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 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 列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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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1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1

《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 (2007年1月1日实行)... 1

财政部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问... 1

职工教育经费.. 3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财建〔2006〕317号财政部. 3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新规解读... 3

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明细项目补充... 5

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5

工  会  经  费.. 6

 

职工福利费

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2、《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 200711实行)

3、财政部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问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答:企业的人工成本,可划分为工资(含年薪、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和福利两大类。其中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按与工资的相互关系,又可划分为两类,一是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二是其他与工资没有固定比例的福利待遇支出。《通知》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即为第二类职工福利,具体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根据《通知》财企[2009]242,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问:《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与以前的财务规定相比有哪些调整?

答:《通知》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以前的财务规定进行调整: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2)        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3)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4)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5)            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问: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企业向职工发放各类购物卡、消费券,但事实上屡禁不止。《通知》对现实中企业发放的这类购物卡、消费券是如何考虑的?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定义中就明确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对于职工福利费各类项目,《通知》采取列举法进行规范,事实上是难以列举齐全的。因此,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都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规范管理。

问: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应当怎样管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        一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2)        二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

3)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1、《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财建〔2006317号财政部

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新规解读

2006年6月19日,财政部联合其他十部委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进一步强调了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 S& P0 p: q0 M: l# I’ k( g     一、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提取比例都调为2.5% 中国会计社区9 t2 X5 {/ v, H5 b* V” c6 j
    强调了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 F7 Q# _- Y; c} c4 b
    在200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就做出了“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此次财建[2006]317号文件再次强调了这个规定。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虽然文件中提到了2.5%的提取比例,但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提取比例都可以进行调整到2.5%。此外,财建[2006]317号文件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标准并没有量化,这种确定是由税务机关还是其他机关确定,如果是税务机关确定,是由总局来定还是由基层局来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从现有文件规定:中国移动、软件产业可按2.5%提取。& A3 }3 }! C) q% {7 H4 u9 {1 T
     二、计提标准应是计税工资总额
, L+ g% k% O2 @$ h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提出了职工工资总额的说法,部分业内人士结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认为计提基数应不是税务口径的计税工资,而是实发工资。财建[2006]317号文对此明确,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同时明确了当年有结余的话,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8 Z} |. W! o4 h9 X
     三、 明确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
& e4 `4 f/ I: ^8 k- s& g中国会计社区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4 \9 U0 R6 m” q; E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     四、 强调了教育培训经费要重点使用范围
6 \; Q: h5 C* A* S} y中国会计社区    财建[2006]317号文件在明确了上述列支范围之外,还强调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运用范围是企业的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要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今后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 W, D& {+ c- ?” X5 O    企业应特别注意: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 g& z7 \; N  _8 @     五、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
# A7 T7 }2 }9 w% _6 k中国会计社区是国内最知名、最火爆的会计论坛.讨论会计实务、税务、审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行业话题。    财建[2006]317号文件明确对一些特殊业务可补充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3、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明细项目补充

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       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       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       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4)       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       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       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       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4、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       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2)       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数据、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       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4)       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附: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按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不过要注意的是从2008年起不再预提职工教育经费,发生时直接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  会  经  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1)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2)       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3)       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

4)       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

5)       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

6)       工会自身建设;

7)       培训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

8)       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9)       工会建家活动;

10)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慰问困难职工;

11)    基层工会办公费和差旅费;

12)    设备、设施维修;

13)    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必要补助。

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税。

   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国税发[998]155号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