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安排是否构成避税,经济实质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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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安排是否构成避税,经济实质很关键
www.ctaxnews.com.cn 2010.06.21   德勤供稿
1935年,美国提出了“商业目的”这一反避税判例法规则。该规则强调的重点,是纳税人在一项商业安排中是否有避税的主观意图。但问题是,对这一主观标准做出准确判断很难,并在实践中带来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商业目的要在一系列安排中占据怎样的位置才可以不被认定为避税安排?有些法院认为,在安排中商业目的若是首要的,就可以不被认定为避税安排。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商业目的是首要的”?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与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之间有什么相互关系?由于“商业目的”原则对上述问题并没有明确,实践中纳税人会通过商业文件“炮制”出非税商业目的。
那么,如何判定纳税人在一项商业安排中是否构成避税?“经济实质”成为一般反避税判定的重要原则。
作为“经济实质”原则确立的标志性事件,不能不说到美国的弗兰克林公司案。受美国银行业相关法规的约束,银行不能为自己提供融资服务。为此,沃斯银行与弗兰克林公司就沃斯银行的一栋房产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沃斯银行先将房产出售给弗兰克林公司,弗兰克林公司再向第三方银行融资并在房产建成后租赁给沃斯银行使用。弗兰克林公司对支付给第三方银行的贷款利息及该出租房屋的折旧进行了税前扣除。由此,弗兰克林公司纳税额减少了不少,这引起了税务当局的关注:弗兰克林公司的这一商业安排目的是否合理?房屋折旧是否能在弗兰克林公司计算联邦所得税时扣除?
这些问题既是本案的焦点,也是“经济实质”原则逐步形成的关键所在。
为了充分了解纳税人商业安排的主客观因素,美国法院在弗兰克林公司案中首次使用了“主客观双面测试法”。在主观方面,主要测试纳税人商业安排的动机。在客观方面,主要测试纳税人在实施安排前后经济状况的变化。对这一测试方法,在美国法庭中产生了两种观点。一些法庭认为,要判断纳税人某项商业安排是否具有避税动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同时满足税务机关的判定要求。另外一些法庭却将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视为相互联系的因素,认为只要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中任意一方面能充分证明纳税人某项商业安排的经济实质及其税务目的,都可以作为判定纳税人是否避税的依据。
美国法院在对弗兰克林公司案做出判决时,重点考虑了出租人弗兰克林公司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法庭认为,只要该案中出租人弗兰克林公司保留了传统意义上出租人的显著属性,那么各方安排就具有合理目的。根据售后回租合同,出租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权利,包括如果承租人执行其期权将房产回购,出租人将获得至少6%的回报等。作为交换,出租人同意履行一定的经济义务,并承受显著的商业风险。比如,即使承租人没有给付租金,出租人也必须支付贷款的首付,并将按揭贷款作为一项负债计入账中。这些权利与义务足以使最高法院相信,这项售后回租的安排具有非常明确实在的经济与法律意义。
美国最高法院在弗兰克林公司案中还指出,如果一项真正意义上的多方安排包含了由商业事实或规章制度支持的经济实质,即使这项安排可能有独立的纳税方面的考虑,但不仅仅是纯粹的避税行为,那么政府应当承认安排各方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有效性。美国第三巡回法庭也坚持认为,如果一项安排客观上改变了纳税人的经济状况、法律关系或者是非税商业利益,那么即使出于避税动机,也不能仅因此而将其否决。此后,越来越多的法庭倾向于只采用“经济实质”原则,认为“经济实质”的分析比“商业目的”的意图表示更具有决定性。
总体来看,从“经济实质”的角度来判定一项具有税收利益的安排是否违反了反避税原则,要看在这项安排中,纳税人(参与各方)是否承受了与其经济地位相当的权利与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时点有可能并不一致,有可能是在将来的某个不确定时点才能实现,重要的是要看纳税人在法律意义上是否负有相应权责。同时,从“经济实质”的角度来判定一项具有税收利益的安排是否违反了反避税原则还有一个显著的标志,那就是看纳税人(参与各方)的经济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德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