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施一公和其它出事的海龟想到的办法 作者:海上一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0:40:23
从施一公和其它出事的海龟想到的办法
作者:海上一舟
从施一公到清华大学工作的国内媒体宣传,以及施自己的一些文章表现,到
方舟子对他精确的披露,和之后引起的国内外对施有关问题的讨论,不管是对其
本人还是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如何,都会对中国的民主、平等、公正、公开等制度
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历史的意义;当然,对有关的当事人,和有类似情况海归学者,
甚至对现在计划回国的学子都有参考价值。
作为在国内外受过教育、研究和在国外有终身教授岗位的一海外学子,也曾
有回国在国内大学担任过领导的经历。我对这几年有关回国人员出现的一些现象,
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 海外留学人员如何利用自己的资源发展和保护自己
1、中国的发展为海外留学学子提供的机会一定要利用
对于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利用自己的条件,找得适合自己的方式与国内的大学、
科研机构建立联系。国内的快速发展的确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是应该利用
国家的发展也提高自己,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国内的交流吸引研究生,以便可以有
较多的助手发表更多论文,当然这样可以得到更多的经费。
2、到国内工作申请基金一定要提供真实情况,否则害人害己
对于没有较长学术假的,可以进行短期交流;对于有较长学术假的可以进行
长期合作科研,如果是这种情况,需要实事求是告诉国内你的状态,可以先按临
时招聘,如果学术假结束后还希望继续在国内全职,我相信国内是非常欢迎的。
现在国内的政策实际比国外的灵活,与时俱进,办事效率高,只要是合理的,一
定会得到支持。完全没有必要隐瞒,这样会造成更多的麻烦,特别是对于高调回
国的学子,实际大家都在看甚至在找你的可能失误,就更应注意。一旦你哪个地
方出现问题,可能会对大学和帮你办事的个人带来伤害。比如说,科学基金申请
的有关规定,都有一个申请人的声明,你一旦签名保证,你就要承担个人责任;
系同意也要有责任;学院通过你上报学校也要有责任,大学最后审查通过上报基
金会当然也有责任。但最终都要归到你申请人的头上,因为是你欺骗了组织,利
用了自己的身份和组织对你的信任,企图骗取国家科研基金。
3、以自己名字为公司的名义可以在国内工作同时保留国外全职岗位
对于有希望与国内合作,又没有足够时间或没有完全辞掉国外全职岗位的学
子,实际也可以与国内照样进行工作,只是改变一种方法。例如,如果你在国外
有全职岗位,现有1-2年的学术假,你想到国内工作,完全可以这样做:在你所
在的国家注册以你的名字的个人公司,以这个公司(就是以您的名字)与国内签
工作合同,基金申请都没有问题,因为公司在任何意义在任何国家都可以是全职
的,当然在中国也是全职。你实际是Trading as(你的名字)的公司在给国内提
供学术咨询服务,国内的工资可以视为咨询费用。如果你同意我的方案,那么,
你可以不止与一个大学或科研机构签合同,这样我们肉体的个人就被公司法人所
表示。这在经济领域是常识性的。这样,我们个体学子就成为具有学术资源价值
的法人,可以更放心大胆进行合作,有问题还可以利用美国等西方的法律保护自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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