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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基金内幕交易者的自白

 
安若子 2010-11-28 摘编
山雨欲来风满楼。在近期不断曝出“基金经理因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查”传闻的同时,更多的证券市场从业者开始尽可能地缩减与媒体的接触时间。在记者MSN的联系人中,来自上海的一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的高管,明确在MSN上注明“被监控”的字样。另一方面,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1月18日表示,今年1-10月新增非正式调查案件100件,和内幕交易有关的74件。正式立案的88件案件中,有42件是内幕交易案件。内幕交易能带来多高的利润,使得他们会铤而走险?经过本报记者的几番周折,终于联系到了一位先后“混迹”过券商和基金公司,日前在成都开展私募业务的杨先生,以及深知行业黑幕的上海一家知名券商研究部副总万先生、国内排名前三的某券商成都营业部首席分析师吴先生。
利润有多大
“我2001年进入证券行业,在一家总部在上海的证券公司的成都营业部干了4年,然后投奔一家基金公司,当了3年的研究员,主攻机械方面”,杨先生介绍说,在成都的几年由于“人微言轻”,并没有真正接触“内幕交易”的机会,只是等到2008年以后,自己算是在基金公司里面有了一定的地位,才发现里面“水很深”。
“现在证监会都开始监控基金公司的MSN了”,杨先生说到。
而由于地处高位,万先生能接触到的上市公司高管自然不少。而最让万先生记忆犹新的,是2008年和上海某上市公司高层聚餐过程中,该公司总经理对他说:“我不瞒你,今年我们公司净利润实际是负的,但是我们会在财务报表上把净利润做上来。”“回去后我就写了一份内部的报告,建议把这家公司调出选股池”,万先生讲到,“结果这只股在第二年亏得一塌糊涂,股价跌得非常厉害。”
证监会在2009年4月施行新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后,监控MSN聊天已经成为各家基金公司的日常条例之一,但整个基金业并未禁用MSN。但本月初,记者却获知证监会已经开始着手对利用MSN泄密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如近期传出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经理黄林被证监会调查一事,正是由于其MSN聊天记录涉及直接谈论股票交易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开元基金经理王黎敏、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张野等一批业界人士,因为内幕交易被管理层公开处罚后,内幕交易的情况却并未得到遏制,里面的利润到底有多大?值得去铤而走险。
“我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例子,*ST东碳在2008年底就一直在传会被重组,股价一路走高,其中一家成都本土券商的营业部在这段时间高频率上榜”,吴先生讲到,“2009年3月3日*ST东碳发了公告称没有重组计算,但这家营业部却丝毫不为所动,直到3月27日*ST东碳突然宣布进行重组,大家才从上交所披露的公开交易信息中发现,最近的三天这家营业部的累计买入量高居第三位。最后*ST东碳从2.23涨到了14.99元,股价翻了7倍,即使按一千万的资金算,一年的收益也达到了6千万。要是按正常的交易去做,无论如何也出不了这么好的成绩。”
利益链条里少了谁都不行
据杨先生介绍,内幕交易中,上市公司、券商营业部、基金是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其中少了谁都不行,“券商一般充当中介的角色,比如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承销商,自然和公司高管关系密切,然后利用这层关系再去找到有兴趣的基金公司或者私募,联手来推一只个股。一般是上市公司和基金达成协议,基金再利用券商营业部吸引社会资金的便利性进行坐庄,最后逢高出货。”
“比如我所在的基金要在一家券商营业部开设交易席位,一般先和券商营业部谈,顺利的话通过提高交易次数,在佣金方面向券商向‘送红包’”,杨先生讲到,“对于我们而言,能够对我们盈利有影响的交易,叫做有效交易,比如我们一个月的总交易次数在70次左右,有效交易一般在50次左右,其余的都是为券商贡献佣金而交易,比如一只票本可一次性完成建仓,我分成几次去做。”
值得一提的是,两年前“赢富软件”尚未被取消的时候,就有不少细心的市场人士通过这套可以查看上交所所有席位买卖情况的软件发现,不少机构席位与营业部席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比如某只个股在拉升过程中,一家公募基金会不断地接盘,而同时一些营业部则疯狂抛售。“要不是这款软件被取消了,更多的细节都会被看出来”,吴先生讲到,“我有时候向我们营业部的客户推荐个股,都是通过这些席位变动分析出来的”。
“一起内幕交易的利益关系网太复杂了,比如承销商和上市公司之间,承销商和基金公司之间,以及基金公司和基金公司之间都存在着各种的利益纠葛,”吴先生讲到,“而且我理解的内幕交易,不一定是要通过什么消息去获得资金上的收益,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能因此而去做空竞争对手,打压对方的业绩,也是一种不错的结果”。
据吴先生回忆,去年一家上市公司的权证达到行权期限前,该公司老总就去各个基金公司“拉票”,宣称希望大家在这个时候联手抬拉股价,以达到行权价格,事成后不但会再次来“犒劳”,而且还能够获得“不定期来公司调研”的特权。“这本来是一件好事情,而券商和基金公司也有这样的默契,券商借此可获得不菲的佣金,基金公司也可赚一把,”吴先生讲到,“但最后该公司的权证行权却失败了,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最后的问题出在基金公司之间。原来由于涉及到基金的年终排名,各个基金公司都铆足了劲要争一个高低,而恰好A基金公司最大的对手是该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之一的B基金公司,那么还用说什么呢,肯定在当时使劲砸盘,不仅如此,还联手了其他几家基金一起砸盘。”
“你说里面有利益输送吧?确实有,但问题是A基金公司和B基金公司都没有资金方面的收益,只不过B基金公司的业绩受了影响,对于A基金公司而言算是间接利好”,吴先生讲到,“这算不算内幕交易呢?我不太清楚,但这种事情做得太隐蔽,资金一般会非常分散,监管部门根本查不到。”
“作为券商而言,利用研究报告去推一只票,然后自己公司的自营盘再去买的情况也发生过”,万先生也向记者提供了一个例子,“去年不是出过这样的事情么,我们上海有一家券商,先是研究员自己发了研报推,说这家公司业绩好未来发展也不错,结果自己的自营盘不小心买多了,出现在了公开交易信息榜上,搞得人尽皆知。”
法规缺失如何弥补
在不断爆出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反映出部分金融市场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不高的同时,也暴露出监管层在法规建设上存在的纰漏。对此,记者采访了在国内证券法方面的知名律师。
建立资本市场裁判法院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著名证券律师宋一欣建议从三个方面来加强监管:第一是尽快出台“内幕交易认定办法”,第二是探索“举报人奖励制度”,第三是出台“民事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
宋一欣表示,从现象的角度来说,虚假陈述和操纵股价比较容易发现,相对来说内幕交易发现的难度较大,因为它都是内幕人的内幕行为。此外,在牛市的条件下,只要得到公司准备发布一些有利于股价上涨的消息,内幕交易者提前介入,就有利于获利。目前,内幕交易已经成为一个高发的态势。从法律上来说,查处比较困难。因此“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应该尽快出台。
在民事赔偿方面,宋一欣介绍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目前为止有过两三起案件,但都不太成功。我现在的主张是扩大《证券法》,不要设置举证条件,因为一般投资者没有举证能力,而且少数性格上比较执拗的人就会抓住一点做文章,有些未必都是违规违法行为,做了以后司法成本太大,“所以现在民事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细则应该出台,我们怎么告,具体的走哪些程序等等。”“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难度很大,我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以交易所的管辖地为准,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加一个北京的证监会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与执法水平。”
提高内幕交易违法成本
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著名证券律师张洪明建议,除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治理外,也应该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角度完善和落实对内幕交易的“治恶制度”。刑事方面,张洪明介绍到,黄光裕内幕交易罪在北京市高院的尘埃落定,给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敲响了一记警钟。和美国的“萨奥法案”比较,我国刑法在惩罚的力度上显然不能相提并论,对各种证券犯罪的判罚总体说来仍然较轻,缺少应有的震慑力。
行政方面,张洪明建议进一步提高证券监管水平:“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第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内幕止于公开,强化信息披露的有关制度要求,使上市公司更加及时、全面地披露信息,就可以减少内幕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实施投机行为的机会;第二,增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功能;第三,在证监会内部设置禁止内幕交易的专门机构。”
在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方面,张洪明介绍到:“因内幕交易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挽回损失,提高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成本。”《证券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及诉讼制度仍缺乏明确、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规定,致使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频频遇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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