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弢:“反垄断第一案”未被法院受理(《财经》 2008-9-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50:55
“反垄断第一案”未被法院受理
《财经》记者 朱弢    [09-04 22:39]     共有6条点评

北京市一中院在裁定书中表示,四家防伪公司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在递交诉状一个多月以后,北京的四家防伪企业终于在9月4日收到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书。之前的8月1日,这四家防伪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参见《财经》2008年第17期《质检总局遭遇“电子监管门”》)。
由于8月1日正是《反垄断法》生效实施的第一天,媒体在报道此案时均使用了“反垄断第一案”的说法。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后更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四家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他们请求法院判定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在递交诉状以后,四家防伪企业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周泽曾多次前往北京一中院,查询立案进程。但均被告知,案件材料正在审查中。
9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终于向周泽律师送达书面裁定。
据周泽介绍,这份编号为(2008)一中行初字第1340号的行政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08年9月2日”。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对四家公司的起诉做出了“本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周泽9月4日晚向《财经》记者表示,因为此案的特殊性,他曾考虑过法院不受理的可能性,但“但没想到会是这个理由”,“我们肯定会上诉的,”他说。
周泽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原告的起诉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如果按照裁定书的逻辑,任何处于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只要有关利益相关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起诉,过了相应期限就可以继续违法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继四家防伪企业之后,又有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分别在8月11日和8月17日,以同样的理由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法院尚未对这两宗起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另据周泽透露,9月2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官员曾约见周泽,再三强调电子监管码的合理性。同时,这位官员还表示,周泽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客观上形成了新闻炒作”,“实际上是抹黑政府”。■
《财经网》既往相关报道:
国家质检总局否认行政垄断
食品安全法删除电子监管码条款
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遭遇“电子监管门”
http://www.caijing.com.cn/2008-09-04/110010483.html
国家质检总局否认行政垄断
《财经》记者 朱弢    [08-30 18:21]     共有14条点评

称自己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过程中并未滥用行政权力,起诉企业负责人驳斥这一解释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自8月1日开始,数家防伪企业陆续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起诉讼,称其在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涉嫌行政垄断。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首次对此做出公开回应,否认自己滥用行政权力。
8月29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举行紧急新闻通气会。中国新闻网对通气会的内容进行了详细报道。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监督司副司长严冯敏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国家质检总局推进电子监管网,是落实国务院的质量监管工作部署,加强食品监管以及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措施。
行政垄断再争议
严冯敏称,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的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既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也没有排除、限制竞争,而是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大门。
他举例说,在2005年4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要求“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支持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及其他监管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类似网络的建设”。
但几家防伪企业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质检总局在2005年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网之初,并没有征求过任何防伪企业的意见,或欢迎任何防伪企业的参与。
实际上国家质检总局当年下发的那份《通知》中,仅列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各防伪企业表示了强烈反对后,国家质检总局才对《通知》内容进行了修改,加入了“其他监管有效、减轻企业负担类似网络”等表述。
而在之后的实际推广中,由于电子监管网属其经营者——中信国检公司所有,其他防伪企业均无法参与。
严冯敏还称,在北京兆信等几家数码防伪企业起诉后,国家质检总局又于8月2日、8月6日两次与他们进行沟通,表示欢迎他们参与电子监管网的建设工作,但必须坚持“三条原则”,即:不得向企业收取高于每年600元的密钥费;只能作为技术保障和服务机构;有关数据库等技术保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要经过专家审查鉴定。
严称,当时几家企业表示,按这三条原则,难以满足其企业收费而实现盈利的目的,所以无法接受参与电子监管网的建设工作。
但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严冯敏的说法并不属实。他们之所以拒绝了参与电子监管网运营的建议,主要是因为电子监管网既会加大企业负担,又无法起到真正的质品质量监管作用,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
“而且中信国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他公司如何参与其业务?要参与的话,只有两种办法,一是让中信国检把我们都收购,二是把中信国检的股份分给我们。”他对《财经》记者说。
同时,他也否认国家质检总局曾提出过“三条原则”。
提起诉讼的企业们坚持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立即中止违法行为,对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才是真正的解决方案。
巨额利润仍悬疑
此外,针对国家质检总局推进电子监管网获得巨额利润的说法,严冯敏也做出了回应。他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已退出中信国检股份,且未获得一分一厘收益。
严冯敏说,在电子监管网建设初期,为了发挥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的信息技术和人才优势,信息中心参与了电子监管网的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并应另两家股东的要求,参股30%。
严冯敏表示,参股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在研发阶段结束后,信息中心即不再参与相关工作,并于今年4月11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4月14日获中信国检公司董事会同意。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此消息。
严冯敏解释说,目前电子监管网在实际运营中,除入网企业向中信国检公司缴纳600元费用外,没有向入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而北京兆信副总经理龙刚认为,无论国家质检总局如何解释,有一点事实是清楚的,那就是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没有投入一分钱,即在中信国检公司中占有了30%的股份。他表示,即使国家质检总局已经退股,但并不意味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是合法的。
《财经》记者了解到,中信21世纪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发布公告,宣布与中国电信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合资成立中信国检公司。根据这份公告,中信21世纪电讯、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将有权按各自股权比例“摊分合资公司之溢利净额”。
目前,尚不清楚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在参股中信国检两年多的时间里,是否参与“摊分合资公司之溢利净额”。
根据中信21世纪发布的业绩公告,截至2008年3月31日,中信国检的年度营业额为627.9万港元,
在8月29日的新闻通气会上,严冯敏还否认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之死与电子监管网有关,称其是在配合检察机关侦查一起职务犯罪案时意外身亡的。同时,严冯敏还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加大力度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
http://www.caijing.com.cn/2008-08-30/110009326.html
质检总局否认通过电子监管码获利遭质疑(京华时报 2008-9-1)  08.09.01
朱弢:质检总局遭遇“电子监管门”(《财经》 2008-8-18)  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