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间提前竣工,剩下月份的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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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间提前竣工,剩下月份的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大】【中】【小】   问: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AB两个项目建设(A项目200万,B项目300万),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A项目于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11月和12月A项目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是计入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