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凯旋:审判讲法治就是讲政治(南方都市报 20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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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凯旋专栏:审判讲法治就是讲政治
日期:[2008年9月2日]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中国观察之景凯旋专栏
 
最高法院某领导最近在一次研讨会上提出,审判工作既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要真正做到审判工作服务于大局、服务于政治。这里所说的政治,据其说法是指“要注重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争取良好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当然是出于社会责任感,但作为一个经历过改革前后年代的人,这番话却有点令人困惑,自然而然地会想到过去“政治挂帅”的提法。
 
之所以有这种想法,是因为这番话在逻辑上存在问题,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正,也即维护社会安定,如果说这就是政治的话,那么讲法治就是讲政治。因此没有必要将法治与政治并列,甚至对立起来。即使在封建皇朝时期,也懂得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道理,至少在理论上将法看得高于一切。换言之,法治社会就是通过社会所有成员对法规的认可和遵守以解决实际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效果就是社会效果,二者之间是二而一的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如果法律条文是公正的,符合公众利益的,就不会有法律效果好而社会效果糟的现象出现。如果有,那就是法律条文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但在人大修改条文之前,法官在审判中还应当严格遵守条文,否则要么每个法官都可以成为立法者,要么法官只能恭听各级领导的指示。这两种情况都是法治的失败,使得审判中增加不确定的外来因素,变成法无定法,所有公民对此都将无法自保。
 
我们曾经历过完全缺乏法治的时代,但却从来不缺乏对政治的强调。“文革”中最讲政治,将人群分成红五类、黑五类,后者不受法律保护,就连国家主席手持宪法,都不能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虽然随意批斗关押公民是严重违法,但这一切却是符合当时的政治大局的。这一惨痛的教训使得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普遍要求建立起健全的法治。三十年来,每一个司法争论其实都是围绕着法大还是权大,是否有些人可以居于法律之上,是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若要论政治,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强调法治本身在今天便是最大的政治。
 
应当看到,改革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中取得了一定进步,但还远远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治社会。目前司法领域的问题,不是如某位法学家所言,法官成为法律的机器,而是一些法官知法枉法。这些司法工作人员和一些普通公民缺乏法律意识,未必全是他们的认识水平使然,而是法律没有足够的权威。在我国目前法制尚十分脆弱的情况下,如果在审判中强调难以捉摸千变万化的政治,法官们将更加无所适从,因为他们不是政治家,只是法律专业人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便成了一句空话。
 
比如,在目前的拆迁建房中,地方政府要发展经济,改善当地居住环境,这是政治,而拆迁户要根据物权法维护个人利益,这是法律。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服从领导还是法律,就是一个问题。从现实来看,往往是以权代法,强制拆迁居多,从而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即使如前面那位法学家所说,行政权干预司法的例子不到1%,但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其绝对数字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大数字,足以损害脆弱的法治环境。
 
曾有学者指出,目前司法中的根本问题是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我同意这一看法。针对目前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如果目前只能进行司法制约的改革,制约法官的也不是政治或道德,而是法律本身和舆论监督。如果如那位法学家所主张,认为对法官的道德考察比职业能力考核更重要,也即是在审判中强调司法人员的道德而不是能力,这实在是三十年来法治建设的一大倒退。
 
(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09/02/content_5614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