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否认通过电子监管码获利遭质疑(京华时报 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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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否认通过电子监管码获利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1日01:51  京华时报
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终于首次公开回应电子监管码事件,表示总局并未从中获得一分一厘的收益,同时宣称已退股中信国检。
对此,防伪企业及代理律师周泽昨天发表公开声明,质疑总局的回应。
焦点一 是否属于强迫交易
【总局说法】当初是应另两家股东的要求,按30%参股,与中信集团和中国电信组建了中信国检公司。参股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又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电子监管网在实际运营中,除入网企业向中信国检公司缴纳600元费用外,没有向入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质疑】作为状告国家质检总局的8家防伪企业之一,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刚认为,既然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应两家企业的要求参股成立公司建设电子监管网的,就说明成立电子监管网是两家公司基于营利的考虑而拉质检总局参与经营的。中信21世纪的公告也说得很清楚,合资公司会向消费者收取查询费用,另向制造商收取数据管理、编配独有编码及可能收取会员费用。
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说,质检总局规定9大类69种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多达数十万家)无论需不需要防伪,都必须购买他们的服务。质检总局用行政权力推广电子监管网,强制企业加入并交费,这叫强迫交易。
焦点二 是否涉嫌权力寻租
【总局说法】今年4月14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并于4月17日对外公布。
【企业质疑】防伪企业在声明中称,“在企业提出司法诉讼、媒体大量曝光背后的利益链条后,质检总局才提出要撤股,这就好像受贿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表示要退赃一样”。
中信21世纪公告显示,中信国检董事会9名董事两名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委任,公告还颇耐人寻味地表示:“由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对运作合资公司甚为重要,故倘缺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董事相信本公司不会订立合资协议”。
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说,中信21世纪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资与其成立合资公司,并使国家质检总局在不出资的情况下享有30%股权的利益,交换的正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政策支持,“这实际上就是权力寻租”。
周泽表示,他于今年7月17日通过名索网(北京市工商局于2005年推出的企业信息公众查询系统)查询发现,目前工商登记显示国家质检总局仍是中信国检的股东。
昨天,质检总局官网显示,作为推动中信国检业务的总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成员依然包括陈晓颖。而陈晓颖同时是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的执行副主席、中信国检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
焦点三 是否违背反垄断法
【总局说法】在电子监管网推进之初,国家质检总局征求过部分防伪企业的意见,欢迎防伪企业参加电子监管网建设。
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过程中,国家质检总局既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也没有排除、限制竞争,而是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大门。
【企业质疑】防伪企业声明中称“上述说法严重失实”。实际情况是,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之初并没有征求过任何防伪企业的意见或欢迎任何防伪企业的参与。防伪企业为了保障自身的生存权利,在反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被迫于2008年8月1日提出司法诉讼后,质检总局才在8月2日、6日两次约见防伪企业,并明确提出“希望防伪企业能够撤诉,总局可以考虑让防伪企业共同参与,具体的方案大家可以商议”。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刚说,“电子监管网的权属是属于中信国检的,中信国检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法人实体,我们这些其他防伪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我们凭什么要加入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呢?”
龙刚说,“让防伪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一并作为技术保障和服务机构并收费,是让防伪企业一起参与他们的违法行为,在我们完全无法参与到中信国检公司的情况下,质检总局所谓的‘电子监管网愿意对防伪企业开放,欢迎大家参与’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声明中称,无论国家质检总局是否在中信国检持股,其动用行政权力去推广中信国检经营的电子监管网,对经营同类网络的其他公司来说,都是在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都是违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本报记者 胡笑红
http://news.sina.com.cn/c/2008-09-01/015116206377.shtml
质检总局回应“电子监管网”建设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31日 17:42  中国政府网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工作制度 共同建设电子监管网平台
摘要: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过程中,质检部门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的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大门,多次征求防伪企业的意见,欢迎防伪企业参加电子监管网建设。
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质检总局将与有关部门一道,继续加大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推进力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共同建设一个切实有效、利国利民的电子监管网平台。
针对近期某些媒体就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发布的一些不全面或不实的消息,该负责人对电子监管网的真实作用和效果进行了介绍。他说,打假工作一直面临假冒伪劣产品发现难、执法取证难、源头追溯难的“三难”问题,打击假冒伪劣重在治本,治本靠长效机制。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制度,就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是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措施。电子监管网的基本特征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一般是一品一码,具有唯一性,相当于产品“电子身份证”,建立一个由数据库、网络和呼叫中心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这个网最核心的功能是“真实可追溯”。生产和流通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掌握产品流通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终端机等途径查询产品信息;执法部门可以随时监控,发现有问题产品迅速溯源和召回,对假冒伪劣予以快速查处。
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这几年的推进情况看,电子监管网以涉及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将生产、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链接起来,在6个方面发挥了作用:一是有利于消费者快速识别产品真假,方便投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经销企业规范和提高索证索票效率,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和溯源,使假冒伪劣产品难以混入市场,促进其进真货、卖真货;三是有利于生产企业快速发现和举报假冒产品,协助执法部门快速打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假冒案件,迅速采取执法行动,并对问题产品实施有效追溯与召回;五是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强化企业自律,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促进监管工作公开透明,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六是对入网企业还有一个突出的优点,就是省去了其他防伪措施,不仅不增加成本,很多企业还大幅度降低了费用支出。
在推进电子监管网建设过程中,质检部门一直对愿意参与电子监管网建设的企业尤其是防伪企业敞开大门,多次征求防伪企业的意见,欢迎防伪企业参加电子监管网建设,并提出了3条原则:一是不得向企业收取高于每年600元的密钥费;二是只能作为技术保障和服务机构;三是有关数据库等技术保障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要经过专家审查鉴定。个别企业表示,按质检总局的3条原则,难以满足其企业收费而实现盈利的目的,所以无法接受参与电子监管网的建设工作。
http://tech.sina.com.cn/it/2008-08-31/174224248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