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信披:处罚信息讳莫如深 敏感事项半遮半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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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 信披:处罚信息讳莫如深 敏感事项半遮半掩
2010年12月16日 16:06:15 来源: 证券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编者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进程雷声大雨点小。从6月21日监管部门出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半年有余,《证券日报》保险周刊查看53家寿险公司官网发现,虽有不少公司按照《办法》的要求也结合了自身的特点补充披露了一些相关信息,但总体而言依然存在对敏感信息半遮半掩,尤其是对于股权变动、处罚信息等问题讳莫如深。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半年以来,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逐渐增多,有些公司甚至将敏感的处罚信息公布出来,但大部分保险公司还不太适应这“日光浴”,众目睽睽之下,显得有点“不自然”。
相关信息不详实
或文不对题
汇丰人寿的“年度报告”一栏中,公布的是其今年上半年投连账户信息公告。
新光海航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概要”一项的“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中,其公布的内容为,“邱立权:股东监事一般监事,在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6年,现任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3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张海丹:股东监事一般监事团体保险部总经理,先后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工作,现任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团体保险部总经理,2009年3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并没有公布持股比例问题。
另外,汇丰人寿的年度报告一栏中,公布的是其今年上半年投连账户信息公告。
注册资本信息
更新不及时
记者查询保监会公布资料,“保监国际〔2008〕1205号”显示,“批准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但,新光海航的“临时信息”中并未披露相关内容。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并且明确要求“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另外,保监会“保监国际〔2010〕1293号”文件显示,交银康联公司注册资本金从2亿元人民币变更为5亿元人民币,但交银康联的信息披露中也没有公布。
记者查询保监会网站,保监国际〔2010〕1092号文件显示,今年9月保监会批复瑞泰人寿注册资本金从5.2亿元人民币变更为6.2亿元人民币,增资后双方股东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但瑞泰人寿官网相关披露栏里显示的却是“暂无相关信息”。
除此之外,记者发现保监会招商信诺保监国际〔2010〕1442号文件显示,今年11月招商信诺注册资本金从3.6亿元人民币变更为5亿元人民币,在其披露信息的指定位置却找不到踪迹。
中荷人寿在今年5月得到保监会批复,其公司名称由首创安泰变更为中荷人寿,但今年下半年其注册资本由9亿元变更为13亿元的的信息并没有在信息披露栏披露。
保监会公告信息显示,阳光人寿今年下半年经历了2次增资,但阳光人寿的信息披露中没有涉及。
今年11月保监会公布华泰人寿增资批复,但华泰人寿尚未设置“临时信息”披露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