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交“学费”,得不偿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09:48

疏忽交“学费”,得不偿失

 

扬州**缸套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有限责任公司,主营:铸件、发动机合金铸铁缸套、冷冻机铸件缸套、柴油机、发动机销售;包装用品生产;液压油缸、气缸、特种铸件、工矿铸配件、本厂产品咨询、特种铸铁、工矿配件的出口、本厂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普货运输;发动机零部件生产、销售。

经查该公司2006年外购纸箱等包装物盘亏,金额为112348.04元,属于非正常损失,未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19099.17元(112348.0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规定,建议对上述违法行为补征增值税19099.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对所偷税款处以2倍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上述案例中的违法事实很简单,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必须作进项税金转出,不得抵扣增值税。只要有点业务基础的财务工作人员都应该能够及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由于财务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造成了主观上虽没有偷税的意识,但客观上已形成偷税违法事实的发生,理所当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希望各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对所在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时作出会计处理,转出相应的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以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