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强制拆迁拟取消(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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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强制拆迁拟取消(热点解读)
本报记者 秦佩华
《 人民日报 》( 2010年12月16日   09 版)

 
核心提示
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次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和今年1月29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和新意?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公共利益】
界定公共利益不以是否市场化运作为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征收范围的确定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上次征求意见时,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9161条意见,主要集中在范围、类型界定等方面。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这位负责人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
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补偿价格】
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的补偿是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上次征求意见中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3332条意见,主要集中在补偿标准、价值评估、非法建筑等几个方面。
上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条的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
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选定。
【危旧房改造】
从“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到“纳入年度发展计划,经人大审议通过”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上次征求意见中,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1054条意见。
上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2/3以上方可生效的规定,本次被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谁来拆迁】
可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实施房屋征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按照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对此,上次公开征求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一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并且对受委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二是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一切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三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上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行政强拆】
行政强拆将退出历史舞台,强制搬迁须向法院申请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而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活动,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集体土地征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因此,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活动,国务院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