即可,和稽查管辖基本一致)
检举案件的管辖,采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两种方式。
1.级别管辖
2.指定管辖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检举案件,由最先受理的税务机关负责查处,受理权限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2.上级举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由其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所管辖范围内的检举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检举案件转由下级举报中心处理,还可以复查下级举报中心管辖的检举案件。对上级举报中心交办的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检举案件,下级举报中心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向上级举报中心报告处理结果。
下级举报中心接到检举后,认为需要由上级举报中心查处的,应及时报送上级举报中心。
(三)不属受理范围的案件的处理(判断)
当检举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时,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检举反映,或者将检举材料移送到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对上级交办或部门转办的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案件,举报中心应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将有关资料退回案件来源单位处理。
(一)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要求外,举报中心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上级税务机关未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案件,可定期统一汇总上报所有案件查处的总体情况。
(二)对部门转办的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的查处结果反馈给转办的有关部门。
(三)对实名检举的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的查处结果反馈给检举人。检举人要求解释的,举报中心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就检举人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判断,如取消前提等)
(一)检举奖励的方式:主要采用一定金额的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还可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
(二)检举奖励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看下即可,多选为主)
1.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3.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4.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5.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6.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8.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检举奖励的对象
检举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检举人。主要奖励最先检举人。以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其他检举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检举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代理人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五)检举奖励金的计发(单选)
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限额内给予奖励,但每案计发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90日内
可应检举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判断)
其他案源管理(了解)
、、、、、
第四章  税务稽查实施
考试的重点,大纲中要求掌握的内容很多,主要有:
1、税务稽查的权力。
2、实施税务稽查,包括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不必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查取证;税务稽查立案(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和税务稽查立案的办理)。
3、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法律依据;纳税担保的实施,包括纳税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包括冻结存款(冻结存款的法律依据、实施冻结存款的程序、解除冻结存款的程序),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法律依据,实施扣押、查封措施的程序),协助执行,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5、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的协查取证的要求,包括查明受票单位基本情况,涉案发票的票面内容情况,发票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受票单位再开具发票的内容,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
个人认为学好本章的关键还是在于熟读《稽查工作规程》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教材基本上都是上面的内容,本章题型应为单选多选判断为主,也存在实务题,如要求写稽查报告、稽查实施程序存在问题等。
这流程大纲要求熟悉,个人认为这流程没有知识点可考,建议看下即可)
税务稽查
任务下

拟定方
案实施稽查
经 查 未
发现问题

查立案审批

务稽查取证

作稽查报告

交审理定案
调取证据
稽查询问
证人证言
稽查局
长审批
税案协查
经查发现问题
达到立案标准
未达立案标准
。要掌握,其实也没什么可背的,基本上是征管法税务检查章节中的内容,建议背熟征管法(单项和多项)
(一)查账权    调帐以前年度3个月;当年市局长批准30日内
(二)场地检查权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四)询问权
(五)查证权
(六)检查存款账户权
(七)税收保全措施权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九)调查取证权
(十)行政处罚权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
(了解)
税务稽查实施的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单项和多项)
在行使法定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税收政策解释等相应的义务。其中,要特别注重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内容(单项和多项))
稽查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之间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领导决定。(有争议,按教材)
稽查人员的回避,可以是在税务稽查实施之前,也可以在税务稽查实施的过程之中。(判断)
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熟悉、选择)
(一)调账检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调取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
三个层次: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
五个步骤:会计报表的审核、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有关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与计税依据相关且可能隐匿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会计账户与相关的会计凭证的比对审核。
——注重对会计核算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审核。(选择)
(二)实地检查:根据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和稽查实施计划,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其账簿、报表、凭证及生产经营等情况实施的税务检查。
(三)跨辖区检查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调查取证的,可以采用委托协查和异地调查的方法进行:
(了解)
延期条件:
1、             如遇案情复杂或稽查实施工作量过大
2、             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外出等特殊情况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稽查实施任务的,稽查人员应及时填写《税务稽查实施延期审批表》报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延期。
的步骤和内容
(一)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了解)
税务稽查实施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
1.落实任务
2.学习政策
3.收集资料
4.分析情况
5.拟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税务稽查
实施税务稽查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实施,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及时办理《送达回证》
1.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实施税务稽查前,除另有规定外,稽查人员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被查单位(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税务稽查的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存根和《送达回证》均应归入税务稽查案卷。
实施税务稽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必事先通知,但在进户实施税务稽查的同时,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手续:(选择,内容基本为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
(1)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
2.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出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时应注意:(建议将注意事项都记住,容易出判断,已用黑体标明容易出错的地方)
(1)被调账簿资料名称应按账簿资料分项(类)详细填列。
(2)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期间应按所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时间填列。
(3)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数量应以大写填列。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如留有空栏的,应划线予以注销,或在空栏处注明“以下空白”字样予以注销。
(5)调取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调取的时间,并加盖稽查局的公章。
(6)归还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归还的时间,并加盖当事人的印章。
3.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找出稽查对象在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或线索,并认真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取或复制有关的证据资料,为下一步的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打好基础。
4.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稽查局通过税务稽查实施,核实并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资料,以及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查清并证实当事人涉税事实的工作过程。
通过初步税务稽查,认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事实或有税收违法嫌疑,应实施进一步稽查的涉税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办理税务稽查立案手续,调整稽查实施方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仔细阅读,容易出判断)
(1)调取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2)调取书证资料多页的,可填制《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必须注明所附证据的数量和反映或说明的内容,并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填制的《证据复制(提取)单》和所附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或出证人加盖骑缝章。
(3)调取空白发票的,应使用《调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已开具的发票原件时,可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
(4)为了使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取得合法、出处明确,防止一些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复制件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失散,并使所取得的证据资料易于出示、查阅和保管,稽查人员在取得证据资料后,应将其分类粘贴在《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注明所调取的证据资料的出处,由出证单位(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签名、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5)为了保持证据的原始性,便于日后对案卷的复查,当取得传真件或不是以钢笔或毛笔书写的证据原件时,应加以复印备份,所取得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同时归入案卷。
(6)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税务稽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保证涉税案件的查处质量。
5.税务稽查立案。
(1)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税务稽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内容,要掌握)
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②未具有上述①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数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④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对已达到立案标准但尚未立案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补充办理税务稽查立案手续。
(三)稽查实施的中止(或终止)条件(选择)
1、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
2、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
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
暂时中止实施的涉税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应重新实施税务稽查。
(四)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四、五、六内容其实是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内容,在稽查实施中是很少遇见的,建议大家具体看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实施细则中有关保全、担保、强制等内容。担保详细部分见第二章。因此本章节中此部分为重复部分,可不看。)
(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如背熟征管法,以下七点内容建议看下即可,因题型没有简答题,因此考试最多为选择和判断)
(1)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顺序不能颠倒,程序不能缺少。
(2)必须按规定填制各种法律文书,不能用其他文书或不规范单证代替,项目填写必须准确、齐全。
(3)担保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和纳税人自己拥有的用于担保的财产必须是未设置抵押权或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已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不能作为纳税担保,并且要确定财产的权属关系。
(4)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开付清单。
(5)在确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产价或者评估价估算。同时其价值还应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6)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两名以上税务人员,通知被执行人公民——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冻结扣押查封后,纳税人或担保人按期限足额缴纳税款,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税票及时解除税收保全。
4.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要求(基本为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内容,看下即可)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3)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不经过限期缴纳税款的程序,直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权限,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5)《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六)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细见第六章)
稽查实施终结是指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完毕后,整理案卷、归纳案情、认定事实、制作报告和移送审理工作过程的总称。税务稽查终结是税务稽查实施的最后环节,也是税务稽查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税务稽查实施的终结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整理案卷资料
税务稽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应及时审查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并予以分类整理:
1.审查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完整: 2.审查证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3.税务稽查实施中收集的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稽查人员应将所有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4.对需要转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资料,稽查人员应另行归集,由综合部门按照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移送手续。5.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的内容及排列顺序。
税务稽查案卷的卷内资料一般包括工作报告、工作程序、证据资料和其他资料四大类:(选择,重点)
(1)工作报告部分
工作报告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税务稽查报告;二是重大涉税案件报告;三是其他与涉税案件有关的请示、报告、汇报材料等。
(2)工作程序部分
工作程序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包括检举信、税收违法案件审批表和检举案件摘录单);二是税务检查通知书;三是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四是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五是税务稽查询问通知书;六是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七是涉税案件撤销或中止审批表;八是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九是其他税务稽查程序、手续材料;十是税务稽查资料(案卷)移交清单;十一各类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十二是税务稽查审理提请书等。
(3)证据材料部分
证据材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询问(谈话)笔录(分当事人、主要责任人,按时间顺序排列);二是证人证言或询问(谈话)笔录(按人、按时间顺序排列);三是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按违法问题的类别分类排列);四是《协查要求》及回复的有关材料;五是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六是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材料;七是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
(4)其他材料部分
涉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与涉税案件有关的协议书、文件、批复、合同等。
(二)分析归纳案情
(三)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查处分离制度”的要求,凡是对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并已终结的,稽查人员均应按照要求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应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完整、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规范(选择)。
《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包括:(建议掌握,实务题存在要求写稽查报告,这在培训中周教授也提到过)
1.填列表内的内容:
(1)表内基本情况须按统一的格式制作。
(2)当事人的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和稽查任务通知书中的名称相一致。
(3)稽查实施时间和检查所属时期须按稽查指令执行,经局长批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时间填列。
(4)稽查人员的姓名必须和稽查报告的亲笔签名相一致。
(5)完整填列表内的其他有关内容。
2.案件的来源及初查情况
案件的来源及初查情况一般应包括:
(1)列明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机关、文号和下达时间。
(2)列明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包括选案确定、上级机关交办、群众检举、有关单位转办、稽查实施中发现拓展、情报交换转入及其他案源情况。
(3)简要列明税务稽查案件的初查情况及认定的涉税违法嫌疑。
(4)列明税务稽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包括批准立案的机关和批准的时间。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
(1)当事人主体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或无证个体户还应注明业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纳税人类别(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实现情况。
(3)当事人在税务稽查时段税收申报、缴纳的有关情况。
4.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
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
(1)稽查实施的方案和采用的稽查方法。
(2)稽查实施所涉及的项目、内容及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
(3)稽查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有关措施。
5.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及性质
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及性质一般应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2)发生违法行为的动机、经过及手法。
(3)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产生的实际后果。
(4)据以认定涉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5)正确、完整地引用确定违法性质的法律依据,并据以正确定性。
(6)对查无问题的上级交办、群众检举案件,须逐项说明相关的事实。
6.处理意见及依据
处理意见一般应包括:
(1)正确、完整地引用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2)确认应追缴或补缴的税种、税款、应没收的非法所得数额。
(3)根据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所产生的后果及其在税务稽查实施中的表现,提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意见。
(4)对查无问题的,提出结论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1)当事人应纳税总额,包括向国、地税申报缴纳的应纳税款、查补税款的总额。
(2)偷税案件须计算所偷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并提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意见。
(3)对涉案的其他单位(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
(4)对余案提出处理意见。
(5)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8.签名
签名时应注意须由稽查实施人员亲笔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建议看下教材P127上的稽查报告范本)
(四)移交审理
一、税收专项检查概述
(一)税收专项检查的概念
税收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税法遵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第一章专项稽查的概念有点类同)
(二)税收专项检查的特点
1.明确的目的性。
2.较强的针对性。
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税收违法案件线索指向比较集中、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行业和地区;
二是在一定时期表现突出、对经济秩序破坏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是依靠单一地区的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深入查处的行业及其纳税人;
四是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业和地区。
3.严格的计划性。
4.一定的灵活性。
(三)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与针对性对应)
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特定税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二、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税收专项检查的部署
在确定检查项目时,主要体现为两个“结合”:
1.检查项目的确定程序体现“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特点。
2.检查项目的分类体现 “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相结合”的特点。
(二)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了解)
(三)税收专项检查的步骤(了解)
(四)税收专项检查的方式方法(掌握)
1.检查方式
税收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分级分类、企业自查与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1)分级分类检查。(2)一般性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在行业专项检查中,原则上可分三步进行:一是对少数重点企业进行解剖式检查,取得参考数据,为组织开展行业专项检查提供依据;二是发动企业在要求的期限内开展自查自纠,报送自查自纠报告;三是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在区域专项整治中,原则上应先采取外围调查,掌握区域内税收违法活动的主要情况,然后区分不同对象分别实施检查和处理。
2.检查方法
目前,各地在税收专项检查实践中,积极探索不同的组织方式,如集中检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交叉检查和下查一级的方式组织检查时,应关注执法主体的一致性问题。
三、税收专项检查的基本要求(了解)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注重协调配合
(三)合理配置资源
(四)加大宣传力度
一、涉税案件协查的概述(了解)
二、涉税案件协查的要求
涉税案件协查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管辖权要求。2.相关性要求。3.安全性要求
中的信息化运用(了解)
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国税重点掌握,地税不做要求)
按照协作的对象不同,稽查协作可分为内部协作、外部协作和群众协税护税三大类。
要求(了解)
为处理好稽查协作中各方关系,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协作:
(一)依法有序、(二)相互尊重、(三)方法得当、(四)信息共享
第五章  税务稽查审理
大纲上需要掌握的内容主要有:
审理内容、各类证据的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等。
知识点比较零散,题型多为判断和选择。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
审理受理落实任务
退查补证
调整定案
制作审理报告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局长
审批
稽查审理实施
补充稽查
同意定案
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
制作税务决定文书
局长
审批
归档
信息
反馈
从这流程图可以出选择和判断的,比如稽查审理实施后有哪些处理?(教材P176-P180)归档是否只存在于稽查执行环节?补充稽查的原由有哪些等。建议大家应该认真看下。
: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这里要注意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ABCD都属于这情形)
——不予受理情形(即: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A对调查尚未查结、
B稽查人员未制作《稽查报告》、
C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
D退回补证,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
——敦促补办情形(即:审核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立案手续后再提请(这里要注意这种情况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而是督促补办,重视之!)
——退回补正后再送审:审核案卷是否已经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
(注意这里的“退回补正”,这和“不予受理”是有区别的。我的理解是“不予受理”的原因是调查尚未终结的问题,而“退回补正”属于调查终结后的问题,记住这个区别,就不混淆了)
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分离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
(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注意实施完毕的字眼,有些选择题是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未实施完毕的案件)
(二)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
(三)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这点要注意,往往选择的时候会忽略这点)
三个层次:                         (这三个层次要牢记,判断改错和选择容易出现)
(一)一般性案件:            内设的审理部门专人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
(二)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疑难案件:     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三)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     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
退    查
调整定案
制作审理报告
程序
审查
事实
审查
证据
审查
稽查审理内容
法律依据审查
处理意见审查
程序手续
不全或证
据不足或
事实不清
其他
事项审查
数据审查
数据差错
或适用依
据错误或
处理不当
审理同意
稽查认定
的事实和
处理意见
主体审查
查审理内容图很重要,建议看这图的时候和P179-P180的内容穿插一起看,主要知识点是审理内容有哪些?退查的情况有哪些?调整定案的情况有哪些?
稽查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1.程序的合法性
——2.手续的完整性
——3.程序的时效性
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第一章讲稽查的客观公正的原则也提到,在P6)
稽查审理的主要工作——认定涉税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清楚。
因此,这就要求审理人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逻辑法则、自然法则和经验法则对各类证据的有效性及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逐一予以确认,然后以有效的证据判定案件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保证审理确认的涉案事实真实、清楚、可靠。
(注意选择)
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
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是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
四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
(七)资料是否齐全
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
——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
(八)文书是否规范
主要包括:
一是认定的违法性质;
主要包括:一是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二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
二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
三是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
其他因素:稽查对象以往执行税法的表现;稽查对象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表现等。
(该节大纲要求掌握,建议结合《税务稽查方法》第二章来复习)
(一)
——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
基本方法主要有:
1.逐证审查
2.比较印证
3.综合分析
——以上方法在不同涉税案件中可有所侧重,交叉和分步运用。
只有孤立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的确认,是不应据以定案的。
1.书证的审理
(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2)审查书证的内容,(3)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4)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
2.物证的审理
(1)审查物证的合法性。(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3)审查物证的证明力。
3.视听资料的审理
(1)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
(2)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
(3)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
(1)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2)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3)审查记录的记载是否准确。(4)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5)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审查,也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
鉴定结论的审理
(1)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2)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
6.证人证言的审理
(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
(3)审查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
(1)审查动机与目的
(2)审查陈述申辩内容
(3)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法定期间: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
指定期间:(选择)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二)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三)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
学习此节,建议重点学习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行政处罚法》,教材基本没新内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税务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稽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活动的总称,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法定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办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涉税案件案卷存档。
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就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按时出席听证会,对相关的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争议的问题进行申辩。稽查人员在举行听证前应就其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撰写指证词,并准备好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
按照上述规定,稽查局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稽查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一般为审理人员)担任,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
1.本案的调查机构人员。
2.当事人的亲属或近亲属。
3.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1至2人)代理,但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委托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的参加人,否则无法进行质证和辩论。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必要时,可请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员参加听证会。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外,一般都应公开进行。税务机关应事先将案由、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告,允许群众旁听。举行听证会时,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会中,调查人员的指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辩论质证等过程和相关情况都应在《听证笔录》中如实记录。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会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押印;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者改正,并在补充或者改正处押印。
(有人感觉程序太长,不容易记住,在这我归纳了下,大家看看如何,总共14条,只有1条与听证主持人无关,其余都是,所以背程序时可忽略主持人。考试的时候要写全面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1.宣读决定
2.宣布名单。
3.查明身份。
4.宣读纪律。
5.宣布议程。
6.告知权利义务。
7.调查人员指证
8.当事人申辩、质证
9.询问事实
10.双方辩论、质证。
11.辩论结束,征求意见。
12. 指示当事人最后陈述。
13.审阅《听证笔录》,并指示核对
14.宣布结束。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听证员应认真分析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依据和理由,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撰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对听证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通过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或无相关证据支持的,应维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对其的处罚。
2.通过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的,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
3.通过听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可能存在错误的,应由调查人员实施补充稽查或重新稽查。
4.通过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有依法减轻税务行政处罚情节的,应予调整并减轻税务行政处罚。
5.通过听证,发现有其他涉案单位(人)需要予以查处的,应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承担,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举行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需要牢记,判断和选择)
1.听证会开始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故缺席不到场;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擅自退出听证会场的,应视为放弃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会纪律、违反听证秩序,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3.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认为控方证据有疑问无法辩明事实,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的,应当宣布中止听证,并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作补充调查后再行听证。
稽查审理终结是指审理部门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理后,认定涉税事实,作出案件审理结论,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文书要记住,往往会忽视审理报告),并移送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过程。
经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手续齐全、数据准确、证据确凿、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拟处理意见得当的,应作出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制作《审理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议看下,可能会要求写审理报告,具体看书上的报告范本)
1.案件的查办情况。应列明当事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稽查实施部门名称、稽查人员、案件编号和审理起止日期,审理部门名称和审理人员等。
2.稽查实施部门认定的涉案事实。这是稽查审理的基础。对稽查实施部门认定的涉案事实,应简要逐项列明违法事实或者是无问题的结论,并列明所调取的相关证据名称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3.审理结论。这是稽查审理报告的核心,其主要内容为:
(1)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理结论。
(2)对税务稽查程序、手续的审理结论。
(3)对《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涉案事实、调取的证据、数据的计算、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定性、稽查补证(正)结果的审理结论。
4.处理意见。这是稽查审理的结果,其主要内容为:
(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条款。
(2)处理意见:
①分税种列明追(补)缴税款的意见。
②加收滞纳金的意见。
③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意见。
④提请案审委员会审查的意见。
⑤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意见。
⑥余案的处理意见或其他情况说明。
⑦对查无问题涉税案件,应列明审查的意见。
审理人员在制作《审理报告》时,切忌只简单地写“同意”或“不同意”,应按照审理工作的要求,表明审理人员具体的审理意见及建议等。
5.审理人员亲笔签名及《审理报告》的制作时间。
6.局长批示。局长的批示应对审理报告所作的结论内容作出明确的批示和意见,也不能简单地以签字或写上“已阅”两字作为批示。
(这段需要重点掌握和了解,容易出判断和选择)
1.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认定
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稽查手续不全。
(5)处理意见不当。
2.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
对于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人员应该作出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列明《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或者是无问题的结论)。
(2)列明审理确认的意见,指出《税务稽查报告》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理意见不当等具体问题。
(3)列明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结论,并提出补充或重新稽查,或另行安排稽查,或另行拟定处理意见等具体意见。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处理
对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一般可作如下处理:
(1)补充或重新稽查。
(2)另行安排稽查。
(3)另行提出处理意见。经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人员可直接予以纠正并制作《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一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是拟处理意见不当;三是数据计算错误。
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没有发现该文书)
(二)案件处理的原则
1.审理确认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
2.处理——重证据、重事实,不轻信口供。
3.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和行政处罚法内容基本一致)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时效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应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
《审理报告》——稽查局局长审批——办理案件处理的手续——制作税务处理(罚)决定书
(注意要审批,无论是否处理,都需要领导审批的,有些判断题没有这字眼)
2.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涉税案件处理程序:
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可依法不予处罚案件的《审理报告》——稽查局局长审批——办理案件的处理手续——制作税务处理和不予处罚决定书
3.查无问题案件的处理程序:
《审理报告》——稽查局局长审批——办理案件的处理手续——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审理查无问题的案件发现有疑点的——局长的审批——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充稽查
——局长决定另行安排稽查。
经审理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嫌疑:
表明该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事由,提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意见。
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在报经局长批准后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0号令)(这规定建议大家看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将应追缴税款和罚款的缴纳凭证复印件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所有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资料均应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清单》,并由税务、公安双方及移送、接收事项经办人签字、盖章,以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嫌疑案件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该节内容不多,可考的知识点也不多,了解即可,建议掌握几个要点。
作用
档案与其他档案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二)是由过去的涉案资料转化而来的历史记录
(三)是稽查局执法资料的组合体
(四)是历史的原始记录物,具有可靠性
稽查案件档案按照其载体不同分为纸质档案、机读档案、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
(二)机读档案
(三)声像档案
四、案卷的立卷
(一)立卷的要求
1.要遵循税务稽查工作规律和特点
2.要反映税务稽查工作的全貌
3.要保持案件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
4.要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二)立卷的范围
(三)立卷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四)立卷的时间(有判断和选择出现)
立卷一般按照年度进行;
税收违法案件的立卷一般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在要求的时间内立卷;
税收专项检查资料一般在税收专项检查结束后在要求的时间内立卷。
(一)归档的时间
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档案室每年接收档案文件一次。因此,案卷一般在次年二月份移送档案室归档。对不符合立卷条件的案件,其案件资料由各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二)归档的要求
(重点掌握)
(一)档案保管的内容
(二)档案保管的期限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稽查档案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其具体保管期限如下:
1.永久卷类
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发票、私印、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举报类资料,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长期卷类
对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定为十五年。
3.短期卷类
对只补税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或经检查未发税收违法问题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三)档案的销毁
\第六章  税务稽查执行
掌握的有: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等。给我的感觉,应该选择和判断多点,也存在案例分析,如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
案件执行移送
执行受理落实任务
送达税务处理文书
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制作稽查执行报告
当事人执行及
调整账户报告
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
执行资料移送归档
执行
反馈
自行履行(税款、罚款的入库
未自行履行
(了解)(处理意见: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
(一)受理范围:
1.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审核文书的正确性)、(三)受理手续、(四)确定人员:两名及两名以上稽查人员
(重点掌握,判断选择案例分析)
(一)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
(二)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基本是征管法实施细则内容,看下即可)
1.直接送达
是一种常用的基本送达方式。
接收人签收方式:
(1)公民——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
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
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
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受托机关责任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通过邮政部门,挂号寄给受送达人。
——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
5.公告送达
——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
——适用情形:
(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2)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三)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特殊情况稽查局局长批准适当延长。
(四)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一)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按照税务稽查取证的要求收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及调账凭证复印件,并归入案卷存档。
(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三)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无担保债权;
抵押、质押、留置前税款优于抵押、质押、留置执行;
税收优于同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行报告》:移交归档
措施
(该和前面章节存在重复,如掌握征管法,该节可不看)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一)法律依据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1、《税收征管法》55条:检查生产经营纳税人以前期纳税情况、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偷税)、有明显转匿财产收入迹象;
2、《税收征管法》38条:生产经营纳税人保全措施之后,限期仍未缴纳;
3、《税收征管法》40条: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限缴纳、解教税款,担保人未缴纳担保税款,限期缴纳仍未缴纳;
4、《税收征管法》37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58条:未办证生产经营纳税人、临时经营纳税人,保全措施限期满后仍未缴纳。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方式:(1)扣缴税款
(2)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
2.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基本为征管法内容)
(1)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3)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6)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8)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
(9)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3.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
二、司法强制执行:
司法强制执行的程序的前置条件的:
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也不予履行
——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罚款解缴入库。
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注意:(建议认真看下,其中第五点是有争议的,具体以后在网上讨论)
1.要以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名义申请。
2.被申请人必须是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
3.被申请人不履行税务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一般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稽查局有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强制执行的权力。一般稽查局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本为征管法内容,无新知识点,也无重点,看下即可)
在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库的,除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可采取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阻止出境>、停止出口退税、<停止供应发票>等其他执行措施。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代位诉讼程序进行。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区别:(建议看下)
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不会加重第三人的负担,对纳税人利益也无实质性损害。
税收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相关利益,一方面限制了纳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纳税人与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与纳税人的交易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前提条件:欠税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
(二)阻止出境的对象(重点看下,有选择)
1.自然人的——当事人本人。
2.法人——法定代表人。
3.其他经济组织的——其负责人。
4.变更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5.阻止出境的对象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中国公民。
(三)阻止出境措施的实施
1准备出境前,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
3.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4.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同时,审批机关应签发《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这里的程序大家了解下)
已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5.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结清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6.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需要延长,税务机关应办理续控手续。
(四)解除阻止出境措施
省税务机关应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
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
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同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签发《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一)前提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
(一)前提条件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停止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管理权属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批准权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税务局。因此,稽查局对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款案件,应依法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稽查局应提交税务稽查建议,由当事人的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报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当事人的出口退税权。
税务稽查管理7、8、9章,整个大纲没有需要掌握的,只有几个需要熟悉的知识点,比如税务稽查建议的内容,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后果等。分布的知识点多且散,而且出选择判断的也多,在这三章中要拿分很不容易。
第七章  税务稽查成果分析应用
第一节  税务稽查成果分析
一、概述
(一)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概念:运用一定的方法,对稽查成果进行归纳、总结,揭示规律。
包括;税务稽查个案分析、税收专项检查分析、税务稽查报表编制及分析(选择)
(二)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目的:
研究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动向及规律,
提出健全税务稽查工作机制、完善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政策的建议,
推进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注意推进),不断提高税务稽查自身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
(三)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方法
税务稽查个案——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其基本形式:案例分析报告
税收专项检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其基本形式:税收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税务稽查报表分析——运用现代统计分析工具对报表数据进行定量分析
——基本方法是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下面几乎全是选择)
1.    横向比较分析:同一指标在同一时期不同个体、单位、地区之间的比较分析。
——典型的分析实例是地区间同业税负及检查情况的比较分析。
——通常采用差异分析,关键是建立评价差异的标准,据以客观地反映差异的影响程度。——表示差异程度可以用绝对值,也可以建立参照系采用相对值。
2.    纵向比较分析:同一地区同一指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常用的分析方法有趋势分析、波动分析和相关性分析。
——趋势分析是对纳税人特指标一段时期走势和趋向的比较和推断。
趋势分析的两个基本要求是说明特定指标的发展方向和变化幅度
基础分析技术是时间序列分析技术,常用说明指标有变动率和平均变化速度。理论依据是正常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应处于相对平稳状态。
通过趋势分析,有利于了解和掌握税收经济的发展趋势,判断未来税收收入形势的好坏,科学安排部署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需要知道,判断)
——波动分析是描述税收运行变化平稳性的分析。
有利于揭示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工作。
——相关性分析是揭示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影响程度,可在统计分析软件中实现。
有助于评估税务稽查效果,揭示稽查的广度、深度是否符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寻找税收与经济存在何种程度的内在联系。
二、税务稽查个案分析
税务稽查个案分析要根据案件特点,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是归纳税收违法案件的作案手段;二是总结案件查处的经验;三是发现税收征管及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四是提出应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进行个案分析,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阅案件材料
(二)分析案件材料
(三)提出稽查建议
应注意的是,提出的建议要具有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选择)
税收专项检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业、区域特点分析;二是检查和处理方法分析;三是检查整治效果评估分析。
(注意P229的案例,周教授特地讲了“一案双查”的意义,望大家注意我突出的蓝字,要和前面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目的相区别)
五、内外并举,以查促廉:“一案双查”的有益探索
勿庸置疑,“一案双查”作为稽查手段的创新,必定会促进“以查促查,以查促廉”的进一步深入,更好地适应新形式下稽查工作需要。一是要加强稽查与监察的密切配合,对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征收管理等税收执法行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执法,以及税务干部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稽查建议;二是对重大税收案件,监察部门要积极适时参与,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案件的深入查处;三是稽查部门与监察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税案分析制度,开展执法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施教,树立税务干部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构建税务系统惩防体制,推动税务队伍党风廉政建设。
四、税务稽查报表编制与分析
(一)税务稽查统计报表的种类
税务稽查统计报表按照所反映的内容和报送时间的要求不同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别:(注意报表报送的时间)
1.按月报送的报表
按月报送的报表,亦称月报,是反映税务稽查机构当月和累计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的报表。按月报送的报表主要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
2.按季报送的报表
按季报送的报表,亦称季报,是反映税务稽查机构本季度和累计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的报表。按季报送的报表主要有《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季报)》
(★:P231,周教授特地让学员注意表7-1的逻辑关系,大家注意之)
(9)逻辑关系:
①检查户数≥有问题户数
②有问题户数≥或<结案户数
③结案户数≥立案户数
④查补总额=查补的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⑤实际入库额=实际入库的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⑥查补总额≥或<实际入库额,即1列≥或<3列、2列≥或<4列。
⑦本季数据+上期累计数据=本期累计数据。
3.按半年报送的报表
按半年报送的报表,亦称半年报,是反映税务稽查机构半年度和累计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的报表。按半年报送的报表主要有以下两种:《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行政措施及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情况统计表》。
4.按年报送的报表
按年报送的报表,亦称年报,是反映税务稽查机构本年度人员、装备情况和累计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的报表。按年报送的报表主要有以下三种:
(1)《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2)《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3)《税务稽查机构税收行政措施及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情况统计表》。
(注:这里容易考选择,但按时间来记忆比较麻烦,我按文书归纳了下,觉得比按时间来背要好的多。)
1、《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月报和年报)
2、《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3、《税务稽查机构税收行政措施及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和年报)
4、《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年报)
(二)编制税务稽查报表的基本要求(选择)
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口径一致、编报及时。
(三)税务稽查统计报表分析实例
以《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有关数据的分析为例,对该统计表中的税务登记总数、检查户数、有问题户数、结案户数、被查户应纳税额、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入库总额等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计算出当期税务稽查率、检查有问题比率、查补率、处罚率、结案率(培训时,周教授要求看下这些指标的意义,具体见P294)等指标。对不同地区之间上述指标的横向比较分析,可以反映各地稽查工作的差异;对同一地区不同时期上述指标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可揭示该地区稽查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通过横向、纵向综合比较分析,可揭示稽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反映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为考核不同地区稽查工作质量和指导稽查工作开展,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供参考。
第二节  税务稽查建议
税务稽查建议的作用
税务稽查建议是实现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重要形式。
二、税务稽查建议的内容
税务稽查建议包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
种类
税务稽查建议主要包括汇报型建议、管理型建议、政策型建议等。
一般应在案件处理完毕或专项检查结束后,稽查局就税务稽查中发现普遍性的涉税违法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提出稽查工作建议;对税务稽查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或税收征管中的重大漏洞,应及时提出税务稽查建议。
作用(选择)
(一)对税收违法行为形成舆论压力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
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的对象是因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受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注意这尾子,判断常出现的)的案件。
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扼要介绍税收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三、公告的内容
税收违法案件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公告以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其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为主(称张贴式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收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或者根据需要利用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进行公告。
目的(选择)
(一)普及税收法律知识
(二)提高社会税收遵从度
(三)
的内容与形式(了解)
税务稽查成果的宣传一般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定期进行税务宣传,如税收宣传月;
(二)与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宣传;
(三)税收展览展示;
(四)在主流媒体对税务稽查工作进行深度报道;
(五)开展电子宣传,借助电子技术实施宣传,如电子显示屏、公益性宣传电视;
(六)借助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宣传、开通热线电话等。
总的来说,税务稽查成果的宣传工作应根据各地税收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自身的创新性、灵活性,有针对性地开展。
三、宣传的途径
档案的管理
(一)服务大局,把握导向
(二)贴近实际,务求实效
(三)归口管理,协调一致
第八章  税务稽查信息化
第一节  税务稽查信息化概述
务信息化的主要内容:
一个平台: 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
两级处理: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
三个覆盖: 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并与有关部门联网
四个系统: 通过业务的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
务稽查信息化
模拟手工操作的电子化阶段——税务稽查全面管理的信息化阶段。
(一)税务稽查信息化的内涵:
——关键在于有效利用信息资源。
——税务稽查信息化是强化管理的过程。
(二)税务稽查信息化的作用
1.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严峻的挑战了税务稽查工作。(选择)
一方面,会计电算化在企事业单位得到了最为广泛的应用。
另一方面,以交易异地化和凭证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税务稽查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方式失去基础。
2.推进规范化管理
3.提高税务稽查效率和质量,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
第二节  税务稽查管理信息化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的协查信息化管理、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信息化管理、
税务稽查信息统计的信息化管理目前已实现了。
通过税务综合征管软件(CTAIS V2.0)的运行——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信息化管理。
一、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 V2.0)稽查子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版(CTAIS V2.0)。该系统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开发的,面向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下属税收征收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以基层税收征管为核心,立足于国税征管业务需求,兼顾地税业务的可扩充性,功能涵盖了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税务执行等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城域网为背景的城市级全国性、一体化的税收征管应用软件。
(一)CTAIS系统的特点(了解)
1.规范性。
2.实用性。
3.全面性。
4.良好的可监控性。
5.信息可追踪性。
6.灵活可扩充性。
7.安全性。
8.可移植性。
9.其他特点:
(二)稽查子系统
CTAIS开发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全面的、严密的涵盖三个应用层面(基层操作层、省市级监控管理层、总局决策层)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该系统提供包括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业务系列的功能模块及其他功能,其中税务稽查系列涵盖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查询等。
CTAIS V2.0系统中引入了工作流模式来管理一个稽查案件从产生到终结的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不同人员在不同时段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由于相关处理均通过待办事宜(工作流)来实现,因此与以前版本的CTAIS相比,稽查子系统的功能模块大大减少,简化了操作时对操作模块的选择。
1.稽查子系统的基本操作
进入系统操作界面后,界面分为两大功能区,左边是功能权限树,用来选取需要操作的模块,右边是工作区(选择,搞笑么?扬州院校练习题里就有),用来处理和编辑相关业务。
2.文书的操作及其流转
(1)在V2.0中,稽查系列文书操作包括文书的起草、文书的传递(发送)、文书的作废、文书的删除、文书的查阅(案件处理人员、文书处理人员)等。(选择)
(2)文书的流转过程有文书的起草、初审、终审、退回修改、驳回等。
(3)文书流转过程的不同审阅意见产生不同的结果
(三)稽查子系统应用
1.稽查选案
2.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子系统的核心模块。
3.稽查审理
4.稽查执行
5.查询统计
查询统计在系统中的应用包括税务稽查案件综合查询和税务稽查其他查询。
息管理系统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是金税工程四个子系统之一,(搞笑的选择)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市、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其功能是对有疑问的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信息,认证子系统和交叉稽核子系统发现有问题的发票,以及协查结果信息,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逐级传递,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这一系统实现对协查工作的组织、监控和管理。
1.接收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提供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失控(选择)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
2.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检查或办理案件中移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信息。
(二)协查系统的适用对象
协查系统的适用对象包括总局稽查局、省、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三)协查系统功能
1.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是指协查委托方确定协查对象、生成协查信息、发送协查请求以及收到返回信息等处理流程,包括委托方发出信息处理、委托方收到返回信息处理和委托信息综合管理。
受托管理
受托管理指受托方稽查局收到协查信息,完成协查工作以及发送协查结果的过程,即受托管理包括受托收到信息处理、受托回复信息处理和受托信息综合管理。
上级组织管理
综合查询
统计分析
监控管理
数据传输
系统维护
违法检举案件管理系统
(一)适用对象及其作用
系统由领导版和案件管理版组成,分别供不同的职能部门使用。
1.领导版的适用对象为稽查局领导。提供领导审批、档案调阅、综合查询、报表浏览和统计分析等功能。
2.案件管理版的适用对象为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提供外部案源管理、案件登记、案件跟踪、结案管理、档案管理、举报奖金、公文函件处理、综合查询、报表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
(二)系统组成模块及其功能简介
1.案件登记
2.公文函件处理
3.案件跟踪
4.结案与档案管理
本模块实现对本级直接查处的案件进行结案管理。能够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及附表,控制案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除此以外还能实现对上一级督办案件的结案信息进行传递的功能。同时档案管理还能实现对整个系统中各类数据的分类归档管理。
5.奖金管理
6.综合查询
7.报表管理
8.统计分析管理
9.系统维护
稽查信息统计系统(了解)
根据——《税务稽查报表编制说明》制作,目的——满足稽查报表的编制要求
(一)适用对象及其作用
(二)系统组成模块及其功能简介
2.统计查询
统计查询模块用于统计、查看已经录入的案件信息。
(1)案件信息统计。(2)检查情况统计。(3)审理情况统计。(4)入库情况统计。(5)补充录入查询。(选择)
3.报表统计
第三节  会计电算化与税务稽查信息化
电算化的特点(选择)
(一)处理工具电算化
(二)信息载体磁性化
(三)内部控制和账务处理程序的自动化
(四)数据处理集中化
主流财务会计软件介绍
(一)主流财务会计软件种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作不同类型的划分,如:
1.按照会计软件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划分为通用会计软件和专用会计软件。
2.按照会计软件完成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会计核算软件、会计管理软件和会计决策软件。
(二)财务会计软件的共性
(三)会计核算软件模块组成
会计电算化就是要构建起包括硬件、软件、数据、规程和人员在内的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的核心是功能完备的财务会计软件,按照功能作用的不同,财务会计软件可以分为会计核算软件、会计管理软件和会计决策软件。其中会计核算软件与税务稽查工作有着最直接最主要的联系,当然实际工作中也不能忽视从会计管理软件和会计决策软件获取稽查信息。
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模块之间以账务处理程序为核心,连接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系统。当然,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以及会计核算和管理的需求不同,模块的划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稽查工作中通常需要关注的有账务处理、往来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汇总等模块。
信息化(了解)
(一)税务稽查面临的形势
稽查如何应对企业的会计电算化
1.依据税法监督掌握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软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稽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电算化稽查时,可采用模拟输入部分业务进行“穿透”测试等方法,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逻辑审核。(注意蓝体字,有些判断会“客观审核”)
2.推广应用电算化稽查软件
3.提高税务稽查人员信息化应用水平
电子查账软件系统
电子查账软件系统是针对税务稽查程序中的稽查实施环节,以企业的涉税电子数据和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信息为基础,以税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将税务稽查经验、方法与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相结合,辅助稽查人员完成对不同税种稽查的信息化查账工具。
一套完整的电子查账软件软件系统应包括两个最基本的部分,即数据采集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分别完成涉税数据采集和涉税疑点分析工作。
(一)数据采集软件
成熟应用的数据采集软件,应具备如下特点:(选择)
1.简便。
2.智能。
3.通用。
4.安全。
(二)数据处理软件
数据处理软件是电子查账软件系统的主体,它主要用于将数据采集软件获得的企业电子数据导入到软件中,然后对导入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辅助税务稽查人员快速的查阅企业的电子数据,发现和记录涉税的疑点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数据处理软件发现和记录的涉税疑点,还需要稽查人员进一步查证落实。
第四节  金税三期与稽查信息化
税”工程三期简介
(一)“金税”工程三期应坚持的理念
(二)“金税”三期的主要任务(了解,选择)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建立起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业务联动的运行机制,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2.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重组和改造税收管理流程,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
3.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逐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全方位的服务。
(三)“金税”三期的主要内容
“金税”三期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完成“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建设。
(四)“金税”三期的推进原则
“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将根据“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推进。
(五)“金税”三期运行后要达到的目标
中税务稽查信息化工作简介
按照“金税”三期建设规划,中国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主体软件,将建立7大子系统共35个模块,其中稽查子系统主要用于税后的事务处理,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案卷管理以及反避税5大模块。
第九章  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第一节  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一)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省以下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均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由各级主管税务局管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办案的指挥协调。
(了解)
(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职责:
系统管理类职责——起草税务稽查法律、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审批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省以下稽查局数量名称级别职责;
业务指导类职责——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指导、协调全国稽查工作,负责协调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工作。
(二)省及省以下稽查局的职责
稽查执法类职责、系统管理类职责
(三)职责分类与资源配置
(了解)
(选择)
——在市(地)的全部城区、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置一个稽查局
——在大城市跨城区设置若干稽查局,市(地)的区级税务局(分局)不再保留稽查局
(全节了解)
建立稽查人员能级制,是落实《公务员法》,建立健全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稽查人员能级制的基本要求
1.统一设置能级和资格条件
与公务员管理制度相辅相成,规范能级称谓,统一设置能级和资格条件。
2.建立科学的能级评定和管理体系
3.突出能级在实际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4.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特点(选择)
(一)客观性
(二)严重性
(三)可控性
的主要后果(需要掌握的重点)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现实的后果,这种后果表现为一般过错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三种主要形式。(注意追究的前提和形式)
(一)一般过错追究
稽查局及其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权不当或违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由税务机关对稽查局及其责任人员进行一般过错追究。一般过错追究包括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责任制奖金、通报批评、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行政责任追究
稽查人员行使稽查职权不当或违法,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比较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视其违纪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税务机关对所属人员进行制裁的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稽查人员执法不当,造成税务机关赔偿的,税务机关可进行行政追偿,由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刑事法律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6种)
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的,按徇私舞弊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滥用职权罪: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
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决定,造成税收严重流失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共同犯罪(这非常重要,税务人员也会犯危害税收征管罪)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构成犯罪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依照其构成的罪名,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4.受贿罪:利用职务,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受贿罪处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情节特严重处死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回赃款的,可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6.玩忽职守罪: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玩忽职守且徇私舞弊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了解)
(一)选案环节
选案环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选案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
(二)实施检查环节
稽查实施环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稽查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回避;二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三是未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检查;四是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守秘密;五是获取证据材料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不正当,或者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法辨明真伪;六是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调取、归还当事人的账簿资料;七是运用了不能和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的主观判断,或者仅在工作底稿上记载数量、金额代替证据;八是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当事人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未按照规定予以解除等。
(三)审理环节
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案件审理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是案件定性和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准确,或者依据级次较低的文件进行案件定性和处理,与级次较高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三是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在稽查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被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情况下,针对同样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四是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在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相对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举行听证,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未作记录;五是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四)执行环节
执行环节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时,不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由法定部门的人员签收,或者送达回证没有注明签收或送达日期和时间;二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时,送达人没有在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见证人没有签字;三是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四是使用、非法变卖或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五是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停止或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查封、扣押金额超过应纳税款及相关费用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六是当事人超期缴纳税款、罚款时,未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七是当事人逾期不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税款等流失等。
四、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措施(了解)
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是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税务稽查执法、税务稽查工作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核心是对税务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进行考核。
一、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的作用
(看下当期税务稽查率、检查有问题比率、查补率、处罚率、结案率)
稽查执法考核是税收执法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是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岗位职责为依据,设计量化指标体系,对稽查执法过程是否合法、完整、规范,稽查执法结果是否合法、公平、公正进行考核。稽查执法考核指标一般包括:
(一)选案环节
(二)实施环节
(三)审理环节
12.稽查案件准期审结率
稽查案件准期审结率主要考核是否按期完成案件审理,计算公式为:
稽查案件准期审结率=准期审结稽查案件户数÷应审结稽查案件户数×100%;
13.处罚率
处罚率(包括按户数和按金额两种指标)也是考核稽查执法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指标,主要考核对定性为偷、骗、抗税等应予罚款的行为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罚,计算公式为:
处罚率(按金额)=全年稽查罚款数额÷全年稽查应处罚款的查补税款数额×100%
处罚率(按户数)=全年稽查实际罚款户数÷全年稽查应罚款户数×100%
15.年度稽查率
计算公式为:
年度稽查率=全年实施稽查的纳税户数÷全年平均登记纳税企业户数×100%;
(四)执行环节
19.查补入库率
查补入库率主要考核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及时组织查补收入入库(查补收入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计算公式为:
查补入库率=当年累计入库额÷当年查补收入总额×100%;
22.收入查补率
计算公式为:
收入查补率=全年稽查查补收入额÷全年同期本局完成税收收入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